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审计局:
贵局关于“龙泉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龙审报〔2020〕7号)收悉,对“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由局长牵头,分管副局长负责并组织相关科室通报了审计提出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现将审计组提出的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药管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告中“农药实名制购买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报告提出审计现场抽查4家农药经营店,发现存在农药购买实名制登记不齐全的问题。通过规范化整治,淘汰了一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标准的农药经营者,截止审计时核发新农药经营许可证54家,比2018年减少了18家,对全市农资店进行实名制检查,出动执法人员80余人次,发放整改通知书15份,目前,全部实现实名制登记度制,严格要求各农资店建立健全农药销售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下一步继续加强购销实名制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农药实名制落到实处。
2、报告中“农药经营销售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
报告指出农药经营数据未与监管服务系统同步,本市农资监管系统未统计农药华服销售量、部分农资经营店信息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严管农资,管控源头。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新《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4批)》要求,及时与上级部门和销售平台软件开发公司对接,对我市54家农资经营单位销售平台进行软件升级,并按现代要求更换不合格的电脑,更好的全面实行农资销售可追溯管理。目前已经安装人脸识别系统5家,并获得省级农资信息化示范店3家。
3、报告中“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方面存在问题”的问题。
一是 2017-2019年未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
2016年7月8日我市出台了《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90号)。全市19个乡镇街道、55个农资店参与回收,当年共回收农药包装物643.9万只,100余吨,支付各项支出253.8万元。2020年8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通知》(龙农字〔2020〕112号),19个乡镇街道回收了10.97吨,连同上年结余的,处置了16.4吨。回收率达97.5%,处置率100%,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
二是未准确认定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责任主体
2020年8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实施细则通知》(龙农字〔2020〕112号),乡镇街道是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责任主体,我们将督促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机制,确定辖区内回收点设置,做好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政策宣传,有合适资质的回收点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进行指导、检查等。
2021年我单位将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更多的农药经营店参与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便于农民送交,同时宣传、发动更多农民参与回收工作。
4、报告中“农药化肥管控制度执行不够到位”的问题。
关于对“最严格农药化肥质量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落实党政同责,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并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1名。同时强化乡镇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分值占考核体系权重达到2.0%以上。每年组织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每年组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开展检测技能轮训2期。
完善体系建设,建立责任追溯链条。建成市、乡、生产主体的三级追溯网络,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将农业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数据、巡查记录等信息纳入信息库管理。实行合格证制度管理,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真实记录上市日期、包装标志、二维码生成使用等信息,在产品上市前粘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实现责任追究到主体的管控机制。
关于对“未制定龙泉市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问题,2014年我局印发了《龙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加强我市最严农药化肥管控制度执行,配备安全监管员和协管员,我单位计划2021年上半年出台新的《龙泉市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商品有机肥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执行的是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促进农作物秸秆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利用与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137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新文件精神,我局与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龙泉市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农字〔2020〕117号)。跨区域申报有机肥数量总体不大,主要是之前都是通过村、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公示,以后将采用由村、乡镇(街道)审核,村级进行公示制度,同时加强我局内部业务线审核,可避免跨区域申报问题。
