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628/2021-499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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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文号: | 龙民字〔2021〕9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0-2021-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8号)、《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龙委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龙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龙民字〔2016〕43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龙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龙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
2.龙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此页无正文)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1:
龙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8号)、《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龙委发〔2020〕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树葬、花葬、草坪葬、池葬
(二)骨灰立体存放方式(骨灰堂、壁葬)
(三)小型卧碑葬
(四)海葬
二、奖励对象
遗体火化后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池葬、骨灰立体存放方式(骨灰堂、壁葬)、小型卧碑葬、海葬等方式处置骨灰的下列人员:
(一)龙泉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驻龙泉市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龙泉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安葬方式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理方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安葬方式:
(一)将骨灰撒散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盒深埋在指定树葬、花葬、草坪葬、池葬区域的;
(二)将骨灰安放在指定骨灰堂、壁葬等立体存放设施的;
(三)将骨灰安葬到节地生态墓园,采用小型卧碑葬的;
(四)将骨灰撒散到指定的江、湖、海等区域的。
四、奖励标准和办法
(一)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池葬的,将骨灰深埋在民政部门指定的节地生态安葬点树葬、花葬、草坪葬、池葬区域内,地面不留坟头(不做标记),政府给予每例3000元的奖励。
(二)以骨灰立体存放方式(骨灰堂、壁葬)进行安葬的,将骨灰安放在民政部门指定的节地生态安葬点骨灰堂、壁葬区域内,政府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励。
(三)采用小型卧碑葬的,将骨灰安放在民政部门指定的节地生态安葬点小型卧碑葬区域内,政府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励。
(四)采取海葬的,遗体火化后,骨灰统一先寄存在市殡仪馆。由市民政部门择时组织实施,政府给予每例3000元的奖励。
五、奖励补贴申请程序
骨灰安葬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向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逝者家属填写《龙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逝者家属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三)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逝者为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逝者家属需同时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逝者家属需同时提供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经费保障。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奖励补贴资金从每年安排的殡葬改革经费项目经费中列支。
七、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龙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龙民字〔201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龙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逝者姓名 | 性别 | 死亡时间 | ||||
户籍地址 | 墓区名称 | |||||
逝者身份证 号码 | ||||||
家属姓名 | 性别 | 与逝者关系 | ||||
家属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号 | 银行: 账号: | |||||
奖励项目 | 1. 树葬、花葬、草坪葬、池葬 £ 2. 壁葬 £ 3. 骨灰堂葬 £ 4. 小型卧碑葬 £ 5. 海葬 £ (在选项中打√) | 奖励金额(元) | ||||
逝者所在行政村(社区)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逝者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 (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