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 >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002656421/2016-41660   发布机构: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16-06-16   文号:龙行执发〔2016〕12号

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外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3 10:41:35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编外工作人员有效配置,加强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工作人员是指经局党组研究,由局统一招录,不占用现有正式编制,实行编外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员。由我局招录的专职驾驶员、指挥中心接报人员、行政执法协管员及其他协辅人员,今后统称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外工作人员管理的原则:

1.限额定编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全部编外工作人员总数与在编行政事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1。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的编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党组研究决定进行配备。如上级主管部门有硬性规定的遵照执行。

2.统一管理原则。编外工作人员按照“六统一”进行管理,即统一条件招考招录、统一签订聘用合同、统一工资支付标准、统一“五险一金”保障政策、统一配发服装装备、统一由用人单位教育管理。编外工作人员服装配备工作,由局办公室制订统一的配发计划和标准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3.精干效能原则。要按照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和“谁使用、谁管理、谁教育”的责任体制,明确编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发挥工作积极性,做到履职尽责、人尽其才,防止用工上的浪费。从紧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任何派出机构和科室不得擅自招聘。

第二章  编外工作人员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招聘编外工作人员:

1.编外工作人员的编制空缺;

2.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工作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编外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前科;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备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编外工作人员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  需补缺招聘编外工作人员的单位,由申请单位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招聘;三人(含三人)以上补缺招聘或需在编制数外招聘编外工作人员的单位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单位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会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招聘。各科室不得自行聘用编外工作人员。若违反规定擅自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所聘编外工作人员与局里不发生任何关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为违规招聘编外工作人员通报全局。

第七条  编外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特殊岗位或专业岗位的招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相应的资格条件,并配合局办公室进行招聘。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四章  编外工作人员待遇和保障

第八条  编外工作人员待遇由基本工资、考核奖、工龄补贴、其他补贴和“五险一金”五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参照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由局党组按所聘岗位分类确定。

考核奖由月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两部分组成。月考核奖由局党组确定人均发放标准,由用人单位结合考核情况实行差额发放,每月5日前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局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局分管联系领导审批,由局财务科统一发放月考核奖,逾期不报视为本月度无考核奖。年终考核奖具体标准由局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等次提出奖励方案,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局财务科负责发放。

工龄补贴按被聘为局编外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每满1周年为每月增加10元工龄补贴。

其他补贴主要是餐费补贴、夜餐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组成。特殊岗位补贴主要是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小组长和专职驾驶员享受的一定的特殊补贴。

第九条  编外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意外)、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编外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和月考核奖。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其他补贴,并开始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一条  编外工作人员在我局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并开始发放工龄补贴。

第五章  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  试用期满后,我局按有关规定与编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编外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对编外工作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考核。严格执行上下班、值班备勤制度,违反规定的扣发当月考核奖或年终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要如实进行,考核结果应体现编外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和各项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不得搞平均主义和有意隔月搞平衡。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察,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编外工作人员当月考核奖。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要对编外工作人员全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评定为优秀(占所在单位编外工作人员的20%)、称职、不称职等次。填写《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局办公室存档,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奖惩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履行合同未满一周年(不包括试用期)而终止合同的,原则上不发放年终考核奖。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监察部门将对各单位编外工作人员用工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可随时发放督察通报或取消月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和局办公室要建立编外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执行。

在合同期未满编外工作人员要求另行就业的,由本人在辞职前的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经局分管联系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解除合同;编外工作人员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编外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6日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