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代理人:石XX、申XX
被申请人:龙泉市XX局
法定代表人:吴X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XX
第三人:永康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XX。
第三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
委托代理人:叶XX
申请人认为龙泉市XX局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龙财采监投处〔2019〕1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于2019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4月9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第三人永康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废标理由不合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第一,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错误。该条款第二项规定的含义是指采购的公平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公平性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外界强烈干扰等。以上法律条文及政府采购法释义说明申请人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并未出现以上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形,为此,废标理由不成立,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第二,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错误。该法律条文是单独对政府采购专家而规定的法律责任,评审专家是独立打分、独立评审,如果出现打分错误,是个人行为,若出现整体打分错误,应依法给予评审专家警告;若打分影响中标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处罚,并取消政府采购评审资格,因此被申请人引用该法律条文来判定废标结果依据不成立,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第三,XXX公司在回复申请人的质疑答复函中引用法律条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错误。该条款规定,“(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XXX公司在收到XX公司提出对中标人(本案申请人)尚未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申请人答疑的确未取得相关证书,但并不影响投标有效性。该项目评审结果于2018年12月3日已经公开公布,整个依法评审过程已终结,而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在评审过程中,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存在第六十四条此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原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给重新评审,除此之外,不得对原评审结果作出重新评审意见。为此,XXX公司引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情形不成立,重新组织该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第四,XXX工程公司在回复申请人的质疑答复函中引用法律条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错误。该条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该项目在2018年12月3日时已公布评审结果,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共有7家,但XXX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该法律条文第二款规定在另外6家合格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是作废标处理后又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该处理行为是违法的。但被申请人在确认该项目的处理意见时,在明知道其废标处理依据是不合法的,仍支持欧邦公司对质疑答复函的结论意见,该处理意见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二、被申请人废标违反了法定程序。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申请人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并未出现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其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废标结果无效。”在本次公开招标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并未出现上述情形,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即使要重新组织评审,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书的调查和采纳具体情况时已认定原评审专家在商务分值上的打分错误,导致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因此应先对违法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罚,而后处理该项目的后续事宜。故被申请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最后、被申请人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经查,被申请人并未将投诉处理结果和专家处罚意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其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违法的、错误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于2018年12月3日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有八家。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得分排名,申请人得分排名第一,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8年12月4日,XX公司提出质疑。为此,XXX公司暂停发布结果公告,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重新核实申请人的相关证书,同时向申请人发送了XX公司的质疑函,申请人在质疑答复中明确称:申请人未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他人公司的证书错误认定为申请人的证书,导致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企业资质、实力评分项打分发生错误。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企业资质、实力规定的评审标准为:“该评分项分值为0-11分,其中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三大体系认证的,且认证范围包括厨房设备类产品的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3.投标人具有厨房设备类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类产品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4.投标人具有厨房设备类产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类产品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按照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1、申请人提供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三大体系认证,按评分标准应得3分。2、申请人提供了《关于拟认定2018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示》1张,未提供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按评分标准此项得0分。3、申请人提供了永康市XX厨具配件有限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4张、佛山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张、江门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10张,未提供自己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按评分标准此项得0分。4、申请人提供了永康市XX厨具配件有限公司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3张、佛山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1张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1张,未提供自己公司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按评分标准此项得0分。综上,申请人的企业资质、实力评分项应得3分,但评标委员会2018年12月3日的评审报告中,申请人企业资质、实力评分项得分为10分,评标委员会的错误导致申请人该评分项多得7分。
2018年12月12日,XXX公司召集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告知申请人及XX公司废标原因,同时发布了废标公告。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XXX公司提出质疑,认为XX公司捏造事实,XXX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及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本项目废标。2018年12月15日,XXX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在质疑答复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废标的原因。
二、《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在该项目评审中,评审专家在申请人不具备得分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得分,背离了评审办法,属于未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依法无效。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直接影响了中标的结果,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的基本原则,依法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废标。项目代理机构在查明事实后予以废标,被申请人作出维持废标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三、《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受理该项目投诉后依法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听取了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已书面向申请人及该投诉的当事人送到了投诉处理决定,履行了告知送达义务,没有对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造成任何影响。
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项目代理机构XXX公司在处理质疑答复中并没有组织进行重新评审,而是要求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因此,XXX有限公司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该项目重新组织评审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并不构成投诉处理的前置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先行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不违反程序。申请人认为应先处罚专家再处理投诉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并没有规定在媒体发布投诉处理公告的具体时限,被申请人已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是否公告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且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1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公告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在龙泉市招标中心开标,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XXX公司。招标文件评审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评标室举行,共有8家投标人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包括申请人和XX公司。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签署了《评标报告》,根据评审得分排序,申请人最终得分88.9分,排名第一,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XX公司最终得分88.82分,排名第二,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建议申请人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人。评标结束后,样品返还各投标人。
