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大队、各中队: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已经局领导研究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制度
(一)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7-8月,各科室、中队制定下年预算支出计划,并于9月初上报至财务室,经财务室汇总编制后报领导班子会议决策。
(二)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后,财务室负责把各项费用按照预算项目分解落实到我局的各个科室,并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统筹安排。
(三)严格执行预算支出,无故不调整支出用途,原则上不增加预算指标,如遇特殊突发事件,应及时履行先报告后审批的追加程序。
(四)根据中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规定要求,及时做好预算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
二、收入管理制度
(一)本局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二)财政预算收入,每年年初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后,根据每月计划支出数来申请拨款,拨款收入直接存放在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及零余额账户,除此之外不再设立银行账户。
(三)非税收入,包括代罚没款、履约(质量)保证金两项,具体流程为:财务开票人员根据金额及收入事项填开“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付款人将款项支付至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财务开票人员填开“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将款项上缴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注:票据填开人员与票据管理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三、支出管理制度
(一)任何支出(包括转账)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开支,否则开支费用不予报销。经济责任由经办人自负,一切报销单据要有单位报销单,并按审批流程进行报销:经手人或领款人填写报销单(附相关合法票据),注明具体用途及金额,并在相关合法票据上签字确认→提交财务室初审→初审无误后,提交办公室主任处二审→审批后提交分管领导处三审→(单笔1000元以上)提交局长处四审,最后提交至财务处进行报账。
(二)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三)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五)根据《关于印发龙泉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通知》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务支出管理,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需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并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其中公务卡刷卡小票需保存,用作报销凭据。
(六)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并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公务接待制度
(一)来宾接待
1.办公室负责来宾接待工作。局领导、各科室在公务接待中,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按接待标准统一安排。
2.公务接待参加人员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
3.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人均不超过60元/餐。
(二)工作餐
单位内部加班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工作餐,如遇大型活动、执行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排工作餐时,人均不超过25元/餐。报销时提供相关文件、通知或活动方案以及人员名单。
(三)公务接待报销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人员应根据餐费发票、菜单、电话联系单或派出单位公函等,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单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局长确认方可报销。
五、出差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差时间和人数:可以通知、函电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安排出差。
(二)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中层干部出差必须经局长同意。
(三)出差人不得无故拖延原定出差时间,不得串亲访友或变相旅游。发现以上情况扣除费用自理外还将根据有关政纪作出处理。
(四)出差住宿标准及出差交通工具,按照龙泉市财政局[2016]3号文件《龙泉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出差餐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每人每天80元(有车票)或40元包干(无车票),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每人每天60元(有车票)或30元包干(无车票);如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及以上的,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0元报销;会议统一安排的实报实销。
(五)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必须报销出差费用。报销单据包括: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或培训需提供文件)、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公务卡结算)、用餐发票等。
六、采购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局的设备、材料和物品采购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物资采购组织
本局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职能科室等有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负责物资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物资采购程序
1.有关职能部室在每年的9月份应编制次年设备、材料和物品用量计划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汇总,局物资采购工作组审查和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财务纳入预算计划。
2.局物资采购工作组根据年度设备、材料、物品采购计划和使用进度,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再根据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的采购形式,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采购,采购过程由招投标中心完成,我局派出联系人员及监督人员。
3.市政府采购办要求自行采购(即分散采购形式),且采购金额超过8000元时,局办设立采购小组(人员必须3人及以上),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发布公告或通知,参加竞标单位必须3个及以上,并以暗标的形式进行投标→投标日期届满,召开采购会议,公开评标、开标→根据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及相关参数。
4.采购结束,供应商供货时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七、物资管理制度
(一)物资入库管理
1.材料物资入库前由局采购小组派人到场办理验收手续:
(1)核对相关采购批复书;
(2)对照送货单核对数量、规格、按实有数量验收;
(3)对照采购样品及相关质量标准检测质量;
(4)详细填写材料物资入库单,有关人员签名。
