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龙泉市2021年第一季度共受理投诉举报总数235件,投诉99件、举报13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5万元,均已交处置,办结率100%。其中投诉99件,调解成功34件,占比34%,调解中发现违法线索直接立案(诉转案)0件。
二、投诉举报类别分析
投诉件中排名前五位的分别为质量13件、其他7件、广告4件、售后服务3件、商标2件。举报件排名前五位的为广告违法行为95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12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11件、食品违法行为6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5件。
三、典型案例
小孩擅自买手机 家长发现要退货
【案情简介】【处理过程及结果】3月26日,龙泉市消保委接到一位姓张家长的投诉,称其12岁的孩子私底下花了一千多元钱买了一部手机而焦急万分。原来,前几天,这位张先生在家里突然发现刚满12岁的儿子在偷偷地用手机玩游戏,在大人的一直追问下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小孩用今年春节攒下的压岁钱买了一只价值1700元的智能手机,当时他手上只有1500元,就拉上另外一个同学,从同学那里借了200元才凑够了买手机的钱。对此张先生一家着实大吃了一惊。儿子今年才上四年级,对他的管教一直比较严格,为了保护他的视力,平时夫妻俩是绝对不让儿子玩电子产品的,就连看电视,也是作业完成以后才可以看一下。没想到这次儿子竟如此大胆擅自去买了手机,这是家长绝不允许的。张先生认为,他儿子刚满12岁,还在上小学,一眼就能看出是个未成年人,商家不应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应退货。于是,他就找到了消保委,希望能向商家协助退款。
龙泉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案情联系商家核实相关情况后,于3月2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消保委办公室进行了调解。出售该手机的商家表示,他们的店是经营玩具的,本来不经营手机,是两个学生模样的小孩一再要求帮他们买一只1700左右的智能手机,才与丽水那边卖手机的朋友联系,帮忙寄了一只手机过来。当时也确实问过他们是否得到了家长的同意。两个孩子均表示是用自己的钱买的,家长不会知道的,店员这才将手机卖给他们,不过店员事先未与家长核实,确实存在疏忽,所以同意退货。但商家提出,因手机是从丽水那边带的货,需要快递费,另外手机已被拆封使用,无法再按新品出售,商家也存在一定损失。
张先生表示,儿子拿压岁钱擅自购买手机,作为家长确实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快递费加上手机已拆封使用的耳线、充电器等共计200元,由家长承担;手机款1500元退还给张先生。双方对此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经营者,在面对未成年人独自购买商品时,不能仅考虑双方意向达成一致,就认定该笔买卖是合法有效的,还需要考虑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如果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纯收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其年龄、智力、精神与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所以经营者在售卖大额商品时,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审视,以免产生售后纠纷及损失。本案中,购买人为未成年人,手机价款高,且显然也不是该年龄段孩子必备的生活用品或学习用具,因此可以认定该购买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状态不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父母事后对此拒绝追认,该交易活动就属于无效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