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报送资料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财务报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监督检查权。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包括计算机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三)调查取证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四)行政制止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暂时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五)处理、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以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六)建议处理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八)移送处理权。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移送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