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1〕19号
被处罚单位:丽水市可美特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7月31日
经营范围:竹木制品、玩具加工、销售。
2021年7月13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可美特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丽水市可美特木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大队检记〔2021〕6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大队责改〔2021〕28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丽水市可美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安全员游某某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大队检记〔2021〕6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责改〔2021〕28号)各1份,证明丽水市可美特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
证据(3)丽水市可美特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主体适格的事实。
我局于 2021年7月28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1〕19号)听证告知书((龙)应急听告〔202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丽水市可美特木业有限公司罚款叁万伍仟元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2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龙泉市 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陈 俊 联系电话: 7262398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