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降费减负政策,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和准确性,龙泉市发改委对《龙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龙泉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现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对清单进行了修订,予以公示。
附件:1.龙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2.龙泉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附件1 | ||||||
龙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批准级次及标注 |
一 | 外事 | |||||
1 | 领事认证费(含加急) | 计价格〔1999〕466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 | 商业文件认证费 | 同上 | 100元/份 | 中央 | ||
(2) | 民事类证书 | 同上 | 50元/证 | 中央 | ||
(3) | 认证加急费 | 同上 | 50元/证(份) | 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 | 中央 | |
二 | 教育 | |||||
2 | 幼儿园保育费、代管费 | 发改价格〔2011〕3207号。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 | 龙泉市机关幼儿园 | 龙发改费管〔2015〕165号。 | 保教费:480元/人.月。代管费:150元/人.学期,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按采购报备价。伙食点心费:按实计收。 | 省级 | ||
(2) | 锦溪镇中心幼儿园、竹垟畲族乡中心幼儿园 | 龙发改费管〔2017〕223号 | 保教费:360元/人.月。代管费:100元/人.学期。伙食点心费:按实计收。 | 省级 | ||
(3) | 塔石街道中心幼儿园、上垟镇中心幼儿园、住龙小学中心幼儿园、小梅镇中心幼儿园、查田镇茶丰中心幼儿园、龙南乡中心幼儿园、查田镇中心幼儿园、锦溪镇双岭小学幼儿园、道太乡中心幼儿园、城北乡中心幼儿园、宝溪乡中心幼儿园、兰巨乡中心幼儿园 | 龙发改费管〔2017〕223号 | 保教费:300元/生•月;代管费:100元/人•学期;伙食点心费:按实计收。 | 省级 | ||
(4) | 龙泉机关幼儿园滨江分园 | 龙发改费管〔2016〕206号 | 保教费:430元/人.月。代管费:100元/人.学期,新入园幼儿:被褥费发采购报备价。伙食点心费:按实计收。 | 省级 | ||
(5) | 龙泉机关幼儿园龙渊、瓯江分园 | 龙发改费管〔2018〕331号 | 保教费:托班:530元/人.月;小、中和大班:430元/人.月。代管费:100元/人.学期,新入园幼儿:被褥费发采购报备价。伙食点心费:按实计收。 | |||
(6) | 龙泉机关幼儿园江南分园 | 龙发改费管〔2020〕61号 | 保教费:430元/人.月。代管费:100元/人.学期,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按采购报备价。伙食点心费:按实计收。 | |||
(70 | 龙泉市八都镇中心幼儿园 | 龙发改费管〔2020〕402号 | 保教费:360元/人.月。代管费:100元/人.学期,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按采购报备价。伙食点心费:按实计收。 | |||
3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浙价费〔2010〕216号 | 详见文件 | 省级 | ||
(1) | 龙泉一中(公办) | 龙价(2003)50号、龙价(2005)48号、龙发改费管(2012)202号。 | 学费:1200元/人.学期。住宿费:AB幢350元/人.学期;C幢600元/人.学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高一第一学期510元/人.学期,高一第二学期和高二400元/人.学期,高三260元/人.学期,上述标准为最高限额。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政策,每学期末结算一次,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支出清单。 | 省级 | ||
(2) | 龙泉浙大中学(公办) | 龙发改费管(2016)309号 | 学费:1200元/人.学期。住宿费:350元/人.学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高一第一学期510元/人.学期,高一第二学期和高二400元/人.学期,高三260元/人.学期,上述标准为最高限额。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政策,每学期末结算一次,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支出清单。 | 省级 | ||
(3) | 龙泉市中职校(公办)学费、住宿费。 | 财综〔2012〕47号,浙政发〔2001〕35号,教财〔2003〕4号。浙教计〔2013〕1号 | 住宿费:1号楼学生公寓:300元/生.学期。其他:350元/生.学期。 | 省级 | ||
4 | 高等学校学费 | 中央 | ||||
(1) |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 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浙价费〔2014〕240号 | 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66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63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6000元/生.学年。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 中央 | |
(2) | 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 | 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浙价费〔2014〕240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① | 学年制收费 | 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浙价费〔2014〕240号 | 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60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5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基准标准55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3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4800元/生.学年。学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 |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 中央 | |
② | 学分制收费 | 浙价费〔2005〕283号,浙价费〔2009〕161号,浙价费〔2009〕292号,浙价费〔2014〕240号 | 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性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 中央 | ||
(3) | 普通高校研究生学费 |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浙价费〔2014〕99号,浙教计〔2014〕94号 |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8000元/生.学年、10000元/生.学年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10000元/生.学年、12000元/生.学年收取。 | 中央 | ||
(4) |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 浙财综〔1998〕52号,浙价费〔1998〕137号,教外来〔1998〕7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5 | 高等学校住宿费 |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浙教计〔2007〕72号。浙价费〔2016〕209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6 |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 中央 | ||||
(1) | 成人教育学费 | 中央 | ||||
① | 全日制(成人脱产班) | 浙价费〔2014〕245号 |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800元/生.学年,其它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3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上下浮动浮动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中央 | ||
② | 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 | 浙价费〔2014〕245号 |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3000元/生.学年,其它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27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上下浮动浮动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中央 | ||
③ | 艺术类 | 浙价费〔2014〕245号 | 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中央 | ||
