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 政府文件 | >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03-00006 | 主题分类: | 机构编制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3-10-13 |
文号: | 龙政发〔2003〕10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03-0003 |
有效性: | 失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 制,促进资源优化合理配置,进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事业 单位自身特点及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将《龙泉市 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龙泉市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中共龙泉市委、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龙委〔2003〕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按照社会职能、经费来源不同,对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稳妥地实行产权制度改革。
第三条 我市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龙泉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是我市事业单位改制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整个改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劳社保、编办、体改、财政、国资、工商、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本部门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改制的范围是:
(一)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
(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公益类事业单位中担负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条件成熟,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四)部分公益类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创造条件改制为企业的事业丝位;
(五)对职能弱化萎缩的事业单位,可予以合并重组,个别特别困难的,可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事业单位改制的形式:
(一)股份制;
(二)合伙制;
(三)内部职工竞标或向社会公开拍卖;
(四)合并重组;
(五)撤销;
(六)其它形式。
第七条 对目前改制条件基本成熟的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3年底基本完成。其它需要改制的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原则上在2004年底前基本改制到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改制,原则上国有资产要彻底退出,职工的全民身份和劳动关系要彻底转换。单位改制时。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合同,并按标准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改制后的企业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与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九条 事业单位改制要贯彻群众路线。改制工作领导班子中应有职工代表,改制方案要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充分讨论,吸收合理意见。
第二章 改制工作程序
第十条 股份制改造的操作程序:
(一)审计、资产评估与确认。事业单位在制订改制方案前要进行审计。单位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单位公示后报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
(二)编制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一般应当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前三年经营情况;
3、资产评估、核销、剥离情况;
4、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5、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6、改制后企业的经营范围、资本金总额及股本结构设置;
7、法人治理结构及产生程序;
8、股本筹集及管理、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其中,股本设置要有利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既要体现股权相对集中,又要体现股权的合理分布。
(三)改制方案上报和论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后的改制方案,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在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前,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人劳社保、财政、国资、体改、国土资源、计划、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改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改制方案审批与实施。改制方案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职工费用的提留金额、资产核销和剥离金额应事前分别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改制方案正式批复时,除单位主管部门的报告和改制方案外,改制单位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划转申报表;
2、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3、资产确认(备案)文件;
4、资产核销意见书;
5、职工费用提留批复;
6、改制后单位章程草案等。
(五)第一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产生。根据改制方案规定的股本设置和募集顺序足额交缴出资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
(六)股份的筹集顺序。改制方案出资的缴纳顺序一般应为: 董事、董事长、监事、经理班子成员、职工、其它股东。当筹资达不到改制方案设定的资本金要求时,由董事会成员补足资本金缺口。
第十一条 其他各种改制形式的前期操作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程序进行。
第三章 改制人员的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单位改制后所有在职职工可选择自谋职业或与改制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自谋职业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单位改制后自谋职业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三款规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贴。经济补偿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可以领取现金,也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用于入股;一次性补贴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划入职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撤销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再提留经济补偿金,采取与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标准的安置费和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由改制单位将个人档案送交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移交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或由本人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如果因资产不足等原因,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标准9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改制方案的批准日作为改制和提留各项费用的基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 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与单位签订“双缴”协议,即由单位按企业标准一次性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及按前款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保留事业单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不变,今后仍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离退休费。日常工作应逐步纳入社区 管理,在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暂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改制单位的土地征用工按照不高于原招工时所支付给单位(或企业)的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以前已作过经济补偿,但补偿金额不足的土地征用工,按照差额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孕期、产期内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外,单位还应发给三个月本人基本工资;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市社保处发给,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改制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四章 补偿安置费用的计提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职职工有关费用的计提标准: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每年工龄1个月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保留津贴、地方补贴五项之和)。
(二)安置费标准:每年工龄1个月本人改制前1 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低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确定)。
(三)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补贴计提标准:本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第二十二条 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计提。
第二十三条 “双缴”人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企业缴费标准,每年递增8%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计提。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标准提足15年。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统筹费的计提标准:
(一)离休人员养老和医疗统筹费按每人3.5万元合并计提。
(二)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养老统筹费按每人2万元计提;医疗统筹费根据改制单位资产状况按1万元/人、1.5万元/人、2万元/人三档选其一档计提,按医保政策套档享受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退休费总额的5%计提到75周岁(不足3年的按3年计提,下同)。
(三)一次性丧葬费按每人2000元计提,抚恤费按改制时该单位平均离退休费10个月的标准计提。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费用计提标准:
(一)离休干部医疗费按每人每年0.5万元计提到75周岁;
(二)离休干部交通费、护理费、特需经费,按现行标准计提到75周岁。
(三)通过本单位资产变现,付清职工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障统筹费和安置费,以及上述统筹外项目费用,并偿还债务、弥补单位负资产后如有余额,可按以下项目顺序计提:
1、地方补贴按现行标准计提到75周岁;
2、午餐补贴按每人每年720元计提到75周岁;
3、清凉饮料费按每人每年320元计提到75周岁;
4、退休干部活动费按每人每年300元计提到75周岁。
第二十六条 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减下放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现行标准计提到75周岁。其中子女、弟妹计提到18周岁。
第二十七条 因工(公)致残及患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及抚恤金按工伤保险规定计提。
第二十八条 除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外,上述各项提留必须在单位改制时一次性划转相关部门专项管理。
(一)离退休人员的统筹费用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离休人员的各项统筹外费用划入市财政,由市老干部局负责管理发放。
(三)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计提费用划转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代管和发放。
第五章 国有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改制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原则上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改制后的企业,出让价格根据使用性质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的80%给予优惠。
第三十条 改制单位资金不足或不宜转让的土地,经批准可保留划拨性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因撤销、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主体资格消亡的,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改制单位除土地以外的国有资产,一般应转让给改制后的企业,转让价格按评估价的80%给予优惠。单位因撤销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主体资格消亡的,该部分国有资产由政府收回,交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改制单位除土地以外的国有资产变现或政府收回后,应按以下程序使用:
1、用于改制单位转换职工全民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障统筹费和安置费;
2、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单位负资产;
3、经批准用于企业发展补助。
第三十四条 改制事业单位国有划拨土地出让后的净收益由市财政局设立“改制事业单位统筹资金”专户。改制单位资产(不含土地)不足以补偿安置职工和弥补单位负资产的,经批准可从统筹资金中调剂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改制(包括股份制、撤销等形式)的事业单位,鉴于改制时的实际情况,只能按当时的适用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这次事业单位改革,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