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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龙政复决字〔2019〕第8号

文章来源:龙泉县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3 21:28:57 点击数: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公安局剑池派出所,住所地:龙泉市中山西路53号。

  负责人:XX,任所长。

  第三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剑)行罚决字〔2019〕第5062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7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1972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提供了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9821日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复议期限延长至20191017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19619日上午10时,申请人向龙泉市环保监察大队实名举报第三人经营的位于龙泉市工业园区广达街XX号的“XX工艺品厂”在从事木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环境污染问题。当日下午177分左右,环保局监察大队到达第三人厂里并电话联系了申请人,申请人夫妇到现场拍照取证。171210秒,申请人夫妇二人走出第三人工厂大门,向西行走。171238秒, 第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对面急速驶来,当看见申请人夫妇就突然变道转向左侧逆向行驶对申请人进行拦截撞击,申请人虽然及时躲避,但右手、左手、右脚还是被撞淤青红肿,第三人把车紧靠着绿化带停下后,一边骂着“撞死你!撞死你!叫你举报我”,一边准备下车殴打申请人,车门被申请人夫妇推住,才回到驾驶座上,嘴上不停骂着“撞死你!撞死你!”,由于第三人的面包车紧靠着绿化带停着,更怕被他再次攻击,就准备绕过车头从车左边回去,第三人仍然一直谩骂不停,申请人就回骂了第三人几句,此时的第三人已经失去了理智,当即启动车辆,加大油门正面向申请人撞来,申请人被撞向后退了几步,拼命向车左侧逃命,在逃命过程中本能的把伞向车窗扔了过去。第三人故意撞击报复行为被对面XX公司门口监控完整的拍摄下来。7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对第三人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意隐瞒了引发本案起因(举报环境污染),将第三人暴力打击报复申请人,将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动机进行隐瞒,这是一种以罚顶罪,避重就轻的处罚决定。第三人两次故意对申请进行撞击,其不仅涉嫌暴力打击报复举报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还涉嫌危险驾驶罪,违反道路安全行行驶规定。第三人以车辆作为作案工具,对举报人进行拦截、撞击、恐吓,主观恶性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从重处罚。为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96191712分许,第三人驾驶牌照为浙KXXE的银灰色面包车,由西向东沿道路南侧行驶于广达街,行驶至广达街XX号“XX空调有限公司”与“XX工艺品厂”中间路段时,第三人看见申请人夫妇正由东向西沿道路北侧行走,因第三人怀疑申请人夫妻在第三人经营的“XX工艺品厂”内拍摄照片,随即变更车道、逆向行驶,将车辆停止在申请人身边,并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发生口角期间,申请人移动至车辆前方阻止第三人离开并与第三人继续争吵,第三人为了赶往“XX工艺品厂”,启动车辆并缓慢向前行驶碰撞申请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受案调查后,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的伤势情况进行拍照固定,并将申请人夫妻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民警在向申请人了解现场情况后,立即前往龙泉市公安局视频中心查看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冲突地点监控设备,并将查询所得监控视频制作成光盘带回派出所。随后民警对申请人、周XX制作报案笔录及证人笔录。2019620日,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即本案第三人)传唤至剑池派出所接受调查,第三人的陈诉与申辩与申请人夫妇所讲不相符。为查清案件经过,民警随即对案发地点进行走访调查,事发处周围居民对第三人与申请人冲突过程均表示不知情,但民警在龙泉市XX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走访时发现该厂“大门3”监控视频记录了案发时的全部经过,民警当即对证据进行调取并制作成光盘。在取得事发监控证据后,被申请人再次将第三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第三人在确凿证据面前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自己在与申请人争吵中开车碰撞申请人身体的违法事实。

