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林罚书字[2019]第009号 被处罚单位:龙泉市龙泉山度假区有限公司
执法单位:龙泉市林业局
处罚决定执行时间:2019年4月24日
处罚决定书内容搞要:
违法事实:
2012 年9月份,被处罚单位龙泉市龙泉山度假区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凤阳山自然保护区“小田坪”山场开挖林地,建设小木屋用于旅游经营至今,
2019年4月8日,浙江凤阳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试行》和龙泉市最新二类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图,对现场进行调查鉴定:
1. 凤阳山自然保护区“小田坪”被开挖建小木屋山场的林地为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地类为公益林乔木林地。
2.经现场检量计算,凤阳山自然保护区龙泉山“小田坪”小木屋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255.8平方米(0.384 亩)。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改变林地为非林地”和和第二项“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九条中较轻档“的规定子以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被处罚单位龙泉市龙泉山度假区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原状 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即: 255.8平方米X15元),计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叁拾柴元正(38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