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处室、中心:
现将《龙泉市公安局市级教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龙泉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1日
龙泉市公安局市级教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官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教育训练体系建设,提升教育训练质效和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浙江省公安机关省级教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公安机关市级教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龙泉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人才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官是指从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中选聘的承担全市公安教育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从社会相关领域外聘的专家学者称为外聘教官,从公安队伍退休人员中返聘的专行家称为返聘教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龙泉市级教官队伍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面向基层,服务实战的原则;
(二)统一聘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择优选聘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龙泉市级教官选聘,目的是深入实施全市公安机关人才发展战略,突出战斗力标准,牢固树立人才强警、素质强警理念,着力于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和队伍战斗力的提升,将教官队伍建设打造成全市公安机关人才孵化的重要载体和警种业务能力提升的强大引擎,全力推进公安队伍专业化建设,为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五条 龙泉市级教官根据警种进行分类管理,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龙泉市局政治处是龙泉市级教官队伍的主管部门,履行教官队伍建设规划实施,教官选聘、考评、管理、培养以及部、省、丽水市级教官推荐等职责。
第二章 教官条件及职责
第七条 兼职教官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法纪;
(二)业务能力强,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
(三)热爱公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服从教学训练任务工作安排。
(五)五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
第八条 兼职教官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民警、警务辅助人员训练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参与课题研究和课程开发;
(三)编写、制作、审议相关警种的教材、讲义、课件等教学参考资料;
(四)根据教学训练任务安排,传授公安业务知识、工作方法和实战技能;
(五)参与教官培训、教学比武、集体备课、送教等活动,强化专业知识技能学习积累,积极掌握行业动态。
第九条 特殊岗位的兼职教官,在公安工作年限等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教官选聘
第十条 龙泉市局成立市级教官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教官选聘的意见审核、审批、聘任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政治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育训练工作的政治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治处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 龙泉市级教官选聘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集中评审、择优聘任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龙泉市级教官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课题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等资料。
(二)组织推荐: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龙泉市级教官条件,经所在单位研究推荐市级教官人选,填写《龙泉市公安机关市级教官申报表》(附件),呈报市级教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集中评审:兼职教官由教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集中评审,分别组织相关专家听取申报人说课、试讲,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择优聘任:兼职教官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后确定拟聘人选,由政治处发文聘任。
第十二条 龙泉市级教官实行聘任制,选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聘期为五年。聘任期满,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续聘,未提出续聘申请的自行解聘。
第四章 教官管理
第十三条 教官所在部门应当关心、支持教官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工作,教官到各级培训班授课活动应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为提升专业教学质量和教研能力,建立教研组长负责制,牵头负责本专业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等工作,为局党委相关工作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为公安实战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五条 龙泉市局每年通过组织外出考察、进修培训、学术研讨、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教官队伍培养,提升教官队伍质量。
第十六条 政治处对龙泉市级教官承担教学训练任务、取得教学训练成果等情况开展不定期评估,并评选出年度“市级优秀教官”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龙泉市级教官直接入选市级人才库相应等级人才,享受《龙泉市公安机关人才管理办法》相应人才激励政策和队伍正规化考核加分政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的;
(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三)考核不称职的;
(四)违纪违法行为或停止职务期间的;
(五) 有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教官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龙泉市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龙泉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