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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28/2020-25067   发布机构:龙泉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0-09-25   文号:龙民字〔2020〕49号

关于印发《龙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暨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龙泉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0-14 16:46: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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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市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民政部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持续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龙泉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龙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暨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龙泉市民政局

                                         2020年9月25日

  龙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暨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现就我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暨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社区基层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紧盯源头治理,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清单管理,稳步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提升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居民的能力和水平。坚持群众自治,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三)治理目标。用一年左右时间,在进一步彻底清理证明事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管住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乱象,从根本上治理“社区万能章”的顽疾,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排清理。从10月份起,各单位重点对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对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提出明确整改意见。

  (二)严格清单管理。根据国务院六部委《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规定,取消相关部门(单位)要求社区出具的各类行政审批证明,建立严格准入机制。未经批准的事项社区可拒绝接受;确需社区协助办理的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与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并安排服务经费。

  (三)完善配套措施。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事项,要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要向居民群众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四)强化公开曝光。建立市、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

  (五)推进信息共享。推进部门间证明事项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大数据平台,推进我市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证明事项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开展排查摸底(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部门单位全面摸清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各类证明的数量、类型、依据、形式等状况,并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照《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形成清理清单并向公众公布。

  (三)集中清理整治(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民政局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前往各社区、村进行清理情况检查或抽查,严格按照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国家层面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证明。

  (四)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坚持)。民政局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健全村(社区)证明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放管服”等改革不断深化等原因确需新增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增加。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务实举措,制定清理清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把社区基层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部门间配合协调、合力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考核,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工作衔接。为杜绝管理和服务“真空”,避免居民群众受到证明索要方和出具方的“双重挤压”,防止出现工作断链和居民群众办事不便,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办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做到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群众,坚决杜绝因不出具有关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无门的现象。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

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

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

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

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

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

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

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

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

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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