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泉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9〕54号)、《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7〕27号)、《浙江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0〕3号)、《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龙泉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龙泉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规范龙泉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9〕54号)、《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7〕27号)、《浙江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0〕3号)、《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丽水市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组成,统筹用于加强我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事业发展、体育事业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包括市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非遗馆、大剧院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乡镇文化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主要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包括博物馆、非遗馆等用于陈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包括博物馆、非遗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列入全省博物馆名录的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免费开放服务补助。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包括乡村春晚、乡村文化漫游、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送书下乡、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开展讲座、展览、文化走亲等活动的支出;对农村(或社区)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
(五)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指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组建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以及符合条件的舞台艺术人才演出补贴等支出。
(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利用等。包括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七)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址、遗迹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等。
(八)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研究成果出版等。
(九)支持文物保护科技。主要用于文物保护重点和难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包括文物保护修复、考古勘探发掘、文物价值认知、文物传承利用等方面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和技艺研究、业务培训、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等支出。
(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建设等支出。
(十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用于广播电视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开展群众广播电视活动以及保障特殊群体广播电视公共权益等支出。主要包括:有线广播电视“村村通”、有线广播“村村响”(或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补助等。
(十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及红色旅游、全域旅游、万千百工程、旅游风情小镇、旅游厕所等重点工作奖补。
(十四)旅游事业发展。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广、旅游服务品质提升、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旅游景区(景点)提升补助、国有旅游景区运维、全域旅游创建等支出。
(十五)体育事业发展。用于支持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和推进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主要包括: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开展、基础设施(维护)建设、体育组织建设、科学健身培训指导、创建评估、竞技体育比赛、体育产业发展、业余体校训练、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体育贡献奖奖励等支出。
(十六)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包括文化示范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支出;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偿还债务;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每年开展文化和旅游工作目标及任务,确定当年统一实施的重点项目任务和要求,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工作,3月底前提出全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初步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并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统筹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按其对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