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龙泉市全面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龙泉市全面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扎实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帮助农民持续增加收入和改善居住环境,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丽水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龙泉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丽水之干”担纲“丽水之赞”,突出解危、脱贫、集聚、生态,加快农村人口内聚外迁,促进搬迁农户异地加快发展增加收入,优化生产生活条件,共享城镇化建设成果,实现“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引领。规划编制要远看深谋、市乡统筹、多规融合,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乡村布局建设规划等规划配套衔接。
2.坚持政府主导、农户自愿。既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尤其是乡镇、村级基层组织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组织引导农民搬迁,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让农民自主选择搬迁时间、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
3.坚持整体搬迁、集聚集约。要立足本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有利于整村搬迁、各种要素集聚集约的政策。要结合全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加大农村可复垦用地的盘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4.坚持产城融合、促农增收。要通过人口搬迁集聚加快要素的空间优化配置,推动城镇化发展和产业布局优化。要通过就近就业、加强培训促进转产转业、在安置小区建设富民产业项目用房、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促进搬迁农民就业增收。
5.坚持一户一宅、分类施策。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并针对不同的搬迁安置对象,分门别类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增强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6.坚持市乡合力、属地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市里抓推动,乡镇抓行动”的工作机制,落实乡镇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解、压实任务,帮助农民实现“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
7.坚持市场运作、灵活安置。要进一步优化上城花园“市场化+”的搬迁安置模式,通过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多样化安置方式,鼓励群众实行梯度转移。
(三)主要目标
积极引导地质灾害隐患区、紧水滩库区、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岩樟溪水源地保护区及高山远山地区等区域群众,有计划地向城区、工业园区、中心镇等地区梯度搬迁转移。加快推进搬迁安置小区建设,不断提升集聚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帮助搬迁农户实现异地发展和增收致富。在今后5年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更大范围、更大规模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2018年至2022年全市完成农民搬迁20000人以上。
二、扶持范围
(一)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列入搬迁扶持范围。
(二)经国土部门认定,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直接威胁区。
(三)紧水滩库区(龙渊街道、剑池街道、安仁镇、道太乡扶持范围内的村),岩樟溪水源保护区14个村(详见附件1)及其他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内的村,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7个毗邻村(详见附件2)及其他丽水国家公园创建区内的村为重点扶持地区,其他地区为非重点扶持地区。
三、搬迁方式和安置方式
(一)搬迁方式
1.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指在全市范围内,经国土部门认定,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对象,为摆脱危险拆除旧房,进行搬迁的。
2.整村搬迁。指旧房分布相对集中,规模在5户以上,有历史沿用地名的自然村,整村拆除旧房进行搬迁的(确有需要的可以保留个别房屋)。
3.零星搬迁。列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旧宅拆除复垦进行搬迁的。经建设部门确认属于C级、D级危房的,旧房拆除后不在原自然村所在地进行重建的。
4.低收入农户搬迁。低收入农户实施各类型搬迁以拆除整幢旧宅为认定标准。
(二)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指“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对象,在城区、中心镇、工业园区等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大搬快聚安置小区中(原则上要求是2018年1月1日以来通过“市场化+”模式建设开盘的商品房)进行购房安置,给予房价补助。
2.零星安置。指搬迁农户自行采取其他形式购房、建房的方式安置。
四、扶持对象
户籍和房屋均在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地,自愿向城区、工业园区、中心镇等地区实施梯度搬迁转移的农业人员。户籍以当年申报时公安机关提供的实际在册人员为准,房屋需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村、乡镇证明。
(一)满足以下条件可列入扶持对象
1.已结婚登记,但户籍未迁入扶持范围的外来女(本市非扶持范围内的除外),凭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入赘女婿户籍必须迁入申报人家庭。
2.原户籍在扶持范围内,申报时因就学户籍已迁出的在校学生(本科及以下),提供就读学校在校证明。
3.申报时户籍已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服刑及劳教人员,须所在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户籍在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地内,与申报人不同户籍的父母、祖父母,确实由申报人赡养、共同居住的,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和同胞兄弟签字同意,可与申报人一同申报安置补助。
5.无户籍的国外、海外人员,提供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明。
6.户籍不在项目实施地,但在项目实施地有独有房屋,并能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合法证明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扶持对象
1.不属于梯度转移的农户(以自然村、中心村、集镇、市区为阶梯)。
