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太乡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乡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社”)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龙泉市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8】96号)、《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龙农字【2015】34号)、《龙泉市小额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龙公管办【2018】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乡内。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村经社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平调、私分和破坏。
第二章 机构保障
第五条 村经社董事会承担“三资”管理的日常工作,村经社董事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实行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报账制度。村级确定一名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负责做好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票据等收支管理和报(结)账及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因各种原因调整离职,其接替人员的程序: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候选人,经社员股东(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乡备案。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调整离职时,必须先办理移交手续后离职,其移交程序为:移交人编制好会计档案资料、用具、文书资料等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按交接清单进行交接,村财务负责人、村监会主任、乡代表参加,交接结束后,参加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章,并各留存一份交接清单。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村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十条 村经社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账外账,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集体资金外借。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货币资金、支票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专人负责管理,代理会计保管财务审核专用章、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保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村级统一收据由代理会计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按月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支均应全额入账,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严禁出借账户。
第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并及时清理应收、应付等内外部单位往来款项,不实行备用金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财务收支审批、报账程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内容、用途,并实行联审联签、限额审批。
1、日常支出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社务领导小组组长(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审批。 (在发票或者清单上签字,并写同意支付)
2、支出1000-5000元(不含)由社务领导小组组长(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村党组织书记(支部书记)、村务领导小组组长(村务主任)、村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村监会主任)开会商议通过,附会议记录。
3、支出5000元(含)以上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需经社员(股东)代表通过的事项,或可由新村党组织、村务工作领导小组、村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社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会商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附会议记录。
4、2万元以上大额支出由乡驻村干部和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分管农经负责人监督审核签字。民主决策的工程项目款按合同规定支付,由董事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会签;
5、所有有上级专项资金拨付的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支出需乡项目建设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支出。
第四章 收支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财务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及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生态公益林补助;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及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各项收入等。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收入必须统一开具《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他单位及自制、自购的其他收款收据。农村集体收入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专人开具管理,开具农村统一收据时要加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所有收入均需开具统一收据,收据要一事一开,一年一结,年末收据存根联装入档案统一保管。租金等经营性收入要求连同会议纪要、协议等佐证一并入账。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报账时需填写:《屏南乡资金使用审批表》、《集体资金使用报销单》,票据经审核合规后方可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报账时必须使用有效支出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不包括工程项目的劳务支出)、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照《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7】115号)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对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备案后方可分配。以组为单位分配使用的,在组分配方案出台前,土地征用费必须由村统一管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除外)。
土地征收相关补偿费用发放到户的须分户造册,由户主签字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账。发放到户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转账。
第二十条 原始票据填制。为保证票据正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票据填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录真实。票据的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可靠。
(二)内容完整。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不得遗漏。发票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自制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及审核人的签字盖章。
(三)填写规范。票据上的文字和数字要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挖补,不得单联次填写。票据都需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采用铅笔、红笔。票据要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使用。票据发生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并必须对错填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及时结报。经济业务发生后,收入票据要及时足额开具,支出原始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办理收支业务,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
第五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管理,严格执行烟酒、土特产、娱乐消费、招待公职人员、出差超标准五个方面情况零入账,应联签未联签、村(社)监会未审签、上季度未结账财务、用途未说明清楚、重大“三资”处置未集体研究五种情况不报账。
第二十二条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指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下同)的报酬补贴、办公费、会务费、福利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等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状况、规模大小、工作职责和实绩等情况,明确村干部报酬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形式。其中,已享受财政补助的村主要干部原则上按《龙泉市行政村干部考核管理办法》(龙组[2010]1号)执行,不得再以“岗位津贴、责任补贴”等名义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已享受财政固定工资形式核定报酬标准的村干部(包括村监会主任和村计生服务员)不得再向集体领取误工补贴等各类补贴。村级财会人员报酬参照享受省财政补贴的村主要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村其他干部误工报酬按照实际误工计算,误工工价不得突破省农负办审核的标准(不超过100元/天),误工实行专人负责登记,并经股东代表会表决并公示后执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通讯费支出和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移动电话。
第二十五条 福利费支出。福利费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村集体福利费支出应体现全体成员共享原则,必须先提后用,严禁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计提福利费。提取的标准:每年福利费提取金额应按照上年度净收益的10-20%进行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金额应按照上年度净收益的30%进行提取。(原则上首先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剩余部分用于提取福利费及股东分红,福利费计提不能高于股东分红)。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补助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农户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和福利费提取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代理会计编制提取方案,报乡 “三资”管理中心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办公费支出。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网络维护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不得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第二十七条 会务费支出。村级会议原则上不发放误工补贴,确需发放的(主职干部除外),须报乡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发放标准每人每次 60 元以内,报账时附会议通知单、会议签到及会议误工补贴发放清单及当天的会议纪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村集体一律不得列支相关会议费,会议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村级会议(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不得用餐,党员会议、党员活动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乡内开会办事除外)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开支,报销标准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报销标准,不得另外报销餐费;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报销时需附出差审批单(董事长审批)和相关文件通知。差旅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跨年度报销,严禁数次合并不分事由用途的单据报销入账。(村集体经济无自有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严禁村事务包车、出差报销餐费等)。
