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4日,范某到山场采茶叶,并带领其驯养的七只猎狗同行。过程中范某带领的猎狗在山场发现一群猴类动物并将其中一只咬获。猴子被咬死后,范某驱赶猎狗并将猴子装进袋内带回家中。后以1100元的价格将猴子肉出售给毛某经鉴定:范某、毛某非法出售、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所属物种为藏酋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11月19日,范某向龙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范某家庭确实困难为低保户,故指派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孙健成律师担任范某的一审阶段代理人。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与范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定了本案的应诉思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束案件。2019年11月26日,受援人范某及代理人前往丽水中院签署调解协议:一、被告范某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范某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本案诉讼费人25元由被告承担。2020年1月3日,丽水中院出具调解书载明: 一、被告范某赔偿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范世根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文本内容需由本院审定)。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小司释法 第一,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有特定的诉前程序,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首先应当依法公告三十日,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刑事部分尚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先启动了民事公益诉讼会让范某比较被动。在刑事部分未判决的前提下,促成调解积极履行调解给付义务是争取刑事部分缓刑和从减轻处罚的可能。 第二,民事公益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收取诉讼费,虽然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为一万,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一但公益诉讼涉及江河流域生态修复等环境修复费用,诉讼费的收取就加重了被告的负担。 第三,鉴定费用等必要办公支出负担问题,本案虽鉴定费用和检察日报登报等公告费用由公安、检察机关自行支出。但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可先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鉴于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鉴定费用负担问题就没有提出但在与受援人沟通调解方案时候作为对其有利的一点进行阐释希望以调解结案减少家庭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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