④ |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 浙价费〔2014〕240号 | 按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 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 中央 | |
(2) | 现代远程教育学费 | 浙财综〔1999〕127号,浙价费〔1999〕382号 | 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 中央 | ||
(3) | 成人教育住宿费 | 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4) | 电大成人教育学费 | 浙价费〔2001〕163号 | 参见成人教育学费标准 | 中央 | ||
(5) | 电大住宿费 | 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1999〕247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6) | 电大在籍遗留生补学分考试 | 〔1997〕财综112号,浙价费〔1997〕340号 | 15元/生.门 | 不含在校生补考 | 中央 | |
7 |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 中央 | ||||
(1) | 注册费、学费 | 浙价费〔2014〕186号 | 注册费:200元/生。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120元/学分,可上下浮动10% | 中央 | ||
(2) | 重修考试费 | 浙价费〔2014〕186号 | 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 中央 | ||
8 | 自学考试收费 | 中央 | ||||
(1) | 研究生学历报名考务费 | 浙价费〔2004〕225号 | 150元/人.课次 | 中央 | ||
(2) | 本专科学历自学考试招生考务费 | 浙价费〔2018〕32号 | 50元/人.课次 | 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 中央 | |
(3) | 普通高校自主招生、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 浙价费〔2018〕32号 | 普通专业140元/人.次,艺术专业160元/人.次 | 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 省级 | |
(4) |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费 | 浙价费〔2018〕33号 | 文化课和技能考试中的理论知识考试费40元/人.科,技能操作考试费:汽车类、烹饪类、化工(环保)类、机械类、建筑类、电子电工类、农艺类、药学类专业项目180元/人.次,其他类别140元/人.次。 | 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经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应届毕业生参加统一高考招生的考试费减半收取。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 中央 | |
(5) | 统一高考招生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普通高校考试费 | 浙价费〔2018〕33号 | 160元/人.次 | 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经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应届毕业生参加统一高考招生的考试费减半收取。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 中央 | |
(6) | 课程性专门技能考核收费 | 同上 | 外语听力50元/生.课次,外语口语100元/生.课次,外语听力与口语合二为一设置的课程120元/生.课次,体育、艺术等专门技能考核150元/生.课次 | 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考核 | 中央 | |
(7) | 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 | 同上 | 专科250元/生.专业,本科350元/生.专业,不合格需要补考的,收费减半 | 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核等 | 中央 | |
(8) | 学位审定费 | 同上 | 7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 中央 | ||
(9) | 自学考试IC卡准考证 | 浙财综字〔2004〕23号,浙价费〔2004〕62号 | 15元/张 | 中央 | ||
(10) |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浙价费〔2006〕137号 | 5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 中央 | ||
(11) | 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浙价费〔2006〕137号 | 2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 中央 | ||
(12) | 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 浙价费〔2006〕137号 | 10元/生.次 | 中央 | ||
9 | 普通高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 浙价费〔2018〕32号 | 美术、音乐、舞蹈、传媒(含播音主持、编导、摄影、录音)类180元/人.次;其他艺术类160元/人.次;体育类(含体能测试)160元/人.次。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省外设考点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 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 省级 | |
10 |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 浙价费〔2015〕183号 | 项目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公办本科院校24000元/生.学年,公办高职院校18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外教课时比重、学校类别、专业特色和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机构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 中央 | ||
11 | 考试考务费 | 财综〔2012〕47号 | 详见文件 | |||
(1)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 浙价费〔2013〕118号 | 20元/人.科 | 省级 | ||
(2) |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 浙价费〔2002〕138号 | 详见文件 | 省级 | ||
① | 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费(含体育和实验操作考查考试) | 同上 | 65元/人.次 | 省级 | ||
② | 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费 | 同上 | 80元/人.次 | 省级 | ||
(3) | 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 浙价费〔2018〕32号 | 40元/人.科次 | 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 中央 | |
(4) | 中英合作开设的商务管理专业(剑桥高级商务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报名考务费 | 浙价费〔2001〕172号 | 130元/课次.人 | 中央 | ||
(5) | 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普通高中会考费 | 浙价费〔2000〕126号 | 16元/人.科 | 中央 | ||
(6) | 中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参赛费 | 浙价费〔1998〕224号、浙财综〔1998〕88号 | 详见文件 | 省级 | ||
① | 初中数学 | 同上 | 4元/人.次 | 省级 | ||
② | 初中自然科学 | 同上 | 5元/人.次 | 省级 | ||
③ | 高中数学 | 同上 | 5元/人.次 | 省级 | ||
④ | 高中物理 | 同上 | 6元/人.次 | 省级 | ||
⑤ | 高中化学 | 同上 | 6元/人.次 | 省级 | ||
⑥ | 高中生物 | 同上 | 6元/人.次 | 省级 | ||
⑦ | 高中信息科学 | 同上 | 6元/人.次 | 省级 | ||
(7) | 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发改价格〔2003〕2161号,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 130元/课次.人 | 中央 | ||
(8)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浙价费〔2004〕225号 | 48元/课次.人 | 省级 | ||
(9) | 研究生招生考试费 | 浙价费〔2018〕32号 | 50元/人.科次 | 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 省级 | |
(10) |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浙价费〔2010〕331号 | 30元/人.次 | 省级 | ||
(11) | 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浙价费〔2010〕331号 | 30元/人.次 | 省级 | ||
(12)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 发改价格〔2003〕2160号,浙价费〔2001〕74号 | 学生30元/人.次,教师及其他人员65元/人.次 | 报名、等级证书、复测等不另收费 | 省级 | |
