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和龙泉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和龙泉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仲裁庭实施仲裁。
(三)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
(四)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和咨询。
(五)负责劳动人事仲裁员和调解员管理培训、登记注册工作。
(六)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印鉴管理。
(七)完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在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的建设、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