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巩固消除“4600”工作成果,切实做好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工作,实现农村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并开展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6〕82号)》和《关于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帮扶长效机制的通知》(丽委办发〔2016〕70号)等文件精神,夯实新一轮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基础,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低收入农户认定、建立动态管理和帮扶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低收入农户动态管理和帮扶长效机制,是巩固消除“4600”贫困现象工作成果的迫切需要,是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持续改善“底线民生、基础民生”的主要工作载体,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的切实体现。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不落一户、不掉一人”。
二、总体目标
按照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在巩固消除“4600”成效的基础上,认定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并建立动态管理和帮扶长效机制,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促进低收入农户持续稳定增收,确保“十三五”期间不返贫。
三、低收入农户认定对象
低收入农户:是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农户,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农户。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三)“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是指虽未列入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但该低收入农户因病、因灾、因学、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实际生活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低保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其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困难农户。
四、低收入农户认定方法
(一)总量确定
各乡镇(街道)低收入农户认定的总量原则上按 2014 年度农村居民总人口5%左右的比例确定。
(二)认定程序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按原认定程序办理。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认定,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方式、所需材料、核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公布、审核审批时限、档案管理、监督举报等均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相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而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进行管理。
3.“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认定,与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程序相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当与低保边缘户认定相同。
(三)收入财产事项认定
低收入农户认定时的收入计算和财产认定方法,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家庭收入是指农户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财产认定主要考虑存款、房产和生活用轿车。在此基础上,根据扶贫的特点,兼顾以下情况:
1.“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及“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但个人帐户养老金应计入家庭收入。
2.适当调整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我市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
4.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
5.拥有集体农田承包权的,根据该农田耕作产出经济收入, 或出租农田给他人耕种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拥有集体山林承包权的,根据该山林的年均产出经济收入(山林片伐的要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到林木成材期的年限),或出租山林给他人经营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来核算收入。
(四)入库建档
民政局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审核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农办(扶贫办)应在“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并相互实时交换给对方,做到数据共用共享。市民政局与农办(扶贫办)对于低收入农户享受的政策,及时交换信息,并反馈至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反映帮扶成果。
(五)动态管理
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增加和迁移等变化,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给予该家庭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市农办(扶贫办)和民政局应相互配合,每年对全市低收入农户进行一次全面复核。
四、主要帮扶措施
(一)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
1.充分发挥低保的政策兜底保障作用。按照全市统一的低保“六制度、一流程、一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2.有效解决因病返贫问题。对低收入农户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等措施,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最大限度遏制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3.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制度。将因病、因学等造成长期非日常生活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制度。
4.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对农村家庭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简化办理流程等措施,切实提高救助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5.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建立主动发现、定时跟踪和动态管理机制,为精准识别低收入农户提供技术支持。结合“互联网+主动”微信平台,拓宽主动发现服务渠道。对已消除贫困的对象实行定时跟踪,动态掌握生活状况;对返贫对象进行及时救助;对已脱贫脱困对象及时予以退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单位:市卫计局、市财政局等)
(二)推进低收入农户危房改造
全面排摸低收入农户住房情况,对影响低收入农户正常居住的危房,加强安全巡查,建立“一户一档”的危房档案。制定低收入农户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有序推进低收入农户危房改造。对低收入农户危房改造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
(三)保障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教育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民政、扶贫部门的工作对接,动态掌握低收入农户子女的就学情况,对不同教育阶段入学和就学期间无基本生活资金来源的,实行“一人一档”信息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农户子女关心关爱机制,保障低收入农户子女的学习、生活费用。在现有助学政策体系基础上,探索通过设立专项教育扶贫基金、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助学力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市慈善总会、市关工委等)
(四)促进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
1.加强产业帮扶。巩固提升种植业、养殖业、外出务工“老三宝”,大力推进农家乐民宿、农村电子商务、来料加工“新三宝”,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
2.探索帮扶新模式。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低收入农户参与产业发展的方式,强化产业主体与低收入农户的利益联结,逐步建立产业扶持政策享受、财政资金补助与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效益相挂钩机制。要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小康、合作帮扶、旅游帮扶等,拓宽低收入农户的增收渠道。
3.强化就业帮扶。加强对低收入农户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成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确保至少有一人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低收入农户成员,按有关规定,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帮扶。
4.完善金融帮扶。完善政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扶贫再贷款等定向扶持政策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民族地区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等管理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服务优势,支持低收入农户危旧房改造、子女教育等信贷需求。探索建立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机制,提升低收入农户的抗风险能力。
5.深化“一户一策一干部”结对帮扶制度。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结对帮扶农村特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制度;深入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动态管理对象工作。
6.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以市慈善总会为载体,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等机构,建档立卡,统一管理,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救助帮扶。针对部分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多的现象,鼓励发展不同类型的农村互助组织,进一步发扬邻里互助美德。[责任单位:市农办(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旅委、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市人行、市电力工业局以及各有关结对帮扶单位]
五、工作安排
本次调查认定工作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2月中旬)。建立低收入农户认定、动态管理和帮扶长效机制,召开专题会议对低收入农户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培训阶段(2月下旬)。举办培训班,对龙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有关政策文件和相关业务工作进行讲解,部署和指导低保农户认定工作。
(三)实施阶段(2月下旬至2017年 3月)。全面开展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数据库,完善信息化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翁志鸿任组长,副市长张长山、黄国勇任副组长,市农办(扶贫办)、民政局、国土局、统计局、公安局、国税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任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低收入农户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进一步加强业务督查与指导,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农户认定和动态管理的准度和效率。
(二)完善信息化建设。市农办(扶贫办)与民政局搭建好省扶贫信息系统和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交换对接平台。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搜集、整理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收入、住房、健康等基本情况信息,在市农办(扶贫办)、民政局指导下3月底前全面完成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并严把数据录入关,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做到符合标准的一户不漏、户不漏人,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入,保证数据库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三)完善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和农办(扶贫办)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政策宣传,坚持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相结合,主动告知并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发挥民政局在社会救助上的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信息衔接和转介服务,视情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市农办(扶贫办)要切实加强帮扶,加大产业帮扶、金融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力度,加快促进“造血”增收。市直有关单位在落实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时要以低保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农户作为主要工作对象。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扶贫工作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不断加大对低收入农户的财政扶持力度。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与督查,强化与各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提高动态管理效率和精准。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做到工作过程与结果公开、透明。同时,严肃工作纪律, 严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提供虚假信息。对调查认定工作中虚报、瞒报、漏报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调查对象信息失实失真的有关责任人员,严肃依规依纪追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低收入农户发展信心,鼓励低收入农户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增收致富。
附件:龙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附件
龙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翁志鸿
副组长:张长山 黄国勇
成 员:戴积光(市委办)
郑夏来(市府办)
林先龙(市农办<扶贫办>)
陈正成(市民政局)
张永呈(市国土局)
叶亚东(市统计局)
季春宝(市公安局)
潘黎松(市国税局)
吴小波(市财政局)
李 力(市市场监管局)
周光洪(市建设局)
王仁学(市人力社保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林先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桂滨、张元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