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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10-41542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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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03-11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0〕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10-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为加强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没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龙泉市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征地拆迁工作坚持“依照政策法规、注重规范公正、维护各方权益、体现合力解难、确保稳定顺利”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龙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把握政策、规范程序、协调各方、落实资金、监督审核、督导指导、考核奖惩。
第三条 沿线各乡镇(街道)征迁领导小组及其征迁办公室为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政策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责任书》要求,按照统一政策、任务包干、责任明确、责权结合、奖罚分明和工作经费包干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各项政策处理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土地征收征用并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认被征迁范围内的合法面积;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配合实施房屋拆迁及补偿工作,办理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及报批;承办坟墓迁移、青苗、地面建筑物、附着物等的清点、登记、造册及补偿工作;设立征地拆迁补偿的专门帐户,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吞;做好征迁宣传工作,化解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防止和及时处置各类无理阻挠工程建设或群体性事件。
各沿线村民委员会在所属乡镇(街道)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村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
第四条 发改、交通、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人劳社保、民政、文化、公安、安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各自业务衔接、落实和完成,并配合指挥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工程建设所需的土地和农保田调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及土地报批、征迁公告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国土、建设部门共同落实具体地块,并组织力量及时报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自来水管道迁移及拆迁公告等由建设局负责落实;项目征收的林地报批工作由林业局负责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报批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条 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传输局等线路权属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如期完成线路迁移任务。
第七条 由于征收土地造成土地承包关系调整等问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行政村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条 高速公路定界后或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开挖鱼塘、抢种青苗、栽插花草、果树、茶叶、林木等经济作物及搭建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或铺设管线等,应无条件拆除或迁移。
第九条 产权归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所有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用后采用货币补偿安置,不予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凡在征迁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建(构)筑物等征迁工作,所在乡镇(街道)必须有二个以上征迁工作人员到现场与当事人丈量清点,核实无误,登记造册。当事人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签订相关协议,报指挥部核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阻挠和破坏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指挥部根据市人民政府与沿线乡镇(街道)签订的责任书,负责各项经常性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列为沿线乡镇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第二章 征收(租用)土地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范围:公路红线范围内设计规定的公路建设用地、工程施工所需的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通道、接线接坡和其他临时性用地,均属本工程建设的征收(租用)土地范围。因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用地,通过指挥部协调,由施工单位与村级集体或个人签订租用协议,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按地类恢复。
第十四条 河道、河滩、公路等重要水域、国有土地,办理征收手续,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征收土地补偿实行统一政策,土地征收不安排留地。
(二)剑池街道、兰巨乡、查田镇、小梅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综合补偿=土地补偿十安置补偿十青苗补偿):
1、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17600元/亩,安置补偿19067元/亩,青苗补偿3333元/亩)。
2、开发园地2667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12135元/亩,安置补偿11202元/亩,青苗补偿3333元/亩)
