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龙泉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房屋建筑违法装饰装修必拆情形明确如下:
一、本《导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二、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公共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律拆除。
三、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引发邻里纠纷的一律拆除。
四、占用行人通道或者有人活动的公共场所搭建非落地但下沿距地面高度低于2.5米或挑出外檐部分超过0.8米的雨(阳)棚一律拆除。
五、可伸缩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挑出外檐部分超出0.8米的一律拆除。
六、擅自在公共使用的院内、露台、屋顶等空间搭建简易房、阳光房、雨(阳)棚、檐廊、拱门、凉亭等的一律拆除。
七、在建筑屋顶搭建阳光房等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物一律拆除。
八、禁止在临街建筑的露台擅自搭建阳光房;在独用的露台搭建阳光房,高度超过屋檐或楼层单层高度、外沿超出建筑物女儿墙(栏杆)外侧、面积大于10㎡的,一律拆除。
九、在独用的露台、屋顶搭建雨(阳)棚高度超过屋檐或楼层单层高度、外沿超出建筑物女儿墙(栏杆)外侧0.5米以上、面积大于15㎡的,一律拆除。
十、禁止擅自将阳光房建设为厨房、卫生间、卧室等功能用房;采用砖、木板、铁皮等混合材质搭建的不透明简易房、阳光房、落地雨(阳)棚一律拆除。
十一、擅自开挖室内、外地面建造地下室、游泳池、下沉式花园的一律拆除,并责令恢复原状。
十二、违反《龙泉市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要求(试行)》规定在屋顶、露台上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一律拆除。
十三、其它存在安全隐患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情形一律拆除。
十四、乡镇规划区范围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
十五、本《导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