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通报6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典型案例
日前,丽水市缙云县纪委对6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县广播电视台大洋广电站站长金锡温醉酒驾车。2015年1月24日13时,金锡温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永嘉县碧莲镇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经检验,金锡温血液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车。2015年6月,金锡温受到开除党籍、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2.缙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陈勤醉酒驾车。2014年7月17日22时,陈勤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验,陈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2015年7月,陈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五云街道镇东村原党支部副书记丁伟醉酒驾车。2014年7月21日22时25分,丁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丁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2015年7月,丁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浙江山蒲照明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江波酒后驾车。2013年8月27日0时1分,江波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江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车。2015年7月,江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壶镇镇液化气站党支部书记蒋建光酒后驾车。2014年9月18日21时,蒋建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蒋建光血液酒精含量为62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车。2015年9月,蒋建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壶镇镇和睦村党支部书记黄锦勇酒后驾车。2014年3月11日19时,黄锦勇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黄锦勇血液酒精含量为42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车。 2015年9月,黄锦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行为的严重后果,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规守纪,安全文明驾车。(丽水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