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龙泉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龙泉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龙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龙泉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2.2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2.4 乡镇(街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5 业务技术机构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3.2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3.3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3.4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4 预警与报告
4.1 预警
4.2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预警发布
5.3 分级响应
5.4 响应终结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经费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演练
6.8 宣教培训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责任与奖惩
7.3 调查评估和总结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龙泉市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事发前要采取防范措施,事发后要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按照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群防群控,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整合现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5)依靠科技,有效处置。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发挥专家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应急指挥部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成 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商局、市
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启动本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5)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6)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2.1.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和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救援的信息、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做好新闻宣传组有关工作;参加社会稳定组,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分析,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做好医疗救治组有关工作;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对医疗机构中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做好医护人员、患者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推荐药品安全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经商局:负责协调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医药储备保障工作;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协调、组织和供应;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中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公安局:牵头做好社会稳定组有关工作,对散布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置;负责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控制和审讯涉事犯罪嫌疑人,配合查清问题产品流向、数量、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等关键信息;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预算和资金;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理,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药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向丽水市有关部门、龙泉市政府、龙泉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建立和管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5)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3.1 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事件调查、行政监管、医疗救治、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六个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按预案明确的职责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2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事件调查组: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组成事件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造成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并在事件结束后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造成的影响,提出突发事件防范的意见。
参加单位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经商局等。
(2)行政监管组:由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参加单位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等。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4)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参加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等。
(5)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件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6)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2.4 乡镇(街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5 业务技术机构
龙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负责我市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评价、上报与技术组织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测形成数据报告,协助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3 事故分级 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3.1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50人以上;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人数10人以上;或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以上患者死亡的;或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2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人数5人以上;或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例以上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或短期内浙江省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在浙江省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3)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3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人数3人以上;或短期内丽水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在丽水市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丽水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4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人数2人以上;
(2)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 预警与报告
4.1 预警4.1.1监测网络
市市场监管局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测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网络。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不断完善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4.1.2 信息通报
发现有安全性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
及时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对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借助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使公众了解身边可能存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隐患。
4.2 报告
4.2.1 报告
(1)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戒毒等机构发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2)各乡镇(街道)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2通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向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3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重大和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还应实行日报告制度。
(3)总结报告。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包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突发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市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预警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可能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3 分级响应 5.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和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
(2)Ⅰ级、Ⅱ级和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龙泉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突发事件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的建议。
(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的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部署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5)与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络,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发展动态。
(6)事发地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2一般(IV级)事故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接到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组立即展开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乡镇(街道)政府应急响应。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及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4 响应终结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政府或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咨询评估意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政府或上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药品安全指挥部的决定,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6.2 医疗保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响应,救护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市经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各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处置。
6.4 技术保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各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立即开展检测、评估工作,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经费保障