  根据调查,第三人因怀疑申请人夫妻在其经营的“XX工艺品厂”内拍摄照片,随即变更车道、逆向行驶,将车辆停止在申请人身边,并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发生口角期间,申请人移动至车辆前方与第三人继续争吵,第三人启动车辆并向前行驶碰撞申请人身体,致使申请人右腿小腿等处淤青受伤。而申请人在被第三人驾驶车辆碰撞其身体后,使用雨伞对第三人进行反击,但并未对第三人身体造成伤害。第三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罚。鉴于第三人同申请人系近亲属关系,且申请人的伤情轻微,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校学生、近亲属之间发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尚未照成严重后果和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属于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请予维持。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事由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其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1、申请人诉称其左、右手被第三人车“撞击而淤清红肿”与事实不符。当时,第三人是接到市环保监察大队的电话后,驾车由西向东方向在达本人厂区将要左转时厂区门口遇见申请人夫妇而发生口的,而非第三人突然变道转向左侧逆向行驶对申请人进行拦截撞击。因第三人厂区在道路左侧,故第三人车本身就要左转才能进入厂区的,只不过看到申请人从第三人厂区而来提前左转而已。况且,第三人与申请人肢体并未发生接触。申请人左右手臂“淤清红肿”是申请人用拳击和拉扯已停车并在车内的第三人时被车门玻璃刮擦所致,并不是被第三人的车“撞击”所造成的。2、申请人诉称其右脚轻微损伤是因其拦截已滑行的第三人车发生碰擦而造成的,申请人称被车“正面撞击”受伤不符事实。申请人诉称“更怕被他(第三人)再次攻击,就准备绕过车头从车左边(:实为右边)去…(第三人)当即启动车辆,加大油门正面向我撞来,我被撞向后退了几步,拚命向车左側逃命才幸免于难”的说法分明掩盖了其在车左侧不能打到车内的第三人,故绕到车前拦截并拍打车引擎盖欲继续殴打第三人的真实意图。因为第三人在道路左侧与站在绿化道边上的申请人夫妇发生口角时车辆尚未熄火,因双方争吵后,第三人欲急于会见在厂内等候的环保执法人员。同时,第三人也是为了躲避申请人夫妇的伤害遂准备逃到自厂内去。但因申请人在第三人车前拦截,故在情急之下第三人松开刹车时车向前滑行与车前拦截的申请人碰擦了一下,造成了申请人右脚的轻微损伤。尔后,申请人大怒遂将其携带的雨伞朝第三人车内投掷,造成了第三人胸部被戳伤。从以上案发整个过程,可见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完全不符事实。

  二、申请人诉称第三人“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三人与申请人系亲兄弟关系且感情原一直较好,曾先后一起共同投资建房、合伙办厂。后因合伙办厂纠纷导致兄弟反目,申请人不但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逼迫第三人企业停产,还前后二次将第三人告上法院。后经龙泉法院一审、丽水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均为败诉故申请人情恨在心,一直图谋报复,故借以第三人企业生产存在轻度污染现象而一番五次的向环保部门控告,从而达到其逼使第三人厂搬离的目的。何况,本起纠纷发生前第三人并不知申请人夫妇到第三人厂内到处拍摄“取证”,是第三人接到环保执法人员的电话后赶到在厂门口中,碰到正从第三人厂内非法拍摄“取证”出来的申请人夫妇オ与其发生争执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故第三人并无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更无用车撞击申请人之实。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申请复议事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复议事由依法不能成立,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61917日上午,申请人向龙泉市环境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第三人经营的XX工艺品厂“无手续生产,有粉尘、气体排出,污染环境,影响周边企业”。同日下午5时许,龙泉市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道来工艺品厂检查,申请人夫妻也来到现场并拍摄了照片。随后,申请人夫妻离开XX工艺品厂,沿广达街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走。第三人驾驶牌照为浙KXXE的银灰色面包车,沿广达街道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广达街XX号“XX空调有限公司” 与“XX工艺品厂”中间路段时,看到申请人夫妻,因怀疑二人在其经营工厂内拍摄照片,随即变更车道、逆向行驶,将车辆停止在申请人身边,并与申请人发生争吵,争吵期间,申请人绕行至车辆前方,争吵过程中第三人启动车辆向前行驶并碰撞到申请人身体,致使申请人右手手臂、左手手臂、右腿小腿等处受伤。申请人在被第三人驾驶车辆撞到身体后,逃离至车辆右侧并将手中的雨伞从副驾驶座窗口扔进车内,第三人胸部被雨伞戳到。同日1744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接案后依法出警,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案发后申请人和第三人均作了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均未作伤情鉴定。201972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拟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第三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第三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亲兄弟。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王XX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龙泉谢氏骨伤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监控视频U盘。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王XX被殴打案卷宗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现勘材料、原始伤情材料、调取证据材料、光盘制作说明、徐XX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徐XX行政处罚审批表、徐XX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送达回执、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王XX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王XX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光盘制作说明、送达回执、情况说明、徐XX传唤证、王XX传唤证、王XX询问笔录、徐XX询问笔录、周XX梅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视频光盘(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处罚告知视频、据绝签字视频)。第三人提供的信访件调查处理报告(龙环督信反201925-1号)复印件、举报页面打印件、收条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本机关的谈话笔录、听证笔录及龙泉市环保监察大队来信来访登记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部门,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依法出警,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后,将涉案人员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但第三人与申请人系亲兄弟,且申请人伤情轻微,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但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是否具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形进行全面调查,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龙泉市公安局剑池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