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合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指导重点区域、流域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完成每年减排任务。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协调指导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