(13) | 中学生(含高中应届毕业生,下同)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报名考务费 | 浙价费〔2014〕246号 | 笔试(基础知识)测试30元/人.次;技能(含主项、副项)测试150元/人.次。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省级 | ||
(14) |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 130元/课次.人 | 省级 | ||
(15) | 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必考和选考) | 浙价费〔2018〕33号 | 40元/人.科次(艺术类、体育类160元/人次) | 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经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应届毕业生参加统一高考招生的考试费减半收取。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 省级 | |
三 | 公安 | |||||
12 | 证照费 | 中央 | ||||
(1) | 外国人证件费 |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① | 居留许可费 | 浙财综〔2005〕4号,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浙价费〔2005〕20号 |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 中央 | ||
② | 永久居留申请费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浙财综字〔2004〕146 | 1500元/人 | 中央 | ||
③ | 永久居留证费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浙财综字〔2004〕146 |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 中央 | ||
④ | 出入境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100元/人.次 | 中央 | ||
⑤ | 旅行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50元/人.次 | 中央 | ||
⑥ | 准迁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20元/人.次 | 中央 | ||
(2)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① | 普通护照收费标准(含加注)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160元/本,因私普通护照120元/本,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20元/项次 | 中央 | ||
② | 出入境通行证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一次有效15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 | 中央 | ||
③ |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 中央 | ||
④ |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40元/证 | 中央 | ||
⑤ |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60元/证,延期、加注20元/项次 | 中央 | ||
⑥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100元/件。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证)收费标准20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证,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200元/证。 | 根据国务院修改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自2015.7.1起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免于签注。 | 中央 | |
⑦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8元/证 | 中央 | ||
⑧ | 华侨回国定居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10元/证 | 中央 | ||
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一次有效签注15元/证,签证、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80元/件 | 中央 | ||
⑩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工本费60元/证,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15元/证 | 中央 | ||
(3)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1994〕浙价发98号,浙财综〔1994〕90号,浙价费〔1991〕81号,浙公发〔1991〕22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①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同上 | 5元/本 | 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的,浙财综(2012)138号) | 中央 | |
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同上 | 1元/张 | 中央 | ||
(4)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浙价费〔2004〕64号。 |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一)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以及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未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子女,在初次申领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二)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领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件工本费的复函》(浙价费〔2005〕207号、浙财综〔2005〕69号同时废止。对于确需加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各级公安机关可通过为其办理临时第二代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件费、加急费等费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中央 | |
(5) |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 浙价费〔2017〕21号 | 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标准为: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焕发的不收费 | 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 省级 | |
(6)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挂车号牌:反光50元/副,不反光3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收费:按同类号牌 | 中央 | ||
②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同上 | 1元/个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中央 | |
③ | 号牌架 | 同上 | 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号牌安装费)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中央 | |
(7)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机动车行驶证(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10元/本;登记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费:按同类证件收 | 中央 | ||
(8)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浙财综字〔2009〕2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各10元/证;驾驶许可:10元/证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中央 | |
13 | 外国人签证费 | 中央 | ||||
(1) |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 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2) |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 | 同上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3) |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 同上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4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公通字〔1996〕89号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 | 中央 | ||