3、林地未利用地为1333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5198元/亩,安置补偿4799元/亩,青苗补偿3333元/亩)。
(三)城市规划区内按照《龙泉市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发〔2009〕53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的“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长途传输”线杆和地下管道迁移所涉及到的地面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对已征收的土地,由于改线而未被公路建设所利用,其土地权属归国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八条 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青苗和多年生经济作物,实行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一次性清点补偿。对补偿标准未明确规定的青苗、树木等,按类别确定补偿价格。
(一)粮食、油菜、蔬菜等农作物的补偿标准:600元/亩。
(二)果树、茶叶、林木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建(构)筑物等生产、生活设施。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
第三章 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一)占地面积以房屋墙脚基础顶面外墙水平点为准。
(二)建筑面积按建筑外墙水平点为准。多层次的按多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顶层高度低于2.2米部分不计算面积;穿过建筑的通道、门厅、回廊不论其高度一律作一层计算;封闭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全算;敞开式阳台、挑廊的建筑面积按1/2计算;单层建筑檐口高度低于2.2米的作简易房计算。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奖惩办法,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期很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逾期不拆的,实行依法拆除,其拆除费用从补偿费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采用货币安置或农户申请宅墓地安置两种形式,被拆迁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形式。
货币安置办法 对不需要宅基地安置的拆迁户,由本户提出申请,与乡镇(街道)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补450元/m2;(含拆迁宅基地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如需要申报宅基地安置的,拆迁户宅基地安置面积按以下标准安排:以户为单位,1-3人的,占地面积96m2;4-5人的,占地面积120m2; 6人以上的,占地面积144 m2宅基地购置费由拆迁户自理。
拆迁户的户数、人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经所在行政村证实确系生活在被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户籍为准。在公路测定线位后进行分户的,对分立户不安排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农业人口安排宅基地:
(一)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
(二)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的服刑、劳教人员;
(三)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现持有蓝印户口簿的非农业人口(在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
(四)原属本行政村村民,因征地被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已审批在建的房屋(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审批占地面积,平整好地面的补20元/m2,做好坎脚的补30元/m2,做好地圈梁的补40元/m2。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户过渡房补贴标准。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补l.00元/m2,一次性补贴24个月。
第二十七条 拆迁户拆搬房屋及财物补贴标准。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5元/m2,
第二十八条 简易房(棚)、畜禽舍拆迁后,不安排地基,其占地面积按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墙脚外四周红线内的土地按原地类性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宅基地安置办法
(一)拆迁户宅基地的选址办法,拆迁户的建房宅基地选址,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选址规划安置或分散安置。不论采用任种办法安置宅基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不得超过法定占地安置面积,做到合理利用土地拆迁户的宅基地视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价或阻挠
(二)拆迁户宅基地的报批与交费。
拆迁户安置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审批。安置用地面积不超过原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部分由指挥部负责缴纳相关规费,超过部分按标准由被拆迁户自行缴纳相关规费。
建房规费标准,参照《龙泉市农村旧村及危旧房改造补充意见,(龙政办发〔2009〕179号)执行。
第四章 征用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第三十一条 征用生活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五章 征用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第三十二条 自筹资金建造的桥梁、道路、水坝、水渠、饮用水源、水电塘、电灌站(井)等没施,确因施工需要征用或使用的,由业主与当事方协商解决,指挥部与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围墙(含墈脚)砖砌的补25元/m2,泥筑的补15元/m2。
第三十四条 砌坎防护墈(不含房屋墈),浆砌石坎补40元/m2,干砌石坎补30元/米。
第六章 线路迁移补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线路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的杆线迁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签订迁移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先支付30%的工程款,迁移完成后再付50%工程款,剩余20%待审计后支付。
