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 >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002656421/2021-46420   发布机构: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01-27   文号:龙综执发〔2021〕3号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2 16:29:16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中队、直属大队(协管中心):

现将《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27日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实现我局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宗旨,有效预防和减少车辆违规使用情况的发生,维护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公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保障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本局目前保留的执法车辆,均为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保障各科队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执法用车原则上不得驶出龙泉市范围。

机关科室因执法检查需要使用执法车辆,除突发紧急任务外,应提前半天以上做好用车计划,在钉钉上填写《用车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视工作任务急缓程度统筹安排,可以合并乘坐的尽量安排合乘。未提前申报的,原则上不予保证车辆使用。

第二条 公务车辆保障范围。进行下列公务活动时,由用车人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统一向龙泉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车保障预约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任务;

2.接待龙泉市外组织来本市重要公务活动;

3.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4.未配置执法执勤用车的科队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开展工作;

5.科级领导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6.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1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

7.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等紧急就医等;

8.离开龙泉市范围的公务活动;

9.执法时所需使用车型我局尚未配备的;

10.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各科队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日常保养、维修、使用登记,驾驶员负责出车前检查和回场后的车辆清洁。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中心派车申请、社会化保障租车、全局突发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调度、车辆的报废更新、定期保养、车辆年检、车辆保险办理及规费交纳、车辆油料和附属用材的保障、技术档案的保管,协助处理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和技术性能检查。

第五条 配备执法执勤车辆的科队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的调度派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处理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车辆外观和性能检查、车辆入库停放、车辆清洁等管理,负责接受局机关临时指派的驾驶任务并及时安排人员。

第六条 各科队严格执行执法车辆专人管理制和台账管理制。明确一名正式干部为车辆管理员,负责本科队的车辆管理以及与办公室的联系协调工作,每月定期向办公室报告车辆运行情况、行驶里程、油卡余额等信息。科队在进行日常巡查使用执法执勤车辆前需填写《车辆使用登记簿》,每月由科队车辆管理员统一收集交办公室。

第七条 各配备执法执勤车辆的科队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落实公车使用管理领导责任。车辆管理员为日常管理人,对执法车辆的日常使用、登记管理等情况负责。

第八条 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对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执法监督科进行调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第十条 不得着便装(混装)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得外借,不得将车辆交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无驾证人员、非本单位人员驾驶,严禁搭乘亲属、亲友等非执法相关人员,不得使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十一条 车辆在执勤巡逻期间需开启警灯,控制车速匀速行驶;除特殊天气外,执法车辆原则上开窗巡查。非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笛、喊话器,使用喊话器应注意不扰民和使用文明用语。夜间执勤时应避免使用警笛、喊话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非执法执勤期间,车辆必须实行定点停放、集中管理,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停放场所停放;执法执勤期间,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停放。固定停放地点变更的,要及时向本级纪检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私借;严禁使用公车办理私事;严禁使用公车参与正常公务以外的旅游、宴请、休闲度假等活动;严禁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喜庆、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使用公车。

第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受伤应及时送医,救援伤者时须移动现场的应设相关标识,并及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科队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十五条 由办公室建立台账,每季度对各车辆里程数、耗油量及维修费进行汇总。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职责:

1.服从出车调度,各科队车辆驾驶原则上采取定员工作模式,局机关车辆驾驶采取机动工作模式,逐步建立机动驾驶员队伍,具体负责局机关车辆的驾驶任务;

2.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坚持文明开车,斑马线礼让行人,确保车辆人员安全;

3.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经常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掌握交通新规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4.强化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礼貌待人,尊重他人;

5.出车前要填写随车用车记录,出车前检查车辆外观是否完整、车辆是否有明显异常,如有异常应如实记录,并将异常情况报告科队车辆管理员;

6.停放车辆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禁止违章停车,发生行车违章应及时处理;

7.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自己管理和使用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养,要做到“出车前、行驶中、入库后”的“三检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严禁带故障出车,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令:

1.严禁使用执法车辆探亲访友;

2.和接送家属以及办理其他私事等公车私用;

3.严禁酒后驾车;

4.不得疲劳、带病、带情绪驾车;

5.严禁驾驶违章乘载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限载规定;

6.严禁开“特权车”,不得超速行驶,不得强行超车,不得闯单、禁行线;

7.严禁驾车时嬉闹,不得饮食、吸烟、闲谈、拨打或接听手机;

8.不得搪塞、推诿临时指派的驾驶任务;

9.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动用公车。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八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报修审批制度。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和设备加装由用车科队车辆管理员提出,在钉钉上填写《车辆维修和加装设备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一次性产生费用的审批权限如下:

1.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5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应坚持既要保证车况良好、又要节俭的原则,按下列要求办理:

1.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必须随车入厂,监督维修保养项目、器材质量、价格、维修工时,做好维修过程照片记录,并在维修保养费用单上签字确认,作为修理厂与本局的结账依据;

2.车辆修复后,驾驶员认真对修复车辆试用,并报告修复情况;

3.未经批准或未到定点厂家修理、购置车内物品的,所产生一切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六章  用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辆车均配备专用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管理,严禁用加油卡为绑定车辆以外的车辆加油。加油卡由科队车辆管理员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转借。加油时交由驾驶员,回场后携带加油卡和本次加油小票交还科队车辆管理员并在《车辆管理台账簿》登记保存。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须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并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应加注指定标号油品,不得混用油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除紧急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外,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在科队年终考核中酌情扣分;因驾驶员不及时按规定时间报告、擅自移动事故现场或逃逸等原因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如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无故或故意推诿、搪塞临时指派的驾驶任务的,由执法监督科会同相关科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在科队年终考核酌情扣分。

第二十七条 若驾驶员未履行用车登记职责、违反规定将车辆擅自开回住所等其他地方停放或未妥善保管的,由执法监督科会同相关科队进行处理;如由此造成车辆损坏、被盗或其他损失的,驾驶员除承担全部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执法监督科等职能科室应定期对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科队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加强车辆使用监督检查,对因车辆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监管不力、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科队,依次追究当事人、车辆管理员、科队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局执法摩托车、四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县相关公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龙行执发〔2017〕9号)同时废止。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