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纪委市监委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1、所有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
2、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不准私自动用公款,不准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存。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一切报销,财务管理人员有权拒付。经费支出情况,每月在财务公开栏公开,财务报表每月报分管副书记和办公室负责人。
3、严格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经费支出必须按要求注明用途,由经手人签字、报帐员审核,报分管常委审批后报销;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由常委会研究决定。
4、因出差、业务培训等工作原因需暂借公款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分管常委审批,工作人员必须在回单位一星期内和财务结算。
5、出差、下乡、学习、培训报销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培训或考察,要厉行勤俭节约,一般不安排专车接送,来回提倡乘坐火车或汽车。一般情况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时,必须先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6、委机关财产由办公室负责造册登记,在发放或领用时,领用人应进行登记,并按时归还。资产更换或损坏要及时上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7、购置办公用品,每年初由办公室征求各科室和各派驻纪检组意见,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统一采购。平时因工作需要,需购置有关办公用品的,价值在3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决定;价值在3000-10000元的,由分管副书记决定;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由相关科室提出方案报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提交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物品采购由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科室和各派驻纪检组不得自行擅自购置。
8、公费订购的书报杂志由办公室和宣教室统一征订,各业务科室和各派驻纪检组有关订购要求于每年年初与办公室和宣教室联系,不得自行订购。
9、违纪(违法)款和暂扣款一律按时上交财务实行专户管理,各科室和各派驻纪检组不准私自截留、挪用,如需随案移送、上缴国库、退回本人等一律由案件承办人办理书面手续后,经科室和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暂扣物品和违纪违法人员上交的物品,由案件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交办公室封存,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慰问干部及家属的规定
1、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包括直系亲属)、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办公室应约请领导及有关人员前往慰问,慰问金限额在800元以下。(以上慰问对象原则上一年安排一次)
2、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直系亲属逝世,办公室应约请领导及有关人员前往慰问,慰问金限额在800元以下,并送花圈。
3、市纪委监委离退休人员逝世,办公室应约请领导及有关人员前往慰问,慰问金限额在1000元以下,并送花圈,按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后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龙泉市纪委监委公车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改后本委公务用车和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提高效率、节约开支、杜绝违规违纪行为,根据《龙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执纪(法)执勤用车的使用范围
车改后,委机关共保留2辆执纪(法)执勤用车。
执纪(法)执勤用车只适用于信访调查、执纪审查、执法调查、正风肃纪、市委巡察、机要保密等执纪(法)执勤公务,不得用于普通公务活动出行。
(二)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上级纪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3、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中央、省级和外省(市、区)、外县(市、区)组织的来龙重要公务活动。
4、由委机关牵头的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5、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开展工作。
6、委机关、派驻纪检组领导(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带队的集体(3人以上)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7、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8、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9、在委现有执纪(法)执勤用车无法保障紧急、突发临时性执纪(法)执勤公务用车时。
10、经纪委书记、副书记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以上一般公车使用由办公室通过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预约派车;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二、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
1、执纪(法)执勤用车的申请和审批:用车科室或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填写用车(出差)审批单→分管常委审批同意(常委用车由分管副书记审批)→办公室安排车辆→驾驶员凭单出车。
2、一般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用车科室或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填写用车(出差)审批单→分管常委审批同意(常委用车由分管副书记审批)→办公室派车联络员凭单通过服务中心预约派车→预约成功后,用车人凭《公务用车联系单》上车→用车服务结束后,用车人需在驾驶员的《公务派车单》上签字确认。(备注:申请一般公务用车后因故不再需要用车服务的,用车人需在用车前1小时向办公室申请取消预约)
三、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要求
(一)提前申请。各室、各派驻纪检组申请使用执纪执法用车的,一般先由用车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用车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紧急情况由办公室先安排用车,事后由用车部门(或工作人员)补办审批手续。申请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公务用车的,需提前半天办好审批手续,并告知办公室统一联系预约(上午11:00时前、下午16:00时前)。
(二)统一管理。委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预约。委机关自有编制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建档管理,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不运行时,一律停放在指定停放点。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操作规定,任何因驾驶员主观原因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和扣分,由驾驶员负责承担。驾驶员要认真管好、用好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子借给他人(含单位、个人)使用,如有违反,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车辆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经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往指定地点维修;未经审批,擅自送修或拆卸零部件,其费用不得报销;如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三)严肃纪律。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30号)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六个不得、八个不准”要求,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执纪(法)执勤的名义乘坐公车用于个人或一般公务,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市纪委监委公务用车(出差)审批单
市纪委监委公务用车(出差)审批单
用车科室 | | 用车人 (出差人) | |
用车事由 (出差事由) | | 用车类型 (执纪(法)用车、普通公务用车、其他交通工具) | |
出差地点 | 至 | 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至 |
至 |
审批人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