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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工作制度

索引号:735255207/2021-41653   生成时间:2021-04-09 14:57:22 发布机构:龙泉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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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查阅点应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以网络查阅服务为主。

第四条 查阅点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查阅点门口粘贴“政府信息查阅点”标识。

(二)查阅设备将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首页设置为主页面。

(三)查阅点需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向查阅人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等服务,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有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打印、登记、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五)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群众反馈工作。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的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

2.领导分工

3.工作规则

4.部门文件

5.窗口服务

6.收费公示

7.政府采购

8.公告公示

9.公开年报

10.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1.《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参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信息公开目录说明》。

机构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办公地址:中山东路99-2号,联系电话:0578-7760578,邮箱:lqhbjxkk@126.com,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站地址http://www.longquan.gov.cn/art/

2018/12/17/art_1229383609_59105320.html  指定地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311室。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311室

联系电话:0578-7760578    电子邮箱:lqhbjxkk@126.com

传真号码:7123181

邮政编码:323700

(二)申请方式

《龙泉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龙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ongquan.gov.cn/)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龙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丽水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85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龙泉市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审管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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