(二)长途传输线路的补偿标准由指挥部与主管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三)部队国防光缆补偿标准由指挥部与部队协商解决,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地上附着物政策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每穴补偿900元。按规定期限登记并迁移的,奖励100元/穴;未按规定期限登记并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乡镇(街道)计划建生态公墓集中迁移,且迁坟数量在10穴以上的,在报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300元/穴标准给予生态公墓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经费由乡镇(街道)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所需的取、弃碴场地,采取货币补偿或劳务补偿的办法解决,由业主或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若遇有文物等,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毁坏或占为己有。
第三十九条 沿线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考核后,由指挥部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工程建设政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龙庆高速公路龙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丛、亩
名称 | 小 | 中 | 初产 | 盛产 | 备注 | |||
苗 | 苗 | 小 | 中 | 小 | 中 | 大 | 按亩计算为5000元/亩 | |
柑桔、胡柚、板粟、柿子、桃、梨、李、枣、枇杷、杨梅、石榴、葡萄、吊瓜 | 5 | 10 | 20 | 30 | 50 | 60 | 70 | 小苗指1~2年苗、中苗指3~4年苗且已结果;盛产指产量最高峰期;衰退指衰退老化期(衰退60元/株) |
林木、毛竹 | 林木:胸径6cm以上:500元/亩;天然混合林:500元/亩 | |||||||
毛竹:高产示范竹林100支亩以上(含食用笋竹林):4000元/亩;25支/亩以上:3000元/亩;25支/亩以下的零星毛竹:10元/支 | ||||||||
苗圃 | 一年生:3000元/亩 | |||||||
二年生:4000元/亩 | ||||||||
三年以上(含三年)生:6000元/亩 | ||||||||
茶叶 | 初产 | 盛产 | ||||||
2元/丛(零星) | 4元/丛(零星) | |||||||
盛产茶叶 | 投产茶园(中等) | 幼龄茶园 | 茶叶苗 | |||||
(元/亩) | (元/亩) | (元/亩) | (元/亩) | |||||
6000 | 4000 | 2000 | 1200 |
说明:零星果树单珠计算:0.2亩以上的成片果树按面积计算(按照面积补偿的每亩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
附件2: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分类 | 计量 单位 | 标准价 (元) | 备注 |
1 | 菜(菇)大棚 | 钢管 | 座 | 500 | |
毛竹、树木 | 300 | ||||
2 | 粪缸 | 大 | 只 | 50 | 直径1米以上 |
中 | 30 | 直径0.5米以上 | |||
小 | 15 | 直径0.5米以上 | |||
3 | 水井 | 深不足三米的 | 只 | 150 | |
深超过三米的 | 200 | ||||
4 | 摇井 | 摇井 | 300 | ||
5 | 鱼塘 | 亩 | 900 | ||
6 | 棚 | 瓜棚、鸭、猪棚等 | 座 | 100 | |
7 | 灰铺、猪栏、厕所 | 泥瓦老灰铺、砖混结构猪栏 | m | 25 | |
8 | 沼气池 | 座 | 800 | ||
9 | 化粪池 | 座 | 600 |
附件3:
2009年龙泉市龙庆高速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等级 | 主要条件 | 补偿价格 (元/m2) | |
框 架 结 构 | 独立梁、柱、层高2.8米以上,240砖围护墙,楼地面水磨石或木地板,外墙较高级面砖9较高级外墙漆、涂料或喷砂),内墙油漆或墙布装饰、铝合金门窗(或塑钢窗)带纱、水、电、卫齐全、卫生间铺贴墙地砖 | 729 | |
独立梁、柱、层高2.8米以上,平屋面,空斗或240砖围护墙,般楼地面,外墙粉刷较好,内墙全部油漆,铝合金门窗带纱、水、电、卫齐全,卫生间铺贴墙地砖 | 667 | ||
砖 混 结 构 | 标准砖墙承重为主或局部砼梁、柱承重,层高2.8米以上,钢砼楼层面,砼地面,内外墙较高级粉刷或油漆,铝合金门窗(或塑钢窗)带纱,240砖分间墙,有阳台、水电卫齐全,卫生间马赛克地面、磁砖贴面 | 625 | |
标准240砖墙承重、层高2.8米以上,一般钢砼楼、屋面、砼地面,较好内外墙粉刷面,有水、电、卫设施 | 563 | ||
只 | 部分砖墙承重、层高2.8米以上,无卫生设施,一般钢砼楼面,砼地面一般粉刷,有水、电设施 | 512 | |
砖 木 结 构 | 上等材料屋架,檀、木架柱承重,240墙,较好木米企口楼板横条,板壁或120砖墙分间,较好内外墙粉刷,瓦屋面,较好木门、窗带纱、水、电、卫设施齐全、水泥地面 | 432 | |
较好材料屋架、檩、木架柱或墙承重,空斗外墙、瓦屋面、较好企口楼板横条、板壁分间、一般粉刷一般木门、水、电设施齐全,水泥地面 | 395 | ||
只 | 正规木屋架、檩木架柱或部分墙或墙承重,较差木楼板横条、板壁或120砖分间,瓦屋面,较差粉刷,较差木门、窗,有电器设施、水泥地面 | 331 | |
混 木 结 构 | 上等木屋架、梁、檩、柱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较好木料楼板,木横条、木板壁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设施、水泥地面 | 375 | |
较好木屋架、梁、檩、柱或部分墙承重,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横条、木枋,木板壁分间、旧式木门、窗,有电器设施、水泥地面 | 325 | ||
只 | 较差木屋架、梁、檩、柱或部分墙承重,瓦屋面、较差木楼板、横条、木枋,木板壁分间,旧式木门、窗,有电器设施、水泥地面 | 267 | |
简易结构 | 披屋(棚屋),杂乱砖、泥墙承重,小青瓦、玻璃钢瓦或石棉瓦屋面,一般水泥地,较差门窗 | 40-162 | |
拆迁宅基地 | 按拆迁户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补偿 | 85 |
说明:1、重置价的成新率:按被拆迁房屋的建设审批年份计算成新率,每年递减1%,以此类推,成新率低于70%的按70%计算
附件4:
征用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一)水池、洗衣池、饲料池、炉灶、板台、水井
类别 | 水 池 洗衣池 饲料池 | 炉灶 | 房顶大水池 | |||||
单眼 | 双眼 | 三眼 | 四眼 | 备注 | 板台 | |||
补偿 标准 | 80 元/座 | 200 元/座 | 260 元/座 | 320 元/座 | 380 元/座 | 贴瓷砖每眼加10元 | 40 元/m2 | 600 元/座 |
注:烘房无菌房等农业生产性用房,按建筑结构性质现场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居室装修补偿标准
类别 | 门口水泥地 | 水磨地 | 花岗岩 | 地木板 | 防盗窗 | 不锈钢扶手 | 镀锌管扶手 | 地光砖 | 内墙瓷木 | 外墙瓷砖 | 铁拉门 | 大棚吊顶 | 罗马柱 | 落水槽 | 抽水马桶 | 地面卫星接收器 | 太阳能热水器 | 通电补偿 | 通水补偿 | ||
补偿标准 | 15元/m2 | 30元/m2 | 20 50元/m2 | 20 50元/m2 | 10元/m2 | 80元/m2 | 60元/m2 | 10 30 元/m2 | 10元/m2 | 10元/m2 | 90元/m2 | 20元/m2 | 10元/m | 10元/m | 120元/台 | 150元/台 | 300元/台 | 600元/户 | 800元/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