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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13-4141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1-12
文号: 龙政办发〔2013〕19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13-10
有效性: 废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18 10:25: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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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泉市域内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设施农用地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后监管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查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工作。

建设、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设施农用地范围界定和管理方式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食用菌生产用房用地;

3.规模化养殖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4.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生产管理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生产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具)的库房和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场所等用地;

3.其他用地:晒(堆)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三)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经营期满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或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落实异地委托造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一)经营规模

农业项目经营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

种植业类:粮食、经济作物(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育种、育苗、大棚蔬菜等经营规模30亩以上;

食用菌类:香菇、木耳、灵芝等经营规模50亩以上;

水产养殖类:淡水养殖(包括池塘、内塘、山塘水库等)和稻田养鱼等经营规模20亩以上,苗种场经营规模10亩以上;

畜禽养殖类: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8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0羽以上、蛋禽(包括鸽)存栏5000羽以上、皮肉兔存栏3000只以上、长毛兔存栏1500只以上、羊存栏150头以上,其它动物养殖参照上述同等个体畜禽养殖确定。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标准

根据浙江省统一的畜禽个体占地面积,结合龙泉市实际养殖情况,确定畜禽生产设施用地标准。猪:2-3平方米/头;牛:7-8平方米/头;羊:2-3平方米/只;皮肉兔:0.3平方米/只;长毛兔:0.4平方米/只;肉禽:15平方米/100只;蛋禽:8平方米/100只;其他动物参照上述标准折算。

(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

2.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3.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5亩);

4.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

第六条  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选址和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设施农用地应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科学选址。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等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发展设施农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优质高产良田。畜牧、家禽、蚕桑、水产等养殖业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

(二)建设要求。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签订三方复垦协议。经营期满后,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经营者落实复垦或恢复原状。附属设施农用地地上建筑物限建一层。

(三)其他要求。

1.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年。

(1)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提前6个月向乡镇(街道)申请、相关部门复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使用。涉及林地到期后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2)到期后不再继续使用的,或者到期后经营者申请继续使用未取得市政府批准同意,经营者应在原批准到期日的十五日内自行将使用土地复垦,经相关部门复核验收合格后,交还当地村委会。

2.设施农用地涉及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3. 审批使用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须按5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履约保证金,复垦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所在乡镇(街道)收取。经营者按时完成复垦,面积和质量符合要求并通过验收的,当地乡镇(街道)及时退还复垦履约保证金;经营者自身难以完成复垦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委托复垦,复垦费用从复垦履约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申请人另行支付。涉及使用林地的,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和报批程序

(一)设施农业用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

2.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农业项目立项文件(或审核意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平面布置图);

3.拟用地块勘测定界图、区位图、选址意见书、选址图;

4.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村委会(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

5.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

6.规模化水产养殖需提供水利部门审查意见;

7.规模化畜禽养殖需提供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8.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土地复垦协议书;

9.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文件。

(二)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须经农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

涉及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受理后,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建设规划所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选址图(标明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拟用地块勘测定界图、区位图(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土地复垦协议书),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局审查。

3.农业局审查。农业局应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送国土资源局办理。

4.国土资源局审查。国土资源局应根据乡镇(街道)的审核意见及市农业局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农业局、乡镇(街道)、经营者及相关部门。

5.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局向经营者发放龙泉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表、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农业局(水利局)、乡镇(街道),并上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建设的服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政府审批的方案使用土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移位建设;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三)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由农业局牵头,联合国土、建设、水利、环保、林业、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农业局要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国土资源局要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应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市政府审批的方案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定点放样、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责任,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用地规范有序,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设施农用地。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已经审批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移位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农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搞非农建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和违章建筑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泉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2.龙泉市设施农用地审查意见表


附件1

龙泉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表项目编号:龙土资农(         )第      号

申请用地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项目名称


经营规模


拟建地址

乡镇(街道)  村  自然村      地块

承包经营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使用期限

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建  设

理  由

及内容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公顷)

分类面积

设施类型

合计

农用地

其中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耕地

林地

园地

项目用地

总面积








其中设施用地面积








生产设施

用地面积








附属设施

用地面积








项  目

所  在

村  委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基  层

规  划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基  层

国  土

部  门

意  见

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龙政发[2013]  号文件规定使用条件,同意申请人使用设施农用地      公顷,其中附属设施用地       公顷,使用期限    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算,上报审批。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街  道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

审  批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此表一式四份,丽水市国土资源局、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基层国土部门及申请人各一份。涉及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附件2

龙泉市设施农用地审查意见表项目编号:龙土资农(         )第      号

申请用地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申请依据


拟建地址

乡镇(街道)  村  自然村      地块

项目

用地

面积

(公顷)

分类面积

设施类型

农用地

其中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林地

园地

项目用地

总面积








生产设施

用地面积








附属设施

用地面积








设施用地面积合计








土  地

整  理

中  心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规  划

耕保科

审  查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土  地

利用科

审  查

意  见

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龙政发[2013]  号文件规定使用条件,同意申请人使用设施农用地      公顷,其中附属设施用地       公顷,使用期限    年,上报审批。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分  管

局  长

审  查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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