2018年12月4日上午,XX公司向XXX公司提交质疑函,质疑申请人尚未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请求核实申请人提供证书原件的真实性。XXX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暂停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将《质疑函》转发申请人,同日下午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答疑函》,答复称“我公司并未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所以在本次投标项目中我公司并未提供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因此不存在证书作假的问题。”2018年12月5日,XXX公司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关于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项目质疑核实意见书》(2018年12月4日),认定评标委员会在证件审核过程中出现纰漏,误将他人公司的证书认定为申请人的证书,导致客观分打分错误,申请人的“企业资质、实力”原评标此项打分10分,经核实不应得7分,实际应得3分。因当日核实完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已经下午5点多,来不及对其他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评标委员会决定择日再进行核实。2018年12月11日,XXX公司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其他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未发现评分错误,出具了《关于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项目质疑核实意见书》(2018年12月11日),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证件审核过程中出现纰漏,误将他人公司的证书认定为申请人浙江武义陈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证书,导致客观分打分错误,影响评审结果,其评审结果无效,也不符合重新评审的规定,认定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项目(OB-LQ2018-054号)的原评标结果无效,经采购人同意,对本项目予以废标处理。
2018年12月12日,XXX公司召集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在龙泉市招标中心,告知申请人及XX公司废标原因,同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废标公告。2018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欧邦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2项:1、XX公司在2018年12月质疑我公司在该项目提供虚假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申请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捏造事实的法律责任;2、XXX公司没有以合理的理由及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该项目废标。2018年12月15,XXX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废标理由。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提出六个投诉事项:1、XXX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及书面告知废标行为违法;2、XXX公司质疑答复函有问题,其他投标人是否也存在多得分的情况,应待核实结果报告得到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后同意废标才“有效”;3、XX公司质疑内容与汇总诸错误,是否有关联性,理由是否成立;4、XXX公司是否对全部投标人的得分依据、得分汇总都进行过复审核实;5、永康市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认捏造事实,应承担责任;6、评标委员会确定我方为中标候选人后,一句评审失误就将该项目废标,我方损失由谁承担。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并向相关当事人作了调查询问。2019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并于同年3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另查明,本案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企业资质、实力”规定的评审标准为:“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三大体系认证的,且认证范围包括厨房设备类产品的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3、投标人具有厨房设备类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类产品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4、投标人具有厨房设备类产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类产品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申请人在投标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副本)“企业资质、实力”部分的第85--89页提供了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第90--91页提供了《关于拟认定2018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示》,未提供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第92--110页(其中109页与92页重复)所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所载申请人分别为永康市XX厨具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未提供自己公司的认证证书。该评分项分值为0-11分,申请人的该项评分得分五位评委均评为10分,而根据评审标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核实申请人的该项评分得分应该为3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石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开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陈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质疑函复印件、答疑函复印件、质疑答复函复印件、投诉书复印件、《投诉处理决定》复印件、告知函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XX有限公司投诉书复印件、浙江XX公司质疑函复印件、XXX公司质疑答复函复印件、评标委员会投诉答辩意见书复印件、永康市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投诉答辩书复印件、龙泉市XX局和XX公司投诉答辩书复印件、永康市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质疑函复印件、评标委员会投诉关于永康市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的核实意见书复印件、浙江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关于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的答复函复印件、评标专家资信及商务、技术评分表复印件、评标报告复印件、废标公告复印件、XXX有限公司向浙江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送质疑答复函的邮件截图复印件、评标专家问询笔录复印件、浙江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浙江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浙江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浙江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关于拟认定2018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示复印件、永康市XX厨具配件有限公司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佛山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江门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永康市XX厨具配件有限公司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佛山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投诉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复印件、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第三人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复印件、质疑答复函复印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复印件、关于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项目投诉答辩意见书复印件、关于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项目的投诉答辩意见书复印件、关于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项目的协商情况说明、《浙江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资信及商务文件》(副本)和本机关的听证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责,具备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主体资格。本案项目招标文件第92页关于“企业资质、实力”部分的评审标准非常明确,申请人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副本)“企业资质、实力”部分提供了非投标人所有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导致其中一个投标人(本案申请人)“企业资质、实力”部分的评分项发生错误(比实际得分多得7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本案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企业资质、实力”的客观分评分均为10分,评分是一致的,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中规定的“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不能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来解决。本案评审委员会未按照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导致评分错误,其作出的错误评审结果是不公正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且本案是在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评分错误,既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在客观上又不具备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条件,因此,欧邦公司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予以废标处理并无不当。XXX公司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虽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答复书,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其行为虽未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救济,但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且XXX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而未重新评审,但其在答复质疑函中使用了“重新评审”,属于措词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直至同年3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已另案作出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先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而后处理该项目的后续事宜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并无不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龙财采监投处〔2019〕1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