遇有违反合同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经使用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经办人员应与供货单位交涉,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并由局物资采购工作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2.如物资已到,经验收合格后,无论发票到或未到均须办理入库手续。
3.材料因急需或其他原因不便入库,经局采购小组组员审核,由供货单位直接送往使用现场的,由相关局属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单,签名后交采购小组办理手续。
4.凡属待验收或不合格物资,验收人员应妥善保管,并督促经办人员抓紧处理。
(二)物资领用管理
1.领用人依据经批准的领用单领用物资。凡批准手续不符、字迹不清或被涂改的,不准领用。
2.局办公室将领用物资贴上标签,方便资产清查使用。
(三)废旧物资回收
1.废旧物资回收范围。包括维护、修理更换或淘汰后的各种物资设备、装备设施以及其他需要回收的物品。
2.各单位回收的旧器材、设备、装备等物资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同时上报市国资办审批处理方案。
(四)其他
1.根据预算方案已通过采购招标的装备物资,不能一次全部送货到位的,经办人应及时与使用单位沟通联络,提出发货计划,通知供货单位发货。
2.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产盘点,盘点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属于个人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八、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分以下几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包括机房设备,摄录编及附属设备。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等。
4.其它。
(三)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购买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建的网络资产及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无偿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若无价值账单按重置成本入账。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能取得原始单据的,按原始成本计价,不能取得原始单据的,按重值成本计价。
6.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如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可先按暂估价值计算,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固定资产购置和管理
1.固定资产实行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财务室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核算。
2.各职能单位在每年的9月份将第二年需购置的固定资产报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报局技术小组审查,经技术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财务人员纳入预算计划,对不可预见的特需购量,经局技术小组组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属控购物品需办理控购手续。
3.需领用固定资产的部室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二联,经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第一联使用部室资产使用人留存,第二联固定资产管理员用以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卡。做到一物一卡,账、卡、物相符,全方位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责任制度,明确使用部室和使用人,实施可行的日常使用维护及保养。
5.干部职工因退休或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时,对其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
6.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使用部室(人)应保证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一旦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过失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过失人部分或全部赔偿。
(五)固定资产报废
1.资产管理员将需要报废的资产清单提交技术小组审核,待审核后确认符合报废规定的,出具“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同时提交至局领导班子小组审议。2、经各小组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公告”,在公示栏粘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3.办公室起草申请报废文件,连同附件一起送至市国资办报批。
4.财务人员根据市国资办的批复文件调减固定资产账面值,资产管理员同时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卡。
5.正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放仓库保管,需移交给市国资办的资产统一进行移交。
6.使用部室不得自行处理报废固定资产,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六)固定资产清查
1.每年第四季度办公室应会同财务室对本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务与实物一致,实物管理部室与使用部室账卡一致,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存单”,发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单”1-3联,按规定报经审批后,一联交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二联交资产管理员入账,三联交使用单位。
九、内务管理制度
为完善内务管理制度,规范内务管理行为,针对干部职工调动退休、生病住院、丧事办理等有关内务管理问题,特制订如下内务管理制度:
(一)调动退休类
1.担任实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调动,由局党组负责召开欢送会,赠送慰问金额500元(或等值实物)。
2.局机关一般干部职工调动,由局办公室安排组织实施,赠送慰问金额300元(或等值实物)。
3.干部职工退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执行,确因工作或岗位需要,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方可返聘上岗。
4.担任过实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退休,由局党组安排赠送慰问金额500元(或等值实物);一般干部职工退休,由局办公室安排赠送慰问金额300元(或等值实物)。
(二)生病住院类
1.局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生病住院,由局主要领导安排慰问,慰问金额500元(或等值实物)。
2.一般干部职工(含退休干部)生病住院,由局分管领导安排或指派工作人员慰问,慰问金额300元(或等值实物)。
3.协辅人员生病住院,由局办公室、工会或所在单位安排慰问,慰问金额200元(或等值实物)。
(三)丧事办理类
1.担任过实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逝世,局成立治丧委员会并主持召开追悼会,追悼会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主要领导致追悼词,赠花圈一只,安葬及抚恤金等补助按市人事、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退休干部、在职一般干部职工逝世,由局办公室或机关工会负责人主持召开追悼会,局工会负责人致追悼词,赠花圈一只,安葬及抚恤金等补助按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3.局机关干部职工及退休干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逝世,由局办公室或工会安排慰问,赠花圈一只。
4.在职协辅人员逝世,由局办公室、工会或所在单位安排慰问,赠花圈一只。
以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