市政府应当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6.6 治安维护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打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6.7 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6.8 宣教培训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2 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对参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调查评估和总结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并按规定上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2)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3)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4)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5)妊娠控制;(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中造成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8.3 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龙泉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政办发〔2006〕216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2.5 相关部门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范围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5 现场紧急处置程序及要求
5.1 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
5.2 安全防护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分析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
8.2 预案演练
8.3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2 解释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龙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应急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龙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作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中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机构,负责在特种设备出现事故时,参与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组织成立,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气象局、国网龙泉市供电公司、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
(2)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3)组织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审查批准特种设备事故通告和新闻发布,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等。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工作,及时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等。
(3)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负责事故新闻的发布。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订、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联络特种设备行业专家,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救援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与撤离,设置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通畅;保护好事故现场。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搜救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治,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负责灾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和对实时气象情况做出监测。
国网龙泉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采取紧急停电或供电措施;保障事故救援用电供应;及时抢修因事故被破坏的电力设施。
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5相关部门职责
建设、交通、经商、教育、文广旅体、水利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协调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1)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对严重事故隐患的治理加强跟踪、督促,严格实施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三项制度,有效运行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切实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一旦出现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早报告,及早处置。
3.2 预警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以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加强预警。
(1)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站锅炉、大型石化装置、医药化工等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主动召回或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召回缺陷产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4)应当召回而未及时召回、因本质安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3 预警行动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报告后,及时核查了解情况,组织进行排查、做好风险预测预警或执法惩处,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本预案。本预案与《龙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与龙泉市有关部门各专项预案相互配合。
4.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内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12315、0578-7112333。
(2)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市场监管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
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II级(重大事故)响应、III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I级、II、II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前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成立后,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3 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有能力和条件自救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衍生新的灾害。
(2)市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控制和切断事故灾害链。
(4)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 现场紧急处置程序及要求
5.1 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
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好下列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群众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7)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5.2 安全防护
(一)参加勘察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群众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市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5.4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有关宣传报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稳定公众情绪。事故新闻和有关通告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后方可发布。
5.5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经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2)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3)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当地乡镇(街道)或者有关部门、保险机构依法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救济、补助和赔偿。
6.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有关责任。
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公安、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7.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7.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要依托丽水市特种设备专家库和技术机构,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意识和应急能力。
8.2 预案演练
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组织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演习方案,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8.3 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9.2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龙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龙政办发〔2013〕51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
3.2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
3.3 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
3.4 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4.1 监测预警
4.2 信息报送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纠纷处理
6.3 调查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治安维护
7.4 医疗卫生保障
8 附则
8.1 宣传教育和培训
8.2 演练
8.3 奖励和责任
8.4 管理与更新
8.5 名词术语解释
8.6 解释部门
8.7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处置和努力化解重大水事纠纷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丽水市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泉市行政区域内因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的改变而引发大规模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落实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
(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一旦出现有可能导致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快速反应。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果断决策,迅速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导致冲突的危害和影响。
(4)依法处置。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严重扰乱水事秩序的行为,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于预防和处置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整个过程。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龙泉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乡镇(街道)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龙泉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水利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成员:市委宣传部、水利局、公安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单位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负责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并进行指导监督。
(4)负责启动本预案。
(5)负责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6)研究解决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水利局: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第一时间赶赴水事纠纷事件现场调查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并提出有效建议。
(2)公安局: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重大水事纠纷 事件地区的治安秩序和现场秩序,依法打击处理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3)市委宣传部:负责重大水事纠纷事件新闻报道;组织协调纠纷事件现场记者采访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水事纠纷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事纠纷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水事纠纷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4)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5)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因农田灌溉发生水事纠纷的群众思想工作。
(6)住建局:负责城区范围内供水的重特大水事纠纷。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落实相关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有效应对重大水事纠纷事件。
