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8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小微园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小微园建设 (一)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小微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制定小微园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由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联审,联审通过后实施。建设方案可作为土地出让文件附件一并公布。 (二)加强建设主体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小微园开发主体监督管理。按“标准地”出让的,园区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必须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其他模式建设小微园的,由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建设主体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各园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建设要求,结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作为监管主体要严格落实履约管理责任。新建小微园应依法依规办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按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优化小微园设计。每个小微园应明确1-2个符合本地重点发展的主导行业或特色产业。所在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建设主体应充分对接拟入驻企业,根据产业定位、项目功能、工艺流程、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做好规划设计,提高小微园的行业匹配性。 (四)限制厂房销售(出租)面积。工业地产小微园,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按照出让合同等相关约定分割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单个入园企业销售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0—3000平方米以内,且不得改变规划功能和用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满足公共部位明确、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为基本分割单元销售,按层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300平方米,按幢或竖向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900平方米;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最小分割单元为套(间)且必须按两者总面积不超过规划设计方案中非生产性用房比例上限与厂房挂钩销售,不得单独登记过户、转让、抵押。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园,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持有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产权销售及权属登记参照商住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出租式小微园,单个入园企业租赁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0—5000平方米以内,生产性用房可按层或按幢为基本分割单元进行出租。 二、加强入园企业管理 (一)引导产业集聚。小微园要根据规划确定的产业类型,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及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入驻,其中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比不少于70%。 (二)入园企业(项目)基本要求。 1.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 2.市场主体无自有用地,或现有用地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 3.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定位要求,符合环保、能耗、安全(消防)管控要求,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 1.成长型小微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以税收高者优先考虑。 2.科技型小微企业:(1)近三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平均在3%以上;(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3)项目产品获得丽水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3.优质企业:(1)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2)亩均税收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原有用地已充分利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异地搬迁企业:在我市已供过工业用地,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更新、“三改一拆”、老旧工业点改造、小微园建设土地征用等工作的企业,其中“低散乱”企业需同步技改提升后入园。 (四)规范企业入园程序。小微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小微园建设方案,制定入园企业准入标准,明确产业类型、亩均税收、环境保护、能耗标准等入园内容。多层标准厂房按容积率折算企业用地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向小微园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建设主体审核择优确定入园企业;经审核的入园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入园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生产。产权开发式入园企业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根据入园协议及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严格转让(转租)管理。入园企业购买或租用厂房后必须自用,厂房出租或者转让应通过《企业入园协议》进行事先约定。约定内容应包括:入园企业购得小微企业园厂房后未经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转让,如需转让由小微园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高于市场评估价进行优先回购。如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放弃回购,可按规定转让产权,但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准入条件并经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配套设施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建设主体自持的厂房出租给企业的,须经小微园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承租企业不得自行转租厂房,若租用厂房不再自用,应退回给小微园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由小微园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重新出租,新租赁入驻企业应按规定审核。 (六)加强入园企业履约管理。小微园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对入园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对产出效益好、成长性高的企业要给予支持奖励;对产出效益低、履约水平差的企业要强化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倒逼清退。 对“标准地”出让建设的小微区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后在约定达产期内(一般为2个标准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容积率、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须达到承诺要求。经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达标的,督促指导运营单位和入园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产的,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加强小微园运营管理 (一)实行分类认定。小微园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由市小微办组织现场核验,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园用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其他小微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入驻企业5家以上的认定为龙泉市级小微园,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普通标准厂房管理。符合省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 (二)降低入园企业成本。产权开发式小微园应限制销售均价,销售均价应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出租式小微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区域其他厂房的租金水平。鼓励建设入园企业共享(公用)的生产配套设施,减少重复投资。 (三)推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开发主体和小微园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负责组建小微园管理机构或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用房按照非住宅用房的规定标准予以配置。入园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并定期公布。 (四)建立物业维修金和保修金制度。小微园应按规定建立专项维修金和物业保修金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收取标准由小微园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理确定,并参照住宅物业专项维修金和物业保修金确定存放主体(专户),其使用流程参照我市物业专项维修金和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实施绩效评价。以小微园亩均税收、亩均销售、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就业人数、安全环保、公务服务、运行监测等为评价标准,对经认定的小微园,投入使用运营满一年后,按不同类型每年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高低分成A、B、C、D四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小微园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奖补资金等资源要素配置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D档的小微园根据协议约定不纳入小微企业园管理,按普通标准厂房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8〕70号)同时废止。以原办法为依据签订的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协议履行。新建小微园和新入园企业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龙泉市小微园企业入园管理程序.docx
龙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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