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交通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快速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由我局牵头起草《龙泉市交通重点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与2021年5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刘嘉丰,电话:7763587
附 件:《龙泉市交通重点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5日
附件:龙泉市交通重点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快速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龙泉市交通重点工程,即列入龙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的国道、省道(含高速)、机场、码头等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土地房屋征收(租用)范围:征地红线范围内设计规定的公路建设用地,工程建设所需的房屋拆迁安置地,取、弃土(碴)场,施工通道,接线接坡,杆线迁改,军事设施迁改等用地。
第四条 龙泉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在龙泉市交通运输局,代表龙泉市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的土地、房屋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与相关部门、沿线乡镇(街道)签订政策处理工作责任书。相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街道)的政策处理工作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征收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征收工作的资金、人员和机制的保障等。
第五条 沿线乡镇(街道)为项目政策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下设分指挥部,在指挥部领导下,完成本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的统计;
(三)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放补偿款;
(四)设立政策处理资金专户,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按时核销冲账及资金结算;
(五)负责收回被征收人的土地承包权证、不动产权证、林权证等,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六)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
(七)指导相关行政村,处理好土地征收后造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变动、土地承包调整等问题;
(八)建立健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档案移交;
(九)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沿线行政村在其所在乡镇(街道)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内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临时用地租用、安置地分配及“三改”工程政策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征储中心、建设、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人力社保、民政、文广旅体、融媒体中心、公安、综合执法、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铁路办、国家电网、电信、长途传输、移动、联通、华数等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自职责内的工作任务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土地和基本农田调整、用地计划指标及土地报批等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房屋征收安置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生态环境龙泉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具体地块并组织报批;项目征收的林地报批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报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工程材料、阻挠破坏依法征收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土地房屋征收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政发〔2020〕7号、龙政办发〔2020〕17号、龙政发〔2021〕1号文件执行。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标准按龙泉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公布的有关政策执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指标确定,以实际土地报批转用的范围为依据。
第十条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抢养、抢栽等不予列入征收补偿范围。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所需的项目部驻地、施工管理房、预制场、搅拌场、弃渣场、施工便道等用地均属临时用地。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补偿,报批和复垦按《关于印发龙泉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25号)执行。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按《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所需的取、弃土(碴)场地,采取货币补偿或劳务补偿,政策处理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所需的施工便道用地,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施工单位租用,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造成用地红线外的耕地成为夹心地和边角地的,可继续生产的按20000元/亩给予补助;无法生产的按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政策补偿。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中导致基础设施损坏,水田不能耕种的,在设施未修复前,按每年2000元/亩补助。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农田、林地、水利设施、水系及房屋等损坏的修复或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迁改
第十七条 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长途传输、华数及乡镇供水等线路权属单位,应配合指挥部做好线路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结算。迁改方案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经济节约”原则,统筹区域发展规划要求,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定,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计价定额和行业相关定额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军用设施的迁改补偿由指挥部与军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征收量超过企业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时,原则上按整体征收处理。企业搬迁不安置土地,厂房及其他用房、机器设备搬迁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评估协商补偿。
第二十条 桥梁、道路、水利设施、饮用水设施、水塘(井)、水电站、电灌站、养殖场、砂石料场和矿山等设施原则上经评估补偿直接损失费,或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修复、改建。非法开采的砂石料场、矿山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借用乡、村道路,应与道路管理单位做好对接,并缴纳足额的修复保证金。造成损坏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提出要求,由施工单位按原有道路标准进行修复或补偿,属于修复的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修复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息)。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避免原因造成的用地红线外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损失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补偿;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红线外住宅安全隐患,经安全评估确需迁移的,按本办法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用地红线内遇到古树名木,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移植保护,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古树及其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并通过审价或审计后补偿或移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土地清表交地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耕作层剥离,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被征收的建(构)筑物拆除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已征收且未被利用的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有,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有保护价值的文物或文物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不得擅自毁坏或占为己有。
第二十七条 征收征用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的工作经费,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7元/㎡、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8 元/㎡的标准执行。征收征用林地、未利用地的工作经费,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5元/㎡、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5元/㎡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的工作经费,按房屋拆迁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征迁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依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第三方审价单位开展全程跟踪审价,及时确认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量及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政策规定未涵盖而实际存在的补偿事项,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与权益人充分沟通协商,依法据实确定补偿额。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征收疑难问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另行协商解决,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文件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8〕16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2021年4月25日至5月26日,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就关于《龙泉市交通重点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截至5月26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