(2)汇集上报重大水事纠纷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按照市指挥部的决定,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4)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乡镇(街道)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由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兼职,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 事件分级
按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序和涉及范围,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和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
(1)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3.2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事件。
(2)造成2人死亡或5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3.3 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造成1人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3.4 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事件的。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4.1 监测预警
市水利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针对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信息报送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水利局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如实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涉及县际以上水事纠纷事件的,水利局还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1)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至市指挥部。
(2)水利局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需要会同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事件的处理。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水事纠纷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启动Ⅰ、Ⅱ、Ⅲ级水事纠纷应急响应。事发地政府和水利局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政府应迅速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和上报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事发地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丽水市、龙泉市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公安部门派出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部门实施医疗救护,医治受伤人员。水工程管理单位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满足供(用)水需要。
(3)在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级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5.2.2一般(Ⅳ级)水事纠纷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市指挥部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5.2.3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丽水市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一般水事纠纷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发布。
5.3 响应终止
因重大水事纠纷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上报丽水市指挥部办公室,丽水市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因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的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事件的方案。
6.2 纠纷处理
在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得到平息后,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事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各乡镇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
(2)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按法律规定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3 调查评估
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对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理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本市的通信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7.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应急情况需要提供经费保障。
7.3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地区的公安警力参与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8 附则
8.1 宣传教育和培训
(1)水利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识。
(2)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水利局要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处理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能力。
8.2 演练
水利局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3 奖励和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重大水事纠纷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4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水利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当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水利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8.5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6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8.7 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龙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54
1.1 编制目的………………………………………………54
1.2 编制依据………………………………………………54
1.3 适用范围……………………………………………54
1.4 工作原则………………………………………………55
2 事故风险描述…………………………………………55
2.1 水上交通事故定义…………………………………55
2.2 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分级……………………………56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57
3.1 应急组织机构………………………………………57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58
3.3 现场指挥部……………………………………………60
4 预防预警机制……………………………………………60
4.1 信息监控与预警行动………………………………60
4.2 事故或险情信息报告…………………………………61
5 应急响应和处置………………………………………62
5.1 应急响应原则……………………………………62
5.2 应急响应行动……………………………………62
5.3 指挥和协调……………………………………………63
6 信息的发布………………………………………………64
6.1 信息发布内容………………………………………64
6.2 信息发布方式…………………………………………64
7 应急保障…………………………………………………65
7.1 日常应急机构运行………………………………………65
7.2 人员保障………………………………………………65
7.3 物资装备保障……………………………………………65
7.4 资金保障………………………………………………65
7.5 医疗卫生保障………………………………………66
7.6 通讯与信息保障………………………………………66
7.7 交通运输保障……………………………………………66
8 现场检测与评估……………………………………………66
9 应急结束…………………………………………………66
10 后期处置…………………………………………………67
10.1 善后处置………………………………………………67
10.2 调查总结………………………………………………67
11 监督管理……………………………………………………67
11.1 应急救援宣传…………………………………………67
11.2 应急救援培训…………………………………………67
11.3 应急救援演练……………………………………………68
11.4 监督检查……………………………………………68
12 奖励与责任追究……………………………………68
13 附则…………………………………………………………68
13.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8
13.2 预案实施时间………………………………………6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龙泉市突发水上交通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突发水上交通事故扩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泉市突发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水上交通和船舶水污染事故。
1.4.2 统一领导,各司其责。在龙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个体)要认真履行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编制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3 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水上交通和船舶水污染事故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质、车辆和船舶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 事故风险描述
2.1 水上交通事故定义
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以及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
2.2 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或险情分为四级:
2.2.1 I级事故或险情:
(1)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
(3)船舶溢油50吨以上或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泄漏危及饮用水源的事故;
(4)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 II级事故或险情:
(1)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或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泄漏且未危及饮用水源的事故;
(4)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3 III级事故或险情:
(1)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
(3)船舶溢油1吨以上10吨以下的事故;
(4)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4 IV级事故或险情:
(1)造成1人或者2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1至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
(3)船舶溢油1吨以下的事故;
(4)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面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龙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市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决定启动与终止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应急救援行动,指挥、协调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处理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3.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制定、落实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措施;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启动和终止并组织实施市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或修订市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习;编制年度应急救援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收集、分析、核实、处理水上交通安全应急事件的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本预案专项资金、装备及专业救护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3.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上交通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拟定应急救援方案;具体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救援资源和技术支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应急管理局:协助市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组织协调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公安局:负责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卫健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医疗援助。
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
水利局:负责提供涉及水域交通工程事故水文资料及协助救援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和修复治理等监管工作。