15 | 保安员资格(理论)考试收费 | 发改价格〔2011〕2333号,浙价费〔2012〕51号 | 40元/人.次 | 中央 | ||
16 | 机动车驾驶员许可考试费 | 浙价费〔2006〕73号,浙价费〔2010〕15号 | 详见文件 | 含红外线桩考仪考试与专用封闭训练场考试 | 中央 | |
(1) | 汽车驾驶员许可考试费 | 浙价费〔2006〕73号,浙价费〔2010〕15号 | 360元/人.次:拆分为驾驶员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00元/人次。 | 含一次补考 | 中央 | |
(2) | 摩托车驾驶员许可考试费 | 浙价费〔2006〕73号 | 230元/人.次 | 含一次补考 | 中央 | |
(3) | 补考费 | 浙价费〔2006〕73号,浙价费〔2010〕15号 | 80元/类.次 |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重新进行的考试 | 中央 | |
17 |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2011〕59号,浙价费〔2014〕76号 | 理论考试: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实践操作技能考试:社会人员180元/人,在校学生100元/人。 | 实践操作技能考试中使用的灭火器、泡沫液等一次性消耗材料按实际购进价收取。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中央 | |
四 | 民政 | |||||
18 | 火化费 | 〔1992〕价费字249号。浙价费〔2007〕202号,浙委办发〔2014〕72号。龙价〔2007〕121号。 | 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龙泉核定:310元/具(包含遗体包扎、消毒、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 | 详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 | 中央 | |
19 | 接尸费 | 接尸往返20公里以内,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包括抬尸、运尸全过程费用)每次160元,超过20公里后,按4元/公里加收。为减轻边远山区群众负担,如每次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中央 | |||
五 | 司法 | |||||
20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8〕77号。 | 85元/科.人 | 中央 | ||
六 | 人力社保 | |||||
21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高级280元/人,中级180元/人,初级100元/人 |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 | 省级 | |
22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中级评委推荐高级职务150元/人,初评委推荐中级职务80元/人 | 省级 | ||
23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丽发改费管〔2006〕115号,浙价费〔2002〕230号 | 理论考试: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各地组织的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收费:由各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 中央 | ||
24 |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 浙价费〔1997〕108号 | 技师推荐费50元/人,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推荐费100元/人,评审费200元/人。 | 省级 | ||
25 | 考试收费 | 中央 | ||||
(1)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 财税〔2015〕69号,浙价费〔2016〕7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 | 50元/科.人 | 中央 | ||
(2)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50元/科.人 | 中央 | |||
(3)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50元/科.人 | 中央 | |||
(4) | 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 | 50元/科.人 | 中央 | |||
(5) | 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 50元/科.人 | 中央 | |||
(6)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 50元/科.人 | 中央 | |||
(7)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 浙价费〔2004〕22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浙价费〔2013〕255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8)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浙价费〔2004〕253号、计价格〔2002〕97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浙价费〔2013〕255号 | 初、中级、高级统一为55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9) | 公务员录用考试 | 浙价费〔2018〕21号 | 50元/科.人(报名、面试不再收费) |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应免收考试费。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 省级 | |
(10)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11) |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12) |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13)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14)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考试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15) |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16)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17) | 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浙价费〔2016〕71号 | 55元/人、科 | 省级 | ||
(18)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 浙价费〔2006〕115号 | 70元/科.人 | 省级 | ||
(19) | 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浙价费〔2016〕71号 | 55元/科.人 | 省级 | ||
(20)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 | 财综〔2016〕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6〕71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21)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 浙价费〔2018〕21号 | 考试费50元/科.人(报名、面试不得收费) |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应免收考试费。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 省级 | |
(22)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 财综〔2016〕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23)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07〕1925号 | 客观题科目35元/科.人,主观题科目55元/科.人 | 中央 | ||
(24)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 财综〔2016〕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25)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 | 财综〔2016〕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6〕71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26) | 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 | 财综〔2016〕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6〕71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27) |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 财综〔2016〕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28)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 | 财综〔2011〕10号,浙价费〔2013〕152号,浙价费〔2016〕71号 | 笔试: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29) | 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6〕71号 | 初、中级55元/科.人,高级75元/科.人 | 省级 | ||
