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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002656421/2021-40424 生成时间:2021-03-01 10:20:55 发布机构: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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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丽水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和龙泉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丽水市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牵头协调和解决“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全市性重大或专项综合执法活动。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依法行使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职权根据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实施。

(五)负责市区犬类管理、公共停车泊位(停车场)管理。

(六)负责城区龙渊、西街、剑池、石达石等4个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行政执法指导协调,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监督实施。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资产、执法装备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考察任免和调配等工作。负责干部管理、工资管理和党建群团工作。负责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执法监督科。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负责对执法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维稳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上级督办件、领导批示件的督办工作。负责考核考评、奖惩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执纪监督和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依法行政和执法规范化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审核、听证、报备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清理工作。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管理、法律咨询、普法工作。负责办理征信、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协调推进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划分,协调业务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有关问题。指导解决行政执法中突出问题。指导行政执法职责梳理工作。

(四)综合协调科。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统计工作。负责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负责各类专项和城市系列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执法领域重大、复杂或跨区域行政案件的办理工作。指导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乡镇(街道)派驻执法中队,名称统一为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XX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综合执法局派驻机构以综合执法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人事管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派驻地党(工)委意见;业务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等以乡镇(街道)为主。股级职数2名及以上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含指导员1名。派出机构合计使用参公事业编制80名。 

(一)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负责机动事务和值班备勤工作。负责犬类管理、停车管理等有关城市管理职能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的编制、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核定参公事业编制10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二)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渊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龙渊街道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 10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三)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西街街道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6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四)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剑池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挂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牌子,负责剑池街道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 10 名,其中股级职数3名。

(五)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石达石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石达石街道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4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六)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八都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八都镇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4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七)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上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挂青瓷小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牌子,负责上镇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4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八)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小梅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小梅镇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4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九)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查田镇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4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十)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屏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屏南镇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十一)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安仁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安仁镇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4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

(十二)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锦溪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锦溪镇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十三)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住龙镇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十四)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兰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兰巨乡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十五)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宝溪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宝溪乡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十六)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龙南乡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十七)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太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道太乡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十八)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岩樟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岩樟乡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十九)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城北乡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二十)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竹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竹畲族乡辖区内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核定参公事业编制2名,其中股级职数1名。

第七条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龙泉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10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0578775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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