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社会救助工作。
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对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工作。
国家电网龙泉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电源的保障和电力设施、设备、线路的安全。
乡镇街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事故抢险、物资运送、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抚恤、补偿等善后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立即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任指挥长或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长,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信息监控与预警行动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及分析工作,对可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情形、造成危害的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市人民政府及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市应急指挥部,并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2 事故或险情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发生IV级及以上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有关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III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2)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对事故或险情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的规定》等规定逐级上报后,同时,还要通过海事局事故统计分析系统呈报,任何级别的事故或险情不得漏报或不报。
(3)发生任何级别事故或险情,应逐级上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在接到II级以上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在向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报告。
(5)发生水上交通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后,应按规定通过事故统计分析系统进行上报,并录入相应的资料。
4.2.2 报告内容:
(1)船舶、浮动设施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采取的措施;
(5)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应急响应原则
(1)根据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或险情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险情应由发生地最低一级首先响应;
(2)下级机构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扩展,请求上级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下级机构不能因上级机构已响应而终止本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发生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启动龙泉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应应急救援力量,赶赴指定地点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5.2.2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应向上一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关联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凡发生突发水上交通和船舶水污染事故,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实施救护。
5.3 指挥和协调
5.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对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经过进一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由总指挥下达启动指令。
5.3.2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5.3.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5.3.4现场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终止现场应急行动:
(1)应急搜救有效,险情已经解除;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及其它外界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过;
(4)航道已恢复正常通航秩序;
(5)突发事件已经控制,不可能再扩展或复发。
6 信息的发布
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故信息。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一般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6.1 信息发布内容:
(1)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气象环境情况;
(2)遇险船舶的概况、船上人员情况、装载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情况;
(5)对于事故原因一律以:“正在调查中”加以回答;
(6)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6.2 信息发布方式:
(1)新闻发布会形式;
(2)邀请记者报道,包括现场报道;
(3)通过其它信息媒介发布,如互联网等。
7 应急保障
7.1 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精神,拟定或及时修订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培训,演练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7.2 人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
7.3 物资装备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标准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设备、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7.4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用于救援组织的日常经费、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购置和更新、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应急救援组织的日常经费、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购置和更新、应急救援的补偿或者赔偿、应急救援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急救援的演习等。
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承担。
7.5 医疗卫生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要求,确定救援医疗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医疗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器材、药物。
7.6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和救援力量、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建立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7.7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水污染事故后,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公安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地实行交通管制。
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事故及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10 后期处置
10.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补偿,漂浮物清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相关人员,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10.2 调查总结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部门负责对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后果评估及归档,写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
11 监督管理
11.1 应急救援宣传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有关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对公众进行事故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公众有义务积极地予以配合。
11.2 应急救援培训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专门教育,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兼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应急救援培训应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护、应急救援设备使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等内容。
11.3 应急救援演练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至少每3年组织1次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预案的要求,每年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不同生产部门和不同规模的不同模式的应急救援演练。
11.4 监督检查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13 附则
13.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13.2 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龙泉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71
1.1 编制目的…………………………………………………71
1.2 编制依据…………………………………………………71
1.3 事故分级…………………………………………………72
1.4 适用范围…………………………………………………73
1.5 工作原则…………………………………………………73
1.6 预案分类…………………………………………………71
2 危险源分析和危害程度分析………………………75
3 应急组织体系……………………………………………75
3.1 龙泉市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75
3.2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80
3.3 应急联动…………………………………………………80
4 预防预警………………………………………………80
4.1 预防预警机制………………………………………………80
4.2 预警信息渠道………………………………………………81
4.3 预防工作……………………………………………………81
5 应急处置………………………………………………82
5.1 应急响应……………………………………………………82
5.2 先期处置……………………………………………………83
5.3 事故信息报送………………………………………………84
5.4 信息发布……………………………………………………84
5.5 响应终止……………………………………………………84
5.6 善后处置……………………………………………………85
5.7 总结评估……………………………………………………85
5.8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86
6 应急保障………………………………………………………87
6.1 日常应急机构运行…………………………………………87
6.2 人力保障…………………………………………………87
6.3 财力保障…………………………………………………88
6.4 宣传、教育和培训…………………………………………88
6.5 预案演练…………………………………………………89
6.6 责任与奖惩…………………………………………………89
7 附则…………………………………………………………90
7.1 预案评审……………………………………………………90
7.2 预案备案……………………………………………………90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91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91
7.5 预案实施时间………………………………………………9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职能分工和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7)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2.2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事故分级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II级(重大)事故、III级(较大)事故和IV级(一般)事故4个级别。
1.3.1 I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3.2 II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3.3 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3.4 IV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国家、省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I级、II级、III级、IV级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2)政府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坚持政府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以及项目参建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信息公开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充分发挥项目参建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1.6 预案分类
龙泉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地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两类。
地方预案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项目预案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 危险源分析和危害程度分析
