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1〕45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05月11日
经营范围:汽车电子冷热箱、冷藏柜、汽车空调及配件制造、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2021年11月15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其行为已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6日批准对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其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大队检记〔2021〕10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大队责改〔2021〕46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厂长李某某、管理人员徐某某、工人王某、王某某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大队检记〔2021〕10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大队责改〔2021〕46号)各1份,证明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证据(3)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主体适格的事实。
我局于 2021年12月9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1〕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2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龙泉市 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陈 俊 联系电话: 7262398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