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经济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0〕6号)和《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丽市监〔2020〕46号)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经济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龙泉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龙泉市委宣传部
龙泉市公安局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7日
龙泉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2020—2021年)
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非法生产经营、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0〕6号)和《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丽市监〔2020〕46号)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经济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整治保健食品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非法添加、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广大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理性消费意识和辨假识假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健康产品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建立企业自律、行业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保健食品长效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保健食品市场消费环境。
二、治理重点
(一)严厉查处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页等材料上出现虚假宣传保健功能,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会议营销、广播电视、电话营销等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以及通过传销、违规直销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
(三)严厉查处保健食品领域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督促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环节现场核查,不断提高保健食品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2.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举办全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责报告活动,督促生产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生产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100%。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良好的生产条件,鼓励大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率先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严厉打击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特殊食品风险智控协同应用,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水平。
3.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强化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出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的违法行为。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或经营场所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保健食品之外其他食品的标签不得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厉打击以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大力整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1.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加强保健食品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各级监测机构,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对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介等广告从业主体的监督抽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普通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等虚假违法广告;三是严厉查处借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变相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对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应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2.强化保健食品网络营销监管。强化“线上线下”联动,督促平台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落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入驻平台商家的资格审核。依托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加大保健食品网络销售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入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指导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平台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显著位置标注相关警示语和消费提示。
3.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严格保健食品直销市场准入,对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直销企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违法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严厉打击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健康咨询、专家义诊、旅游体验等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从严从重查处以老年人、病人等弱势消费群体为欺诈对象的虚假宣传、欺诈营销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治理舆论环境
在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科普宣传的覆盖面,借力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治理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提升宣传工作的受众面和可及性,有效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认知水平及识骗防骗辨别能力,引导科学理性消费。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通过社会共治,形成行业自律、部门负责、联合打击、理性消费的保健食品消费环境。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5月—2021年10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全面排查摸底。全面摸清辖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重点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店、大中型商超、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单位这四类排摸对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清理整治辖区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虚假宣传、欺诈营销、违法广告等问题,特别要集中力量对发现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建立全市一盘棋整治格局,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检查力度,密切关注有被处罚案底的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同时开展科普宣传,引导理性消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二)指导推进阶段(2021年6月—2021年7月)
各单位要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案件查办、科普宣传、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过程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11月—2021年12月)
各单位要对整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治理系统性成果。同时及时提炼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针对性制度措施,固化为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单位将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总结于2021年12月8日前报送食品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全面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 和《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根据整治目标、内容、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方案,精心策划组织,压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风险排查、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以及宣传引导等整治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预期目标。
(二)加强会商协作,形成治理合力。保健食品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通报协查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围绕治理工作任务,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工作通报会商和协同协作,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竞争函﹝2020﹞463号)的相关规定,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依法从严处罚,打团伙、摧网络,重点查办有影响、有震慑的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打击惩处到位,处罚到人,并及时曝光典型大要案,形成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
(四)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令畅通。各单位要坚持开门治理,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共治。同时加强治理工作信息报送,于每月25日前向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报送工作统计表(见附件1)、工作进展(参考模板附件2)和典型案例(参考模板附件3),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联系人:项淘飞,联系电话:711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