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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为潘敏、刘显华、徐丽伟3位同志申报见义勇为奖励的公示

索引号:002656679/2021-40087 生成时间:2021-02-09 11:15:15 发布机构:龙泉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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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为潘敏、刘显华、徐丽伟3位同志申报见义勇为奖励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丽义勇〔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拟为潘敏、刘显华、徐丽伟3位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记三等功奖励,现公示如下:

1.潘敏(已故),女,汉族,2002年8月出生,生前户籍地址:浙江省遂昌县王村口镇后塘村。

2020年9月3日16时许,同班同学叶某卉和柴某燕在龙泉市住龙镇双渡洋堤坝下游水域游泳并不慎溺水,潘敏见状后毫不犹豫下水救人,导致自身不幸溺水身亡。潘敏在法定职责和约定义务外,不顾自身安危,纵身跳入两米多深的溪水中,为施救两名溺水同伴献出了自己宝贵生命,事迹突出。2020年10月21日,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将其救人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2.刘显华,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茶坦村。

2020年8月4日17时许,16岁的女孩李某和12岁的女孩叶某杉在龙泉市西街街道宫头村“二号码头”堤坝上游水域不慎溺水。刘显华听到呼救后毫不犹豫冲入河中,游出10几米远,将呛水严重的叶某杉救到岸边。随后再次下水去救第二名溺水者李某,并借助救生圈将李某成功救到岸边进行急救。溺水位置水深2米多,距离堤坝10米远,刘显华不顾个人安危,两次下水救人,在成功挽救两名落水者生命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事迹突出。2020年8月20日,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将其救人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3.徐丽伟,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欣和家园。

2020年3月29日10时30分许,22岁小伙季某豪在龙泉市济川桥(南大桥)北桥头上游10米处的游步道位置跳河轻生。徐丽伟听到呼救后,立即从自家店里跑到事发区域。这时季某豪已被河水冲至大桥下游15米位置,距离岸边4-5米距离,并隐约漂浮在水面上挣扎。徐丽伟见状后不顾自身安危,迅速跳入冰冷的溪中并游到季某豪背后,将其拖到岸边,并在岸上群众协助下,成功将季某豪救上游步道,事迹突出。2020年4月14日,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将其救人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示期从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龙泉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本人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得借机诽谤诬告。


举报电话:0578-7661587,726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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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9号

邮编:323700


龙泉市见义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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