原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一)资金拨付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龙泉市财政局根据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汇总的数据、金额,将补助资金拨至龙泉市农业农村局,由龙泉市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在2019年7月、2019年11月分两次集中汇给供肥企业。现在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规定:乡镇(街道)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发票等资料进行核实并造册(附表3),并在村里公示无异议后,在当年的12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交公示照片、供应清册等资料。市农业农村局经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再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避免多人以同一合作社名义申报有机肥补助”的问题。经核实,2019年叶逢赞是时任村书记,当时村里组织农户合作种植四季豆100亩,应该认定为农业基地,洪世妹也是种植大户,符合申报对象要求,下步我们将加强审核把关,避免“部分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对象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按照新制定的关于印发《龙泉市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农字〔2020〕117号)。通过加强审核把关,避免“部分农业企业(个人)多次重复申购有机肥”的问题。我单位将完善有关制度并严格按照新实施办法的要求实施,切实保障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三、丽水山耕品牌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告中“丽水山耕农产品任务目标设置不合理,销售额上报真实性不高”的问题。加强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丽水农投公司的对接,进一步提高统计口径的一致度。加强对山耕合作主体的走访、指导,鼓励其开展多样化营销,努力提高销售额,提高产品销售额统计的准确性。
2、报告中“丽水山耕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已于2020年12月份,联合龙泉服务中心再次组织龙泉市的“丽水山耕”合作主体,培训追溯系统完善相关工作,提升农业主体操作的规范程度。计划于2021年2-3月通知丽水山耕合作主体,对“壹生态”平台追溯情况进行完善,继续加强对合作主体的指导,鼓励农业主体规范操作溯源系统,对部分未执行溯源要求的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加强与丽水市农投公司和龙泉服务站的联系,努力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该溯源系统。
3、报告中“海拔600米以上绿色有机农林产品基地申报不规范”的问题。相关职能科室将认真审核农业主体的资质,严格认定程序,强化申报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基地进行筛查,加强审核力度。努力按照海拔600米以上基地的认定条件开展申报。同时鼓励未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业主体开展认证。
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管理的问题
1、报告中“2020年补助的龙南乡周庄村青山自然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存在问题”
根据报告中所提问题,市大搬快聚办分别向龙南乡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垦造办)发送了《关于对专项审计调查反馈问题整改的交办函》和《关于对专项审计调查所提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佐证的交办函》,龙南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审计调查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举证说明,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
一是申报大搬快聚补助材料不真实问题。
龙南乡周庄村青山自然村陈水生等12户村民,其房屋于2016年3月拆除并列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立项文号为浙土整立字〔2013〕0618号。2019年,根据龙委办发〔2017〕38号、龙委办发〔2018〕60号等文件精神,陈水生等12户申报零星搬迁,在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龙泉市农整项目旧房拆除证明单》基础上,农户与村两委提供了申报资料(其中包括房屋拆除前后对比照),由于农户房屋于2016年已拆除,实地无法考证房屋的原貌,龙南乡工作人员未审核出陈水生、王明华、陈连平三户拆除前后照片不真实。经龙南乡再次走访村民调查核实,证实周庄村青山自然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12户,房屋确实已经拆除,并实施了土地复垦(附证明),同时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卫星影像套合图房屋拆除前后对比照和龙泉市龙南乡青庄等二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区竣工图(附证明)。由此龙南乡认为,不存在虚报领取大搬快聚补助资金的现象。针对村级提供的并非现场实拍的房屋拆除前后对比照,龙南乡对涉及村的村干部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二是申报时间跨度大,造成部分拆迁后出生人员享受补助情况。
龙南乡周庄村青山自然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零星搬迁12户实施对象房屋拆除时间虽为2016年3月,但根据《关于龙泉市深化推进生态异地搬迁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17〕38号)、《龙泉市全面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龙委办发〔2018〕60号)等文件规定,只有在宅基地完成复垦之后,该12户农户才能真正算完成搬迁,才能享受搬迁补助政策奖励,同时,根据相关文件“扶持范围和对象条件”中“户籍人数以当年申报时公安机关提供的实际在册人数为准”的规定,认定时间以农户申报时间为准,因此陈诗芮等四人符合补助范围。
在我市2018年10月23日启动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之后,根据《龙泉市全面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龙委办发〔2018〕60号)文件精神, 2015年至2018年已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但未认定的搬迁人员进行了搬迁申报,因复垦项目周期长、项目建成时间迟,确实存在申报日期比房屋拆除时间偏迟现象,各乡镇(街道)和市大搬快聚办在人员申报审核认定时,根据“在农户申报日期前死亡或在农户申报日期后出生的人员”不得列为扶持对象这一政策规定,会严把资格审核关,不会出现死亡和出生两个认定时间标准的现象。
三是后续复垦土地闲置、抛荒问题
龙南乡政府在对青庄自然村实地调查核实过程中,针对部分拆旧房屋土地存在抛荒情况的问题,已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市大搬快聚办已督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后续做好跟踪保持工作。
2、报告中“大搬快聚拆后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滞后”的问题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开展搬迁工作时的实际情况,审计时已搬迁的45个自然村,均甄别认定为可复垦利用类型,在前期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土地测量等工作的基础上,房屋于2019年即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全部拆除完毕,并由市大搬快聚办全部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垦造办及时跟进拆后土地复垦工作,不存在缺乏交接程序的问题。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反馈,部分村未能及时立项复垦的一个主要原因是2019年底省厅对建设用地复垦政策进行了调整,处于禁止建设区和生态红线内的村不能实施复垦项目,截至目前,45个村中已立项34个村,对剩余的11个村,已在最新的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进行调整上报,拟待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批复后,再组织开展土地复垦盘活等工作。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