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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273/2021-43189   生成时间:2021-05-21 11:21:37 发布机构:龙泉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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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是实现农牧有机结合、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减少化肥使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而且有利于改善农田土壤环境和农产品品质,对提高耕地质量、保障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商品有机肥推广情况,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了《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是中央对有机肥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提出“四减四增”的要求,其中的一项就是:“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用量负增长”。农业农村部从2017年始启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来抓,并明确要求省级农业部门加大项目、资金、资源整合力度。

二是实施化肥定额制的迫切需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的意见》(浙农科发〔2019〕23 号),明确把有机肥替代化肥作为实施化肥定额制的重要措施,要加大有机养分替代化肥的力度,实现化肥减量,在经济作物上,优先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水溶肥等。

三是激发生产者应用积极性的迫切需要。九年来,省补贴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生产者应用有机肥的积极性。但近年来,由于劳动力成本增加,目前的补贴标准完全抵消了使用商品有机肥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对生产者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使用积极性下降,影响有机肥的推广应用。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突出了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意义。由原先注重促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调整为注重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与促进化肥定额制实施并重,目的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动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落地,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扩大了纳入补贴的产品种类。由原先只补符合《有机肥料》(NY525)要求的商品有机肥,扩大调整到符合《有机肥料》(NY525)、《生物有机肥》(NY88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的产品。原先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机肥,随着养殖业调整,有机肥企业数量和产能大幅下降,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发展,以其他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产量增加,且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功能、肥效更加明显。

(三)明确了不予补贴的区域范畴。为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提出补贴产品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调整对象,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原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适度扩大了地方对补贴标准的确定权。补助标准由原先省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200元/吨、其他地区补贴150元/吨,调整为由各地按补贴产品种类,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办法》只明确省补资金补贴上线,补贴额度不得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

(五)简化了省补计划任务下达方式。由原按预安排指标的110%分解落实,调整为在需求意向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化肥定额制落实情况、历年实施绩效等情况,研究确定分地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并按照原一类地区补助200元/吨、二类地区补助150元/吨的标准进行转移支付分配测算,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

(六)丰富了省补商品有机肥采购模式。由原先的省补贴商品有机肥实行招投标制,调整为省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通过统一采购、补贴对象自主采购等多种方式,更具可操作性,具体方式、程序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强化了补贴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明确建立补贴产品质量核查制度,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每50吨至少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同时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供肥企业和所供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商品有机肥产品投诉举报机制。

(八)增加了建立商品有机肥补贴量控制和使用田块轮换制度。考虑商品有机肥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提出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实行商品有机肥补贴量控制和使用田块轮换制度,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

(九)增加了建立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和补贴对象信用档案制度。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办法》列出的四种有失诚信或违法情形,建立供肥企业和补贴主体诚信档案,并取消该供肥企业、补贴对象三年内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和享受补贴的资格。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2011年9月14日原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计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解读。联系处室:省耕地质量与肥料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71-8675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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