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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28/2021-48880 生成时间:2021-11-26 09:00:37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1/11/17/art_1229513944_2375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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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龙泉市安泽园公墓是通过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的社会投资建设,公墓性质属经营性公墓。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龙泉市民政局同投资方“浙江新弘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龙泉安泽园公墓建设项目投资经营合同》,约定公益性墓穴不得少于骨灰公墓墓穴总额的25%。此项举措为全省首例,为深入规范公益性墓穴的建设和管理,我局起草《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切实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的尺寸、绿化等建设标准、适用对象、预售、价格、维护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三、文件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

(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四)《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五)《龙泉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龙民字〔2021〕13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为《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无期限规定。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公益性公墓的适用对象参照《龙泉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龙民字〔2021〕13号)对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免费所适用对象确立。

2.公益性公墓严格意义上不可预售,即不可出售寿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所列三类对象“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可预售情形,经综合考虑,确定夫妻健在一方购买双穴,高龄老人明确为80周岁及以上,危重病人需持病危通知书。

3.公益性公墓的销售价格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发改局)核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墓穴使用证内容应具备《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款内容。

4.公益性公墓的区位、墓型、价格等信息应在墓区醒目位置公开。一是为了信息的公示公开,增加信息透明度,群众知情权。二是为了明确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需严格按照建设设计规划实施,符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其他

解读机关:龙泉市民政局

解读人:周火金

联系电话:0578-7751322。

龙泉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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