(30) |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31) |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 浙财综〔2016〕71号 | 客观题55元/科.人,主观题75元/科.人 | 省级 | ||
(32) | 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费 | 浙价费〔2013〕75号 | 40元/科.人 | 省级 | ||
(33) |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费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34) | 注册结构工程师(包括一、二级)考试注册收费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省级 | ||
(35) |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36)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6〕71号 | 客观题55元/科.人,主观题75元/科.人 | 省级 | ||
七 | 自然资源 | |||||
28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财综〔2014〕73号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29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财综〔2014〕73号,国发〔2008〕3号,浙政发〔2008〕3号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30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 |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56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40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4、对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 75 元标准缴纳。5、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市、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结算标准。6、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31 | 不动产登记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浙财综〔2014〕73号,丽政发〔2014〕82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2015〕13号,浙价费〔2018〕145号,财税〔2019〕45号。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相关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丽政发〔2014〕82号:暂停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浙财综〔2015〕13号) | 中央■▲ | |
八 | 建设 | |||||
3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 | 城市道路占道费 | 龙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龙价〔2007〕49号)、龙泉市物价局《关于广告立杆使用收费标准的批复》(龙价〔2000〕56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同上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32 | 考试注册收费 | |||||
(1) | 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考试费 | 浙财综(2000〕30号、浙价费(2010〕244号 | 100元/人,其中基础理论考试30元/人,专业实践考试70元/人 | 省级 | ||
(2)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8〕164号 | 35元/人.专业(含证书费) | 省级 | ||
(3) |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 | 浙财综〔2000〕25号,浙价费(2011〕52号,浙价费(2016〕69号,浙价费〔2018〕164号 | 分专业理论和实务知识:40元/科.人(采用纸笔考试方式),60元/科.人(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 | 省级 | ||
(4) |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费 | 浙价费〔2018〕164号 |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省级 | ||
(5) | 造价工程师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6〕71号 | 5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 | 省级 | ||
(6)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8〕164号 | 1.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费:计算机考试方式60元/科.人、非计算机考试方式40元/科.人。2.安全操作技能考试费:建筑电工100元;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350元;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100元;建筑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100元;高处作业吊蓝安装拆卸工300元;建筑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司机200元,安装拆卸工300元。 | 省级 | ||
九 | 经信 | |||||
35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计价格〔2002〕605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36 | 全市机械、能源与原材料、轻纺、石化、电子、农业、地勘土管、环保工程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初、中级职务评审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中级180元/人,初级100元/人 | 省级 | ||
37 | 全市机械、能源与原材料、轻纺、石化、电子、农业、地勘土管、环保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评审推荐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中评委推荐高级职务150元/人,初评委推荐中级职务80元/人 | 省级 | ||
十 | 水利 | |||||
38 | 水资源费 | 浙财综〔2009〕1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浙价资〔2014〕207号 | 一、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2.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3.贯流水0.02元/立方米;4.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5.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二、地下水:1.一般用水0.5元/立方米;2.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 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免收。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 中央 | |
3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浙财综〔2014〕27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 中央 | |
十一 | 农业 | |||||
40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浙价费〔2008〕169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41 | 渔业行业特种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 浙价费〔2011〕56号 | 理论考试费: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生20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初级工150元/人.工种,中级工200元/人.工种,高级工250元/人.工种,技师300元/人,高级技师400元/人。单独补发证书可收取10元/证。 | 中央 | ||
42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中央 | ||||
(1) | 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 浙价费〔2002〕272号 | 初级工120元/人.工种,中级工140元/人.工种,高级工160元/人.工种 | 中央 | ||
43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2〕98号,浙价费〔2013〕255号 |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费50元/科.人;临床技能考试费80元/次.人。 | 中央 | ||
