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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泉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配合全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5.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6.负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7.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8.协助丽水市开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9.负责管理本系统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
10.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11.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龙泉司法局成立于1981年2月。现有正式人员68人(其中含退休人员20人),其中班子成员3人。下设办公室、干部人事科、法治督察科、复议应诉科、政府法律事务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市普法办)、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律师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社区矫正管理科(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牌子)等10个职能科室和8个直属司法所(龙渊司法所、剑池司法所、西街司法所、八都司法所、锦溪司法所、安仁司法所、查田司法所、上垟司法所)。2000年8月,设立“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为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2020年4月,更名为“市法治教育培训中心”。2007年,编办同意设立龙泉市公证处,为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车改后留车2辆,均为执法用车。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龙泉司法局预算包括龙泉司法局本级预算。
二、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龙泉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72.5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411.8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7.5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3.14万元等。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收支总预算1572.58万元。
(二)关于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收入预算1572.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72.58 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 %。
(三)关于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支出预算1572.58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11.8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7.5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3.14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1130.01万元,项目支出442.57万元。
(四)关于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572.58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70.6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1411.89万元,占89.7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7.55万元,占5.57%;卫生健康支出73.14万元,占4.67%。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财政拨款数为969.32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日常办公印刷维护费、差旅费、邮电费、电费等财政拨款数额为。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财政拨款数为2.67万元,主要用于上挂干部差旅费、伙食补助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财政拨款数额为75万元,主要用于全市司法业务支出,包括全市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村调解案件补助,监狱、社区服刑及刑事解教、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维修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财政拨款数额为42万元,主要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普法宣传、普法考试、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等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拨款数额为2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拨款数额为299.9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全市协理员工资福利支出,全市各单位、村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及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财政拨款数为20.91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8)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财政拨款数为2.43万元,主要用于局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9)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财政拨款数为49.79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及下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数为58.36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及下属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数为29.18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及下属单位人员的职业年金缴纳支出。
(五)关于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30.0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35.7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194.2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六)关于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龙泉市司法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关于龙泉市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0万元,同上年持平,年度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情况,再予以调整。
2.公务接待费:2021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3万元。主要用于接待省市领导及兄弟县市同系统工作人员来龙调研考察等支出。同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1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万元,同上年持平。其中,主要用于单位执法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及单位平台租车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年度执行过程中,根据县政府公车购置计划批复情况,再予以调整。
(八)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司法局本级、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等2家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69.32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75.34万元,降低7.77%,主要是人员减少比较多。
2、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龙泉市司法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龙泉市司法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领导用车0辆、应急机要通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21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司法局专项公用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42.57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司法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关支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费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费用等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1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