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中心、处),司法所:
现将《龙泉市社区矫正矫务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
龙泉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社区矫正矫务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丽水市司法局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矫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坚持严格依法、主动公开、便民利民、循序渐进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原则,推动矫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和不断深化。
第三条 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矫务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指导社区矫正矫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矫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 社区矫正任务和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二) 相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
(四)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等规定;
(五)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定权利和纪律规范;
(六)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七) 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八) 依据法律、政策和上级要求应该公开的其他内容;
(九) 市司法局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法
第五条 矫务公开的方法:
(一) 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制作、送达权利义务告知等法律文书;
(二) 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对执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三) 通过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接受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 通过参加社区矫正公开宣告等开展矫务公开;
(五) 通过网站公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社区矫正宣传;
(六) 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社区矫正矫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七) 采用设置专栏、编印工作专刊、印发便民服务手册、制作音像资料等形式公布社区矫正矫务公开的内容,为群众办事提供指引;
(八) 通过法律咨询、下乡接访等形式开展社区矫正矫务公开;
(九) 通过法治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等工作机制,拓宽矫务公开宣传渠道;
(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除涉秘的案件、数据、场所按规定不能公开之外,能对人民群众公开的事项,都予以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十一) 其他宣传渠道。
第四章 公开程度和要求
第六条 主动公开事项:
(一) 社区矫正机构基本信息;
(二) 社区矫正机构每年的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部署;
(三)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的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四)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案件中有违法的监督纠正情况;
(五) 教育矫正过程中的先进典型或反面案例;
(六) 实名举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七) 经过人民监督员监督,应当公开的事项和结果。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
(一)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案件的诉讼文书、鉴定材料等;
(二)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案件的流程、办案部门、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三)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案件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处理的情况、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 社区矫正机构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实名举报的办理结果等;
(五)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的提请减刑、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案件等。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 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
(三) 涉及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隐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服刑的相关信息;
(四) 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矫务公开应遵照下列程度和要求:
(一) 矫务公开(包括书面资料、音像资料等)的文字内容一律由矫正科统一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二) 印制矫务公开宣传资料,应将需要印制宣传有关矫务公开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矫正科,由矫正科统一审核,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制作;
(三) 开展矫务公开活动,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强化效果,树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