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628/2021-4859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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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文号: | 龙民字〔2021〕6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0-2021-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龙泉弘泰陵园开发有限公司:
为切实规范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经研究出台《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请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
附件:《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龙泉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1
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二、公益性公墓的尺寸、绿化等标准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
三、公益性公墓适用对象:1、龙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下列非本市户籍居民:(1)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2)驻龙部队现役军人(3)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的员工。3、其他特殊对象。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购买双穴、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持病危通知书的危重病人预售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方可提供。
五、公益性公墓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发予墓穴使用证。
六、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20年内的维护管理经费,单独建账。
七、公益性公墓区位、墓型、价格等信息应在墓区醒目位置公开。
八、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销售、管理应接受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监督,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九、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