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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索引号:002656599/2021-46517 生成时间:2021-09-06 12:06:40 发布机构:龙泉市统计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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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下列问题,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龙泉市统计局进行投诉举报: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内容;

(二)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三、举报人提出有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事项时,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的统计违法违纪事项应表明违法主体机构或个人姓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实的基本情况。

五、市统计局在统计信息公众网公布举报途径,公开举报电话,以及与举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为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时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六、局各专业处对收到的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对改进建议类的举报事项应直接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报局统计执法大队备案;对接到的其他举报事项,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提交局统计执法大队办理。各专业科室对涉及到本专业领域的举报事项,在案件调查、取证等执法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政法处开展相关工作。

七、局统计执法大队负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的具体受理和办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接办、交办、转送举报人提出的事项;

(二)承办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移交处理的举报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举报事项;

(四)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处理。

八、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指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在收到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明的除外)。

九、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对属于政府统计机构规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政府统计机构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向举报人作出具体说明。

十、受理机构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和分类,研究解决的措施,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依法处理。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于案情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改进建议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一、对于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处理不当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问题,应报有关局领导审批。

十二、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实行举报保护制度,对举报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将其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十四、对举报事项受(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有关人员,要通报批评,并视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举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龙泉市统计局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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