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331181000000/2015-41701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12-31
文号: 龙政办发〔2015〕12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15-0029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2016-2020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18 11:09:40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2016-2020年)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2016-2020年)建设实施方案

建设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有效办法。为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三五”期间(2016年-2020年)我市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为主导,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为基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殡葬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科学发展,进一步遏制“青山白化”现象发生,促进“六边三化三美”工作,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突出生态化建设,节约土地资源,集中发展。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实行骨灰领取跟踪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墓地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探索引入投资主体、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的新路子。

三、目标任务

2016年—2020年主要任务是建设高速公路、省道、县乡道沿线及通往景区道路沿线的行政村共100处公益性生态公墓。年度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处数如下表:

年度

建设处数(处)

2016

20

2017

20

2018

20

2019

20

2020

20

合计

100

四、主要措施

(一)规划选址

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应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以及公路、铁路等“三沿五区”两侧面山上。

(二)建设要求

1.全市高速公路、铁路、省道、县乡道两侧、通往景区道路两侧人口较为集中的行政村(城区规划线以外)应建设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村与村距离较近的可联合建生态公墓,也可跨村使用公墓。

2.人口较少又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行政村,暂不列入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应远离“三沿五区”,实行生态葬法(即古老的洞葬方式)。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禁止建设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

(三)建设标准

1.按人口总数的6‰—7‰的死亡率、每亩180穴及20年为一个周期规划确定用地面积;

2.首期建设墓穴应确保5年或5年以上使用量。

3.墓穴标准:宽(中)75㎝*深(内空)85㎝*高(内空)75cm,穴与穴之间用18㎝的砖墙,坟背用水泥现浇后,用泥土覆盖(厚度不少于40㎝)绿化;

4.单穴不应超过0.7㎡,双穴不应超过1.4㎡;

5.坟前通道宽1.5米,其中100公分为水泥路面或石子路面,另50公分为植树绿化带。

(四)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我市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五)规范管理

1.使用对象: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所在地本村村民及所在乡镇(街道)规定覆盖村的村民。

2.墓地性质: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属非经营性公墓,出现变相盈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为业主。

3.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民政局根据土地费用、造墓成本费用、绿化费用、公共设施分摊费及日常管理与维护费用等核定。

4.管理机制:应建立具有长效性的公益性生态公墓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的管理组织,或由村老人协会日常维护管理指定人员负责;应建立使用对象的详细档案(包括坟号、使用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属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补助办法

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1.征地补助:山地每亩补助2万元。

2.道路补助:补助修路所需款项路面3米宽度为准,每公里补助3万元,每个规划点补助不超过1.5公里。

3.材料补助:根据首期墓穴建成数量和质量酌情进行补助,最高每穴补助不超过8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性拨付。

4.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监管使用。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