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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索引号:002656409/2021-40143   生成时间:2021-02-18 11:32:27 发布机构:龙泉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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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龙泉市机构改革方案》、丽水市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龙泉市局级事业单位的函》以及《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和龙泉市委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等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事项的登记申报审核具体工作。

(二)承担养老保险(不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下同)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待遇计算、调整、审核等具体工作。

(四)协助税务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基金征缴计划,并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缴工作。

(五)承担编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基金支付计划,报送财政审批,按时发放待遇工作。

(六)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经办业务的内控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的稽核行政辅助工作。

(七)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基金收支预决算、编制报表、财务分析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承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工作,承担乡镇(街道)和银行服务网点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指导工作。

(十)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处理日常政务工作;承担纪检、人事、文秘、收发、档案、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后勤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党风廉政、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和群团等工作,承担本中心的行政财务工作,承担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二)综合信息科。承担人社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承担全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工作,承担全市乡镇(街道)、银行社保卡服务网点日常管理工作。

(三)登记申报科。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登记、变更、注销、参保、中断、终止等具体业务,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费应缴台账管理,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证明查询、打印服务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核定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具体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补缴受理及审核,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清退工作,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申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按月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工作。

(四)保险关系科。承担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街道)社保管理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参保人员享受特殊退休待遇资格确认、参保人员死亡遗属供养资格确认等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承担养老保险个人账(专)户管理、计息工作。

(五)待遇核发科。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老农保、工伤保险等待遇核发具体工作,承办各类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调整、暂停、终止及个人账(专)户一次性支付等业务,参与拟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参与拟定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与拟定工伤保险日常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含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单位、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协议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基金管理科。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险种基金预(决)算编制及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各类会计、统计报表汇总编报工作,牵头做好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基金预警)分析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费实缴台账的建立和维护等相关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费到账工作和基金对账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费清退的支付工作。

(七)内控稽核科。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经办业务的内控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的稽核行政辅助工作。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养老金等相关待遇发放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完善社保业务经办风险防控制度,配合行政部门做好多发社保待遇的追回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资产财务管理、业务运行等事宜。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龙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9日起施行。



机构负责人:郑旖
联系方式:0578-712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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