2.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不属于居住用房的人员。
3.户籍应销未销人员。
4.在扶持对象申报之日前死亡或申报之日后出生的人员。
5.属于重点项目征迁性质搬迁,并已得到相应补偿或安置的人员。
6.户籍在扶持范围内,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或者离退休人员。
五、扶持政策
农户实施大搬快聚,按照以下拆房补助标准和房价补助标准进行扶持。其中低收入人员(以申报时,录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系统人员为准)的补助标准为同等搬迁类型补助标准的1.5倍,并对低收入人员进行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一)拆房补助标准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整村搬迁、零星搬迁的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拆房对象,必须在项目实施前签订建设用地复垦协议(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包括宅基地及周边建设用地)。拆房补助有两种选择方式。
方式一:按照户籍在册人员进行补助
1.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旧房拆除后补助21000元/人。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享受分散安置补助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户,旧房拆除后给予奖励15400元/人。
2.整村搬迁,重点地区补助21000元/人,非重点地区补助18000元/人。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搬迁对象,重点地区奖励15400元/人,非重点地区奖励12400元/人。
3.零星搬迁,重点地区补助7000元/人,非重点地区补助5000元/人。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搬迁对象,重点地区奖励3500元/人,非重点地区奖励2500元/人。
4.农户旧宅拆除进行建设用地复垦,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辅助用房按照实地丈量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方式二:按照拆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进行补助(面积以实地丈量结果为依据)
1.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旧房拆除后,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7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享受分散安置补助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户,旧房拆除后,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4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2.整村搬迁,重点地区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7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非重点地区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5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搬迁对象,重点地区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非重点地区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3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3.零星搬迁,重点地区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2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非重点地区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1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搬迁对象,重点地区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非重点地区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4.农户旧宅拆除进行建设用地复垦,按照主房建筑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辅助用房按照实地丈量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同一本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内的搬迁对象,可在以上两种补助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享受政策补助;
同一本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内的搬迁对象,有部分成员享受过分散搬迁补助的,按照方案一进行补助;
整幢房屋属于非农户籍人员的或整幢房屋损毁灭失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按照方案二进行补助。
(二)安置补助标准
在“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年度内,实施对象旧宅拆除参与建设用地复垦(不在国土部门建筑红线内的除外),并在城区、中心镇、工业园区等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大搬快聚安置小区中(原则上要求是2018年1月1日以来开盘的商品房)进行购房安置,给予房价补助(每个对象补助20平方米,一个家庭最多补助100平方米)。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分散安置的,不再进行房价补助。已经在南大洋公寓、河阳公寓、上城花园安置的对象,不再进行房价补助。
1.在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大搬快聚安置小区中进行购房安置,房价补助按照不低于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2.在中心镇等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大搬快聚安置小区中进行购房安置,房价补助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三)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补助标准
自“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年度起,大搬快聚低收入农户实施对象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大搬快聚安置小区中进行购房安置,在5年内住房贷款按1.5%年利率进行贴息,享受贴息贷款额度不高于30万元。低收入农户贴息资金可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扶持政策
1.地质灾害避灾农户、低收入农户等符合搬迁条件的可优先列入本年度搬迁和安置对象。
2.盘活资源。所有享受搬迁政策对象的旧房和宅基地均收归村集体,甄别认定为“可复垦利用”和“可复兴再用”两种类型。对“可复垦利用”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实施统一复垦;对“可复兴再用”的,要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引入产业,发挥其综合效益。
