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科学编制部门预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财务收支审核,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切实履行财务的监督职能,做到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据准确,报表真实、报送及时,档案完整、保管妥善。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按照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要求,办公室分别设置审核、会计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年度部门预决算编制工作,其他各科室、监测站、执法队密切配合。
第七条 部门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等,要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程序。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各科室、监测站、执法队结合工作需要提出预算建议数及绩效目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各科室、监测站、执法队上报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分析、审核、汇总,形成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党组会议决议后上报。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各类项目经费。
第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部门、权限、程序。
(一)工资、津贴补贴类。办公室编制发放清单,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发放。
(二)公积金、保险支出类。办公室编制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费年度缴纳方案,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办理缴款。
(三)年终奖类。办公室编制发放清单,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发放。
人员经费支出有必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的,不受金额限制。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部门、权限、程序。
(一)支出范围。公用经费支出指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不能归集到人员的基本支出。
(二)报销审批权限。经费报销单由财务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其中涉及专业业务支出的由相应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支付汇总单据最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1.差旅费管理。
(1)事前审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各科室、监测站、执法队工作人员出差报分管领导批准;局长出差授权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其他科级领导出差报局长审批。
(2)报销规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执行龙泉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龙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等规定。出差人凭出差审批单及相关费用单据,按规定程序报销。
2.会议费、培训费。由办公室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年初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如发生未列入年初计划的会议、培训,会前由主办科室、监测站、执法队提出会议经费预算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
会议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龙泉市会议费管理规定(试行)》、《龙泉市党政机关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合法票据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
培训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龙泉市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的审批材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合法票据及原始明细单据等。
3.公务接待费。机关公务接待要做到“先报批、后接待”,具体接待按龙泉市财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公务支出开支标准严格执行中共龙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龙泉市财政局、龙泉市审计局《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4.公车运维费。包括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
5.涉及党建、工会、妇委会等专项经费,年初由局机关党支部、工会、妇委会等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及有关规定提出年度预算计划,报局党组会批准后执行。
6.报刊征订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7.物资购置费。办公文印纸张、笔、档案袋(盒)、电话机等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按规定负责购置。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大宗办公用具及其他财物的采购,一律先报局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按规定进行采购。
8.其他购买服务支出。包括房产维修、保安消防、绿化养护、保洁、食堂服务等各类购买服务支出,严格贯彻“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
9.事前审批程序。每次经费预算在0.1万元(含)以下的,事前由分管领导审批;在0.1至1万元(含)的,事前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1至5万元(含)的,事前由局长审批,局长认为有特殊情况需集体研究的,可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的,事前依据程序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部门、权限、程序。
项目经费牵头科室、监测站、执法队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工作进度,由各项目经费使用部门按照预算明确的用途提出项目经费支出方案,参照公用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如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项公务支出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一般使用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要求。
(一)结算范围。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管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公务支出,除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使用公务卡支付公务支出后办理财务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发票等支付凭证和刷卡凭证(即POS机打印的小票),且发票等支付凭证金额和POS小票金额要一致。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报销的要求。各科室、监测站、执法队要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和进度,对发生的费用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一个月结报的须附“未及时结报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经办人员根据开支事项,填制相应的费用报销单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规范。发票等支出凭证部门、时间、事由、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
2.真实有效。原始凭证须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有效。
3.凭证齐全。除发票等支出凭证外,按规定应当作为报销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必须齐全、真实。
4.票证相符。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供方单位名称、收款方名称及金额、转账支付账户名称及金额等项目,必须与发票等支出凭证注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审核)职责。相关人员根据经费支出的审批(审核)权限,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一)支出事项的经办人员和所在科室、监测站、执法队负责人对开支事项和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报销凭证、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支出项目有无预算安排。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支出事项、支出金额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局分管财务领导按规定对经费支出进行复核审批,并将大额支出提请局党组会研究。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包括对预决算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财务人员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时,如发现已经领导批准但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费用开支应拒绝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将财务报表上报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审阅,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会、食堂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