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乡村医协会、个体医协会: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管理的通知》(浙卫办监督发函〔2021〕13号)要求,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对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管理,高质量推进“无废城市”和美丽龙泉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并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弃物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建立医疗废弃物一体化管理机制,要对医共体内医务人员、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人员,特别是参与医疗废弃物管理转运处置的后勤服务社会化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规范管理医疗废弃物的能力。
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科学转运
(一)强化“小箱进大箱”管理。实行“小箱进大箱”的村卫生室或偏远分院应当及时收集本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感染性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物或者损伤性医疗废弃物利器盒内,按规定有效封口后再暂存于专用的收集转运箱内,不得将医疗废弃物直接存放于收集转运箱内。将医疗废弃物交由辖区卫生院暂存,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做好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垃圾分类管理。重点做好废弃口罩分类管理,防止随意丢弃产生二次污染。普通人群日常使用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作为其他垃圾处理,严禁回收和分拣;居家健康观察对象产生的口罩及其生活垃圾消毒后再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口罩、防护用具等,不得随意丢弃,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
(三)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转运各环节规范操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范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登记等各环节工作,及时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公司签署转运合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各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应进一步加强医疗废弃物暂存间管理,及时上锁,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已安装医疗废物采集终端设备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运行起来,实现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处置各环节可查、可控、可追溯。
(四)规范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处置。医疗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以及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纸张、废弃电子产品等可回收物规范化分类处置,其中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需集中交给有资质有能力利用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业处置,并做好可回收物产生量和回收量的登记,按季度统计上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资源回收率达到80%以上。
(五)加强实验室废弃物规范管理。疾控中心实验室产生的相关废弃物,要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ˉ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ˉ2001)有关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存放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废弃物统一收运模式,确保合法合规运输处置。
(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确保设施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监督设备运行情况、投放消毒药物情况、污水池清洁情况等,做好日常设施维护和台账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管,加大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督查力度
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对辖区内卫生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浙江省医疗废物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信息化全程跟踪管理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处置过程,并结合“双随机”“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涉嫌违纪或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