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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396/2020-22559   发布机构:龙泉市道太乡   成文日期:2020-03-30   文号:道政〔2020〕20号

关于印发2020年道太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道太乡 发布时间:2020-04-02 16:39: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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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养殖场:

为切实做好2020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龙泉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0年龙泉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龙防指〔2020〕5号)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了《2020年道太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道太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有效落实2020年度我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严防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家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免疫程序。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如下:

(1)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种禽、蛋禽以及生长期超过6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人工饲养的鹌鹑、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或监测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家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2.免疫程序。规模饲养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对调出境内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或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养殖场(户)不得申报检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根据家畜类别选择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口蹄疫疫苗。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2.免疫程序。规模饲养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生猪实施程序免疫。

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健康生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使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

(四)猪瘟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生猪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免疫程序。规模饲养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生猪实施程序免疫。

仔猪在25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使用猪瘟活疫苗。

(五)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所有适龄应免羊群应普免一次,新生羔羊、新补栏或超过免疫保护期(2-3年)的羊只应及时进行免疫。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达到70%以上。

从未发生过小反刍兽疫疫情且一直未实施免疫的县(市、区),经所在市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具有不从县域外调入活羊和良好的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等有利条件,疫病传入风险较低的,可不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2.免疫程序。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新补栏或超过免疫保护期(2-3年)的羊只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六)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方案。

各乡镇(街道)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羊痘、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相关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总体目标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实施强制免疫。力争全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在免疫的同时,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猪、牛、羊加挂免疫标识,并上传免疫信息,养殖环节耳标佩戴率要求达到100%,进入流通环节的生猪耳标佩戴率要求达到100%,防疫信息上传率达95%以上。

三、“先打后补”工作

(一)政策定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贴政策。

(二)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要求,加大推进实施力度,力争2020年全市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实现全覆盖。具体实施畜种、病种、补贴标准、补贴数量、经费测算均参照按浙农专发〔2019〕31号文件执行。

(三)信息报送。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积极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通过登录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养殖管理系统”中的“防疫管理”模块,定期报送自行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等信息,采购的疫苗必须经国家批准使用的。

四、免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强制免疫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和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督促指导养殖主体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等,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二)细化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各行政村、养殖场要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春、秋季集中免疫和落实夏、冬防疫攻坚战行动。同时,制定每月的“免疫周”,及时对散养畜禽进行集中补免,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要继续加强对犬类狂犬病的免疫力度,组织人员,落实资金和措施。

(三)加强监测,确保免疫质量。各行政村、养殖场要督促做好各项免疫措施和防控制度落实。要督促养殖场做好免疫程序备案,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市防指办将在每季度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评估,掌握免疫工作进度,对免疫进展缓慢,特别是免疫密度排名靠后的村和免疫空白的规模养殖场,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四)规范管理,保障疫苗质量。各行政村、养殖场应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加强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等环节的监管,按时通过“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网络申报需求计划,规范疫苗入库签收,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运输、使用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杜绝管理漏洞。要进一步加强疫苗冷链体系建设。加强对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加大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坚决杜绝养殖场只领苗不免疫和人为浪费疫苗等现象。对疫苗厂商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和查处。

(五)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各行政村、养殖场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免疫信息,对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含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强制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龙泉市道太乡党政综合办                                           2020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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