第二十九条 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等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一般不得租用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车辆的,上报乡审批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活动一律实行“零招待”。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活动,若确需开展的,经村务联席会议通过,并报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报招待费支出实行限额制,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 30 元以内,一事一结,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支付,实行专项公开。(村级公益事务是指:抗洪抢险、扑救山火等为公众谋求利益的活动和行为;村级商务事务是指:行政村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临时勤杂人员务工支出。所有村集体用工需实行台帐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注明出工人姓名、用工事由、工时及工价。遵循一事一登记一报账原则,严格实行点工制度,必须按月(季)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代理会计审核入账,报账时需附《公示确认单》。工程类用工一律要求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按实际市场劳务价格确定各工种劳务标准。
第三十三条 报刊征订支出。全面落实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人口在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限额分别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可适当提高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限额一倍。主要以党报党刊为主,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报刊。
第三十四条 固定人员报酬支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实际确定各类别岗位报酬,网格员补贴不得高于上级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外出学习考察。
(一)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并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填写《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报乡分管领导核准后实行。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二)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债务管理。
村经社应及时化解村集体债务,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因发展村级经济或修建公共设施确需发生新债务的,由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上报乡备案通过,对未通过集体讨论借入或借出的款项,村集体概不负责,谁主张谁承担,不得向个人有偿借款。资金借入时必须与出借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内容必须与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一致;资金收付必须通过双方开户银行对公账户转账。
第三十七条 村经社不得以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个人垫付资金管理。村级事项原则上不允许垫付,村干部及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垫付资金的,原则上应由垫付人转账支付给收款方,由村经社董事长审核通过,报账时应附垫付说明。凡支出发生后,要做到月结季清,以当年 12 月为底线,当年逾期结报的,要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报销。否则,代理会计应当拒绝付款、入账。暂时难以支付的,办妥支付审批手续,以原件先挂账,经村监会审核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给报账人,待有资金时直接支付,下次报销使用。
第六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有形资产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荒山、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十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理应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方案,充分征求社员股东(代表)意见后,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相关材料报乡 “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发展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严控制购置。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换届时,应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本村财产物资占为已有,也不得用本村财产物资作为抵押借款。
第四十四条 每年末必须对本村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固定资产如有盘盈或盘亏,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及时账务调整,平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清点结果要报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资源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第四十六条 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建设
第四十八条 村级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1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管理参照《龙泉市小额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龙公管办【2018】1号。
第四十九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五十条 对于村级工程项目严禁私自拆解工程并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时退还,落标供应商在宣布定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并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工程总价的2.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业主单位确认无工程质量问题后退还。以上保证金统一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收统退。
第五十二条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村集体应预先向乡乡(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在乡乡(街道)的监督下,由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组织发包;投资额10万元(不含)以上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股东代表大会会议民主决策通过报乡乡(街道)招投标平台实施,原则上采用“两随机中标法”确定中标人。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工程,必须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村级工程质量管理要从论证、设计、建设、监理、管理抓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控工作。村级工程项目均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小组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对投资额 50 万元以上或技术要求高的工程应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程变更管理。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设计合同约定施工,确因需要进行变更的,应事先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小组全体成员确认签字,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完工后结算价格不得超过200万。
第五十五条工程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的累计支付额度不得超出合同(补充合同)价款的70%,审计后支付尾款。工程款支付时要附中标书、预决算书、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单、第三方出具经公示无异议的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村级项目审计结果须经村监会审议及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签字后并在项目建设所在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支付工程尾款。由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项的,需提交工程变更许可手续方可支付增加工程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需附施工单位提供的并由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审核通过的结算书;投资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附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审计结果须经村监会审议及乡联系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并在项目建设所在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根据《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执行。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村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工程图纸、变更、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前中后照片、公示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询价报告及结算审核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交由代理会计负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民主决策,“五议两公开”“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的决策程序。绝不能由个别村干部说了算。
(1)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3)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4)出借集体资金;
(5)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7)宅基地的分配;
(8)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9)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章 “三资”管理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三资”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存款和现金结存、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招投标、农业项目承包、公益事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规定,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条 代理中心要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各项收支业务、现金、存款情况按季公布,收支业务较多的,可每月公布。每月或季末次月15日为财务公布日。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决定,对造成损失的可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财务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设立账外账的。
(三)违规使用农村统一收据的。
(四)财务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不及时反映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违纪、违规情况的。
(五)财务人员离职时拒办移交手续的。
(六)社监会(村监会)、村两委、村经合社成员不正确行使“三资”管理工作职责的。
(七)村干部及财务人员违规列支招待费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如遇与上级有关政策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各村根据本制度贯彻执行相关规定。
注: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期间财务支出会议要求依据《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后过渡期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业务指导补充意见的通知》龙村调办【2019】10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领导小组
附件2:村级民主理财领导小组
附件1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经研究决定,成立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 )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附件2
村级民主理财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村级资金的有效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村级资金使用程序到位,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村级民主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 )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