交通建设工程可能导致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坍塌、爆炸、中毒、淹溺等事故。
交通建设工程属于高危行业,必须做好责任体系、预防体系、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做好有针对性的“防”,有准备的“救”,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3 应急组织体系
龙泉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项目级(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二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3.1 龙泉市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指挥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在启动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龙泉市人民政府应对xx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龙泉市应对交通建设工程I级、II级、Ⅲ级、IV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3.1.2 指挥部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成员: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终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实施交通建设工程IV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实施交通建设工程I级、 II级、Ⅲ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拟定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上级部门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3.1.3 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其职责分工,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应急救援方案;具体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救援资源和技术支持。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等。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如发生事故,由市政府发文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后再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市卫健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医疗援助。
市场监管局:参与交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责权限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气候条件的预测、预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资金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涉及水域交通工程事故水文资料并协助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社会救助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等方面的信息并协助救援工作。
市总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国家电网龙泉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电源的保障和电力设施、设备、线路的安全。
乡镇街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事故抢险,物资运送,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补偿等善后工作。
3.1.4 应急日常机构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助支持的建议;
(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与市委宣传部保持沟通,建议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6)与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处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
(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3.1.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络。交通建设工程I级、II级、Ⅲ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IV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现场工作组由龙泉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上级部门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龙泉市政府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
现场工作组职责:
(1)传达市政府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市领导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主动与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
(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4)必要时向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1.6 专家组
专家组根据市政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龙泉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建议。专家组由交通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3.2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龙泉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应急联动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联络工作。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与市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卫生、气象、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各单位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继续深入推进公路、水运、铁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信息渠道
(1)交通运输部和省、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的信息;
(2)应急管理部门等同级或横向部门转送(或抄送)的信息;
(3)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
(4)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气象、水情、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
(5)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
(6)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4.3 预防工作
4.3.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并提出防范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只、机器设备等物资。
4.3.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其它预警信息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并提出预警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II、Ⅲ、IV四级。
5.1.1 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符合交通建设工程IV级事故应急响应时,由龙泉市人民政府或委托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况启动IV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等。
5.1.2 I级、II、Ⅲ级应急响应
对于I、II、Ⅲ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3.1款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参建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和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3)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龙泉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事故信息报送
5.3.1 报送原则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流转和报送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5.3.2 报告程序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应急联络员或值班部门接报事故后,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立即将信息口头或短信上报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处,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5.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5.5 响应终止
I级、II级和Ⅲ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5.6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龙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5.7 总结评估
5.7.1 评估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终止后,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应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2)应急响应终止后,龙泉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编制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5.7.2 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5.7.3 评估内容和程序
5.7.3.1 评估内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5.7.3.2 评估程序
(1)搜集评估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编写事故(或险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或丽水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市政府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和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5.8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积极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
交通运输局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主要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IV级事故调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政府和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技术调查总结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精神,拟定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订本预案,指导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6.2 人力保障
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工程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要重视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技术专家:龙泉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应急专家按照市应急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启动IV应急响应时,可提请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处协助选派丽水市应急专家。
(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龙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参与或组织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6.3 财力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由财政保障。
(2)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等险种。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6.4 宣传、教育和培训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6.5 预案演练
龙泉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本级应急预案演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分门别类,每年需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6.6 责任与奖惩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龙泉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评审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龙泉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
7.2 预案备案
经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龙泉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及时向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和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国家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10万吨级以上码头、航电枢纽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属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订。
7.4 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