十二 | 文化广电 | |||||
44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 中央 | ||||
(1) | 图书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费 | 浙价费〔2002〕251号,浙财综字〔2007〕100号 | 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初级160元/人.工种,中级工180元/人,高级工200元/人 | 初次发放技术登等级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单独补发可按规定标准收费。 | 中央 | |
45 |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 | 财税〔2005〕33号,财综〔2008〕37号,浙价费〔2008〕249号 | 新闻采编人员130元/人,播音员、主持人200元/人 | 中央 | ||
46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高级280元/人,中级180元/人,初级100元/人 |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 | 省级 | |
47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中级评委推荐高级职务150元/人,初评委推荐中级职务80元/人 | 省级 | ||
十三 | 卫生健康 | |||||
48 | 预防接种劳务费 |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价医〔2017〕187号 | 28元/剂次 | 预防接种服务费包含第二类疫苗的登记、预检、接种、留观、接种耗材、存储、运输等费用 | 中央 | |
49 | 社会抚养费 | 国务院令第35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两倍征收;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中央 | |
50 | 卫生考试收费 | 财综〔2012〕47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 发改价格〔2016〕48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3〕255号,浙价费〔2016〕70号 | 初级、中级均为50元/科.人(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含上交国家考务费),60元/科.人+上交国家考务费(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高级专业技术考试100元/科.人(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含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2) | 医师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2〕20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6〕70号 |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10元/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费20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笔试费120元/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20元/人;采用计算机考试,国家考务费+60元/科.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费,中医、临床、公共卫生类别180元/人,口腔类别200元/人 | 中央 | ||
(3)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个考试科目) | 财综〔2012〕59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3〕9号,浙价费财综〔2016〕70号 | 60元/科.人(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国家考务费+60元/科.人(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 | 中央 | ||
51 | 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 浙财综〔2013〕109号,浙价费〔2014〕134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52 | 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高级职务推荐费150元/人、评审费280元/人 |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 | 省级 | |
十四 | 人防 | |||||
53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发〔2009〕48号。浙委发〔2016〕4号。浙价费〔2016〕211号。关于规范龙泉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费管〔2013〕176号) | 详见文件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免收;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免,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住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 中央■ | |
十五 | 法院 | |||||
54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 | 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 同上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2)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1.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 | 中央 | ||
(3)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元/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中央 | ||
(4)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 同上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元/件。 | 中央 | ||
(5) | 其他案件诉讼费 | 同上 |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中央 | ||
十六 | 市场监管 | |||||
5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收费 | 浙财综〔2011〕1号,浙价费〔2011〕69号 | 40元/门 | 收费标准均包含材料、场地、仪器使用、发证等与考试有关的所有费用。 | 省级 | |
56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元/人) | 同上 | 1.锅炉:司炉工160;水处理作业150。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含罐车充装)160;气瓶充装150。3.电梯:安装维修200;司机50。4.起重机:安装维修200;司索、指挥、司机150。5.大型游乐设施作业:维修200;150。6.场(厂)内机动车:司机200;维修180。7.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含PE)400;结构焊350。8.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维修200。9.特种设备管理100。 | 省级 | ||
57 | 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元/人) | 同上 | 1.锅炉100。2.压力容器100。3.压力管道100。4.电梯100。5.起重机100。6.场(厂)内机动车100。7.气瓶100。8.射线检测Ⅱ级400。9.超声波检测Ⅱ级300。10.磁粉检测Ⅱ250。11.渗透检测310。12.射线检测Ⅰ350。13.超声波Ⅰ级250。14.磁粉检测Ⅰ级210。15.渗透检测Ⅰ级250。 | 省级 | ||
58 |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衡器计量检定工、衡器操作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 浙价费〔2003〕91号 | 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20元/人,高级工250元/人 | 省级 | ||
十七 | 体育 | |||||
59 | 职业技能鉴定费: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 浙价费〔2010〕173号 | 理论考试: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社会人员180元/人,在校学生100元/人 | 中央 | ||
十八 | 统计 | |||||
60 | 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0〕131号、浙财综〔2000〕33号 | 35元/科.人 | 中央 | ||
十九 | 市委宣传部 | |||||
61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高级280元/人,中级180元/人,初级100元/人 |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 | 省级 | |
62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中级评委推荐高级职务150元/人,初评委推荐中级职务80元/人 | 省级 | ||
二十 | 旅游 | |||||
