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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6 15:41:28 点击数:

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制定《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1月4日前(周四)下午17:00前反馈至市民政局(联系人:钟陈钢,电话:0578-7263155)。


附件:1.《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龙泉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1

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二、公益性公墓的尺寸、绿化等标准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

三、公益性公墓适用对象:1、龙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下列非本市户籍居民:(1)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2)驻龙部队现役军人(3)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的员工。3、其他特殊对象。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购买双穴、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持病危通知书的危重病人预售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方可提供。

五、公益性公墓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发予墓穴使用证。

六、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20年内的维护管理经费,单独建账。

七、公益性公墓区位、墓型、价格等信息应在墓区醒目位置公开。

八、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接受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监督,如违反相关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罚。


附: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龙泉市民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就《龙泉安泽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截至11月4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

龙泉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