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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法

索引号:002656599/2021-46518 生成时间:2021-09-06 12:09:26 发布机构:龙泉市统计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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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龙泉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事项如下:

一、申报对象:

龙泉市政府机关(不包括统计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有关部门,建立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对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部门,国家、省级、市级调查制度(方案)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

(二)项目主要内容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指标数据不能通过现有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三)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报表设计、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

(四)有充足的基层统计调查力量和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会给被调查对象造成过重负担。

三、审批程序: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一)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

2)《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表》(表式见附件1)。

3) 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调查频率、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具体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

4) 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

5)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1份。

(二)项目受理:

综合统计科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部门应当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补正后申报。

(三)项目审查:

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内容与需求,综合统计科会同相关专业科室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项目审查意见,报相关局领导进行审定。

(四)反馈决定:

根据审定结果,由局领导签发以文件形式反馈决定。对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其文件参考文件名为:龙泉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已审批项目)的批复;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批准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即批复文件文号)、有效期限(按批复文件规定填写)等标志,并将正式印发的统计报表表式制度报送统计局。

(五)办理时限:

统计局在收到区级部门正式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6个工作日(不包括部门按反馈要求修改材料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公布:

定期在龙泉市门户网站上公布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七)其他事项: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范围、调查表式、调查指标、调查频率等。如确需变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也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  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表

 

龙泉市统计局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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