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行政村、镇属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党委、政府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特制定《安仁镇印章管理规定》,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严格落实。
龙泉市安仁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仁镇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一)各科室、临时机构、镇属国资公司需刻制印章,必须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委印章的使用
1、以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种审批表、报表;
3、开具党委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
4、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二)政府印章的使用
1、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等;
2、以政府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3、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
4、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类奖杯、证书、聘书、证件;
5、以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
6、以政府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
7、其他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三)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与镇属部门、行政村、企业等签订各类责任书(状);
2、需加盖领导个人印章的文件、报表等;
3、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
(四)科室印章的使用
1、以科室、临时机构等名义上报的文件资料,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2、以科室或临时机构名义出具的平行和下行文件,如:函、通知等;
3、科室或临时机构常规性用章。
三、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同意后,可先行用章,事后及时办理补签手续。
1、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镇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分管领导有权批准其管辖范围内事务的印章的使用。
2、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由分管领导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再由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1)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聘用、评优评先或追责问责等;
(2)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除个人建房外;
(3)用地指标调拨、用地性质的变更;
(4)向上级申报财政资金项目(上级部门下达带明确指标数的)各类申请、报告;
(5)对外出具各类说明、承诺书、重要事项证明;
(6)各类政府性合同、协议。
3、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4、使用科室、临时机构印章,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二)使用党委、政府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办理,党委印章也可在党建办公室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填写《安仁镇印章带出使用审批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用后带回及时交还至相应办公室。
(三)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分管领导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名批准。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反映。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凡启用印章,经办人须先行填写《安仁镇用印审批单》,经领导同意签字,连同所需用印文件一起递交印章保管人员申请用印,并在《安仁镇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填写用印时间、事项、数量、经办人和审批人等内容,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加盖印章。已按审批权限签署意见的用印,无需在用印审批单上再行签字。《安仁镇用印审批单》于每月底存档保存,《安仁镇印章使用登记簿》每年度年底存档保存。
(二)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三)以党委政府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常规性报表,由经办人填写,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四)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由经办科室或镇属部门出具意见,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五)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按审批权限,经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五、印章的使用要求
1、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2、负责管理印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3、规范使用印章,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4、有下列情况印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5、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六、印章的保管
1、本镇所有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登记使用工作,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党委书记、镇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6、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