63 |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01〕301号 | 理论考试35元/人.门,实际操作考试:室内模拟景点导游考试50元/人,实际现场导游考试200元/。室内模拟景点导游考试和实地现场导游考试不得兼考。导游人员等级评定考试:笔试40元/人.门,面试60元/人。上述收费标准均含报名费和合格证书费 | 中央 | ||
二十一 | 测绘 | |||||
64 |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 浙价费〔2002〕260号,浙财综字〔2007〕100号 | 理论考试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三级(高级工)300元/人.工种,四级(中级工)250元/人.工种,五级(初级工)200元/人.工种 | 中央 | ||
二十二 | 财政 | |||||
65 |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 浙价费〔2013〕89号 | 40元/人.科+上交国家考务费 | 中央 | ||
66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 浙财综字〔2000〕219号,浙价费〔2000〕440号,浙价费〔2003〕203号 | 初、中级40元/人.科,高级80元/人.科 | 中央 | ||
67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 计价格〔2002〕1575号,浙价费〔2001〕287号 | 35元/人.科 | 中央 | ||
68 | 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考试费 | 〔1996〕财综173号,浙价费〔1996〕453号 | 报名考务费30元/人,考试软盘成本费10元/人 | 省级 |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
附件2 | ||||||
龙泉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批准级次及标注 |
一 | 公安 | |||||
1 | 证照费 | 中央 | ||||
(1)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挂车号牌:反光50元/副,不反光3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收费:按同类号牌 | 中央 | ||
②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同上 | 1元/个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中央 | |
③ | 号牌架 | 同上 | 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号牌安装费)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中央 | |
(2)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机动车行驶证(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10元/本;登记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费:按同类证件收 | 中央 | ||
(3)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浙财综字〔2009〕2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各10元/证;驾驶许可:10元/证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中央 | |
二 | 自然资源 | |||||
2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财综〔2014〕73号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3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财综〔2014〕73号,国发〔2008〕3号,浙政发〔2008〕3号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4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 |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56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40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4、对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 75 元标准缴纳。5、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市、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结算标准。6、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5 | 不动产登记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浙财综〔2014〕73号,丽政发〔2014〕82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2015〕13号,浙价费〔2018〕145号,财税〔2019〕45号。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相关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丽政发〔2014〕82号:暂停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浙财综〔2015〕13号) | 中央■▲ | |
三 | 建设 | |||||
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 | 城市道路占道费 | 龙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龙价〔2007〕49号)、龙泉市物价局《关于广告立杆使用收费标准的批复》(龙价〔2000〕56号) | 详见文件 |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落地广告不占道路不收费;(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 中央 |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龙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龙价〔2007〕49号)、龙泉市物价局《关于广告立杆使用收费标准的批复》(龙价〔2000〕56号) | 详见文件 |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三)有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 | 中央 | |
四 | 经信 | |||||
7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计价格〔2002〕605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五 | 水利 | |||||
8 | 水资源费 | 浙财综〔2009〕1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浙价资〔2014〕207号 | 一、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2.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3.贯流水0.02元/立方米;4.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5.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二、地下水:1.一般用水0.5元/立方米;2.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 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免收。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 中央 |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浙财综〔2014〕27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 中央 | |
六 | 农业 | |||||
10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浙价费〔2008〕169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七 | 人防 | |||||
11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委发〔2016〕4号。浙价费〔2016〕211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八 | 法院 | |||||
12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 | 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 同上 | 中央 | |||
(2)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1.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 | 中央 | ||
(3)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元/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中央 | ||
(4)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 同上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元/件。 | 中央 | ||
(5) | 其他案件诉讼费 | 同上 |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中央 |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