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专栏 >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制度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1 09:07: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程序,确保分类分档办法公平、公正、公开,补贴额确定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由《国家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通用类产品》)和《浙江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非通用类产品》)构成。《非通用类产品》依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对《通用类产品》以外的农业机械进行补充。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由农业部统一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及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组织确定,《非通用类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第四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或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且在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 

第五条    成立《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机产学研推各部门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省农机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如有必要可要求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企业需主动配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在综合考虑近年实施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负责依据机具结构形式、功能、作业能力等直观易辨的项目与参数,提出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办法。 

第八条   专家组负责通过参考同类同档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档次补贴额,可根据当地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要,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种类适当降低补贴额。 

第九条   将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名称及相应补贴额合并形成《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并将《补贴额一览表》与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衔接。 

第十条  《补贴额一览表》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农机化信息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省农机局对其中存在争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必要调整,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 

第十二条  省农机局负责动态监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价格,对补贴额偏高的补贴产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