3.鼓励农民搬迁后的农村土地、山林等资产整体流转到村集体,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组建“三农”资源经营管理服务公司,承担收储、流转、经营管理等服务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4.支持搬迁农民参加各类农民素质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鼓励迁入地企业优先录用搬迁对象劳动力。
5.鼓励建设一定比例的免租房、廉租房,用于安置困难农户。鼓励安排符合有关条件的对象,到敬老院或残疾人托安养中心进行集中供养。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山区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为加强对大搬快聚工作的领导,成立“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农办(扶贫办)。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并做到相对稳定,要严格把握申报审核工作,并对申报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办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任务的落实完成。
(二)强化职责落实
1.指挥部牵头负责做好相关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计划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大搬快聚安置小区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做好项目审批和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措、管理、监督及发放等工作。
4.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好大搬快聚项目建设用地,保证建设用地指标;负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审查认定,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验收工作;指导搬迁后建设用地项目的复垦工作。
5.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城镇人口集聚远期规划和近期大搬快聚安置小区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及建房审批等工作,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开展危旧房搬迁对象的审查认定。
6.移办负责申报大搬快聚富民安居移民对象审核认定,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争取等工作。
7.教育部门要提前做好教育资源布局,确保搬迁人员子女按规定平等接受教育。
8.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强化帮扶机制,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加快实施。
9.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实施主体,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发动、主房建筑面积丈量、申报审核、监督管理、信息宣传,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处理、安置小区建设政策处理以及安置小区建成后房屋权证办理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三)强化要素保障
1.强化土地保障。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大搬快聚安置小区建设用地,整村搬迁要优先保证,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大搬快聚用地指标。
2.强化资金保障。
(1)省异地搬迁专项资金;
(2)丽水市财政大搬快聚奖补资金;
(3)市财政预算安排大搬快聚专项资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
(4)统筹其他部门配套扶持资金;
(5)搬迁农户自筹资金;
(6)其它资金。
(四)加强考核督查
将大搬快聚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督办要加大督促力度,定期督促工作实施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七、其他
1.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由指挥部会同财政局负责制定。
2.除以上规定情况外,所有搬迁对象必须在“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拆除旧房方可享受政策补助。列入整村搬迁对象的,须在项目实施地内有居住用房,只有库房、简易房等生产用房及房屋已消失的,不列入整村搬迁对象;协议购买住房的,以产权过户登记为准。
3.已实施整村搬迁的村内,仍有旧房未拆除的,拆除旧房后按照零星搬迁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4.2015年1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实施零星旧房拆除的对象,补助标准按照《龙泉市关于深化推进生态异地搬迁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17〕38号)文件标准执行并不享受房价补助。
5.依据本实施意见,农户旧宅拆除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给予补助后,原《龙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龙委办发〔2014〕2号)文件中农户房屋补偿不再重复享受。
6.本实施意见中的拆房补助、安置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各类分别只享受一次。
7.每套商品房的安置补助只进行一次,即一套商品房已经对一户安置对象进行安置补助,则该商品房进行交易后,不再对其他对象进行安置补助。
八、附则
1.《关于印发完善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和扶持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109号)、《龙泉市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7〕38号)、《龙泉市关于深化推进生态异地搬迁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17〕38号)等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之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岩樟溪水源保护区14个村名单
2.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7个毗邻村名单
3.“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1
岩樟溪水源保护区14个村名单
乡镇 | 行政村 |
岩樟乡 | 录坑村、岱岭村、何坑村、石坑村、坑源底村、仓坞村、郑庄村、金坑村 |
锦溪镇 | 肖庄村、山坑村、墙甲村、贵坑村 |
城北乡 | 垟坞村、方西村 |
合计:14个行政村 |
附件2
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7个毗邻村名单
乡镇 | 行政村 |
兰巨乡 | 梅地村、官田村、官埔垟村、炉岙村、大赛村 |
龙南乡 | 安和村、上兴村、叶村村、大庄村、双溪村、五星村、龙案村、兴源村 |
屏南镇 | 坪田李村、南洋村、石玄铺村、均益村、均山村、金林村、金龙村、横溪村、塘山村、南溪口村、东山头村、干上村、南溪村、横坑头村 |
合计:27个行政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